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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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9/10 0:31:15 |
一、概念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刑法第291条之一),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二、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认定 刑法第291条之一对"恐怖信息"只是一种列举性规定,并不意味恐怖信息仅限于"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这三类信息。只要能使人产生恐惧并在一定范围内引起公众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都应属于恐怖信息的范畴。
实践中办理相关案件时,要注意将由于不明真相,出于善意关心和提醒等原因而发布和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与蓄意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加以严格区分,对前者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治安行政处罚,但不应按犯罪处理。
四、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九届人大二十五次会议于通过,2001年12月29日施行) [司法解释]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 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 ]: 第十条 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原文链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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