聚众淫乱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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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7/27 23:18:27 |
聚众淫乱罪,是指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社会的良风美俗。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聚众淫乱的行为。所谓淫乱,一般表现为群奸群宿、性变态行为,如鸡奸、兽奸等严重败坏社会良风美俗的行为。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但本罪仅处罚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聚众淫乱的分子。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刑法第301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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