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敲诈勒索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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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2/7 21:57:40  |
[释义]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00.5.12 法释〔2000〕11号)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 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 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说 明 ]
一、犯罪人通常用将以暴力加害被害人及其亲属,或者以将要揭露被害人的隐私、毁坏其财产等相威胁。因此, 它不仅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往往还同时危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不同于盗窃罪、诈骗罪的显著特点。本罪实施威胁或者要挟,逼人当场交出财物,或者限期交出限额财物,一般并不使用暴力,这又是本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二、新《刑法》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才构成本罪。数额较大、巨大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11号解释已作了明确规定,各高级法院可以在最高法院解释的幅度内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确定。 原文链接: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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