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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迷奸女子收30万赔偿后翻供 称自愿发生性关系
作者:孙颖等 文章来源:南方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11 22:00:19

    下****强奸,受害女子报案,在检察院对被告人涉嫌强奸罪进行审查起诉时,受害女子突然翻证,称其与作案男子是情侣关系,自己是在清醒情况下与该男子发生的性关系。为何会发生如此大的逆转?原来是其受到被告人家属30万元赔偿的诱惑,在检察官的说服下,受害女子最终道出真相。

    南山法院近日以强奸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3年。

    张某和受害女子郑小姐案发前是普通朋友。今年1月17日14时许,张某按事先的约定到南山区某小区接郑小姐去补办银行卡。途中张某在餐厅买了两杯热咖啡,将其中一杯放有****的咖啡递给郑小姐喝。郑喝了大半杯咖啡约10分钟后开始头晕,张某便驾车将郑小姐载回自己的住所,将昏迷的郑小姐抱上床,将其强奸,并用摄像机将整个过程拍录下来。郑小姐苏醒后,呕吐不止,察觉自己被强奸,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在南山区检察院对被告人张某涉嫌强奸罪进行审查起诉时。郑小姐突然向该院提出了要求对犯罪嫌疑人张某从轻处罚的请求,并推翻了此前所作的部分陈述,并称自己与张某乃情侣关系,张某所为并非强奸,并表示自己是在清醒的情况下,自愿和张某发生的性关系。

    面对被害人的突然翻证,面对被害人的闪烁其词,承办该案的检察官认真审查案件材料后认为本案必有隐情。在进一步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对郑小姐进行了多次说服工作,并给其分析其陈述对本案的影响,告知其作伪证所须承担的刑事责任。在检察官的教育和鼓励下,被害人终于道出了事情的真相。

    原来被告人张某的亲属在案发后多次向郑小姐求情,并提出给予被害人30万元的经济赔偿,企图让张某借此逃避惩罚。在金钱的诱惑面前,郑小姐一时糊涂作了虚假陈述。(记者/孙颖 通讯员/洪妙燕)

    本站法律顾问、曾从事六年检察院工作的李修蛟律师认为,强奸罪并不属于刑事自诉而是属于国家追诉的刑事案件,受害人在获得赔偿后可以出具表示谅解的意见,但不能翻供,翻供则涉嫌提供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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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强奸罪,翻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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