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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 重大飞行事故罪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6/9 0:49:05

    重大飞行事故罪,是指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订时,吸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有关刑事责任规定的内容,增加的一个新罪。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违反航空规章制度的行为,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所谓违反规章制度,是指违反保障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重大飞行事故,从本罪而言,是指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因人为的原因发生的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在本罪当中,一般是指航空器或者其他航空设施受到严重损坏、人员受重伤或死亡、公私财产受到严重损失等,如果只有航空人员的违章行为,而未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航空人员。包括从事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主观方面为过失,这是对于严重后果而言的,至于违反规章制度,则可以表现为有意的。

    根据刑法第131条的规定,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从立法来看,对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分别设置了不同的法定刑,因此,只有在没有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情况下才能适用第一个量刑档次的刑罚,而这就会涉及到重大飞行事故的用语是否恰当的问题,有必要由司法机关作出解释。

原文链接:重大飞行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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