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是指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良好的社会风俗。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取了引诱的行为,即用各种手段进行勾引、诱惑。行为的对象是未成年人,即不满18周岁的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未成年人而引诱。
刑法301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按“聚众淫乱罪”的法定刑,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