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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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9/10 0:36:05 |
一、 概念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刑法第291条之一),是指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是指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处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第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九届人大二十五次会议于通过,2001年12月29日施行) 原文链接: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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