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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 改判运输毒品罪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庭审纪实
作者:俞忠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7/6 20:29:01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4月8日出生于江苏常州,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苏州市鞍山路**号,无业。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6年5月6日出生于大连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大连市敦化路**号,系某某市场管理员。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3年2月23日出生于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大连市**小区,系某某有限公司职工。

一、案情介绍

2009年4月23日17时许,被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一起带着部分****从大连到西安来。到达西安后,他们与张某某联系。在张事先订好的酒店房间里见面,刘就拿出了****,交给张。张遂吩咐在场的另一朋友去购买吸食****的工具。然后大家一起吃饭。饭后,包括张、刘、张在内的人员共7人一起吸食毒品,打带彩头的斗地主。晚上11点多,刑警接举报前往搜查。在打牌的房间茶几上查获****15克,张在查获物品清单上签字。从楼上房间里抓获王、刘二人及分别跟他们在一起的按摩女。遂,公安机关以张、刘涉嫌运输毒品、张涉嫌持有毒品的罪名移送起诉。检察机关以同样罪名诉至人民法院。

笔者接受了张某某亲属的委托,为张辩护。

二、辩护观点

庭审时笔者的观点主要为:张的行为不符合运输毒品犯罪的犯罪构成。具体辩护意见摘录如下:

第一,本案事实和定性。

首先说明,本案的各被告人聚众吸食毒品的行为是违法的。但是公诉人指控张某某、刘某某将****送给张某某,供张某某吸食构成运输毒品罪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今天的庭审中,三被告都陈述公安到达现场时毒品就在桌子上放着。张某某还明确说明自己没有毒品的所有权和控制权,自己只是和大家一起“玩”,身体状况也不允许他独自吸食剩余的****,而刘某某购买这些毒品是为了吸食。《刑法》第347条中的运输毒品,是指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将毒品从某地运往他地的行为。包括贩毒集团成员间分工的运输行为和贩毒集团以外的人为图利而替他人运输毒品的行为。运输毒品是作为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的一个环节而存在的。无论贩毒分子本人运输毒品还是他人受雇于贩毒分子而运输毒品,其运输毒品的行为是一个相对独立于整个一系列毒品犯罪活动的必要环节。其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有偿,而本案中显然不存在对价支付的因素。。。。。。
第二,本案的法律适用。

本案中,刘某某、张某某两人携带毒品到西安来并一起吸食毒品的行为,相对于刑法严厉打击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性质是不同的,其社会危害性要小得多。为了体现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在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存在贩卖目的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为运输毒品。。。。。。

第三,被告人张某某已经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犯罪性,深表后悔。律师会见时,他也一再表示会痛改前非,不放心家中3岁多的幼儿和七旬老母。鉴于张某某的悔罪表现和家庭实际情况,请法庭酌情从轻处罚。。。。。。

三、判决结果

根据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起诉书所指控的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足以认定。但是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性质存在差异,三被告人的行为应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分别判处三被告人管制2年,并处罚金2万元。

原文链接:改判运输毒品罪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庭审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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