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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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7/27 23:20:50 |
本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聚众赌博,即以公开或秘密的方式,招引他人在固定或不固定的场所进行赌博,从中渔利。
(2)开设赌场,即开设营业性场地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工具,从中渔利。
(3)以赌博为业,即以赌博为常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本罪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且要有以营利为目的。
刑法303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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