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传授犯罪方法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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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7/27 23:16:15 |
本罪是指故意用各种方式把犯罪方法传授给他人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语言、文字、动作、图像或者其他方法公开或者秘密地将犯罪的技能和经验传授给他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就构成犯罪,而不问有否出现危害结果。
要注意本罪与教唆犯的界线。二者的主要区别是:传授犯罪方法罪是一种具体的犯罪行为,而教唆犯只是共同犯罪中的一种犯罪人,我国刑法并无“教唆罪”这个罪名。本罪是向他人传授犯罪的方法、经验、技能,而教唆犯则是激起他人的犯罪欲望和意图。本罪的被传授者可以是任何年龄阶段的人,而教唆犯的唆使对象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不成立共犯。当然,在实践中也可能出现本罪与教唆犯罪相交织的情况,例如就同一犯罪内容对同一客体同时实施了教唆行为和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由于两者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或者吸收关系,应当从一重罪论处。
按刑法295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原文链接:传授犯罪方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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