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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6/9 1:01:23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是指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违反规章制度,指违反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铁路运营事故,从本罪而言,是指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因人为的原因发生的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一般是指使火车倾覆、出轨、撞车、爆炸等造成机车毁坏以及人员伤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结果。违章行为必须与严重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为铁路职工,铁路职工指具体从事铁路运营业务、与保障列车运营安全有直接关系的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

    根据刑法第13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原文链接: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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