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赌博罪的相关司法实践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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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修蛟律…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8/17 15:42:48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303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以娱乐为目的,数额不大的,不认为是赌博(即不属违法).一元两元或者三元五元赌注,不应当算违反治安条例.
根据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以营利为目的,并有下列情之一的构成赌博罪: 1.获利5000元以上或一年内赌博3次以上累计获利4000元以上 2.赌博输赢或提供赌资5万元以上 3.组织30人以上或3次以上累计20人以上赌博的 原文链接:赌博罪的相关司法实践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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