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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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7/27 23:15:05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亦即本罪既侵犯了司法机关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正常活动,又侵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包庇是指为了使黑社会的组织避免被指控、审判、取缔,而为其实施毁灭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群众的检举等行为。纵容是指不履行职责,放纵、放任黑社会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纵容与共犯不同,纵容仅指不履行职责,但不参与黑社会组织进行违法活动。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根据刑法第294条第4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的,一般是指:多次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利用职权设置障碍,致使查处黑社会性质组织工作无法进行的;因行为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致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逃脱处罚的;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而导致一方社会治安混乱的;等等。 原文链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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