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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 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决水罪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6/9 0:47:44

决水罪,是指故意破坏水利设施引起或者足以引起水灾的行为。
    
故意破坏水利设施,是指行为人故意破坏堤坝、堵塞或破坏渠道、闸门、使水改道泛滥造成水灾,致农田、道路、房屋、牲畜、人员伤亡致水利设施失去其本身功能的行为。

    
决水罪的特征是:

    
一、决水,触犯的是刑法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及的是不特定人的人身和公私财物的安全,使生产、工作、生活、科研、教学等不能正常开展,行为人一旦实施了破坏堤坝、堵塞渠道、破坏闸门等水利设施行为,其后果是不可预料和难以阻止的。

    
二、决水罪在客观上行为人必须具备破坏堤坝、渠道、闸门等破坏行为,破坏堤坝、堵塞渠道、破坏闸门的形式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所谓作为是行为人直接采取各种方式破坏,不作为是负有防汛义务人发现有决水危害弃而不顾,即不采取补救措施,也不及时上报而发生决水的结果。

    
三、决水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以上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精神病人和未满十四周岁的人构成本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四、破坏堤坝、渠道、闸门的犯罪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人畜伤亡、公私财物损害而为知。因此,本罪只能直接故意犯罪或间接故意犯罪。

    
决水罪,危害公共安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十五条规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原文链接: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决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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