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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 余某交通肇事案二审:检察院抗诉,到底几个意思?
作者:刘强 文章来源:大案刑辩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4/18 15:05:44

检察院的意思,你猜对了吗?
——再评余某交通肇事案二审判决

作者:刘 强 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基层军事法院院长、战区军事法院庭长


近日,围绕余某交通肇事案二审判决的议论越来越火爆,仿佛成了两方对垒。假如将“这个判决是不是正确?”作为辩题。笔者会坚定的站在反方:这个判决错了。

据笔者不完全统计,网上支持法院判决的有以下观点:

1、二审全面审查、判断,纠正了一审的错误,定罪量刑符合人民群众的实体正确,维护了公平正义。
2、法律规定抗诉案件加刑不受限制,又没说抗重还是抗轻,只要是有抗诉就能加刑。
3、二审如果先维持再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浪费司法资源,还不如一次解决省事。
4、“判三缓四”比“判二年”重,是检察院要加重的。
5、这次法院把检察院的“认罪认罚”给否了,所以咱得支持。

观点1,只要实体正义,不管程序正义。

如果是一个非法律人这样认为,还有情可原,如果是一个法律人、尤其是从事刑事业务的法律人还这样认为,就让人无法理解了。这种观点在当今的司法环境中已经渐行渐远,为历史所抛弃,相关的论述和判例太多了,无需笔者多言。

观点2,抗诉不分轻重,有抗就能加刑。

近期的多位学界律界大咖纷纷发文,就此进行了详论,多数认为“为了被告人的利益,认为一审处罚过重而抗诉的,二审法院不得加刑“,笔者自知理论水平还差得远,因此只作”附议“。

观点3,二审直接解决,节省司法资源。

程序正义的价值高于司法效率,效率是公正基础上的效率,不然《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第(七)款也不会规定:“必须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笔者认为,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绝不是放弃程序正义理由。同时,司法实践证明,诉讼经济原则,基本不会是法院面对如此有重大争议的案件时所考虑的因素。看一看徐昕老师办过的案子就明白了。

观点4,抗诉要求加重,加刑顺理成章。

持有这一观点的人虽然不多,却很有代表性,其中甚至也有刑辩律师,使得笔者在上一篇文章《检察院抗诉求轻判,法院凭何加刑?》末尾的预言几乎成真。

这一观点的逻辑是,检察院抗诉是要求“判三缓四”,所以将“判三缓四”与“判二年”进行对比,以一系列刑罚理论进行论证,得出的结论是,“判三比判二重,缓刑不算”,进而推导出“检察院抗诉是要求加重”,所以法院加刑没有任何问题,一举解决了观点2的痛点。

笔者认为,如果抛开案子,关于“判三缓四”与“判二年”敦轻敦重的问题,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中,都是可以争论、可以探讨的,见仁见智、不可强求。但是,在本案中,检察院的抗诉是要求加重还是减轻,不是要靠理论推出来的,不是要靠猜的,是有实实在在的证据的,看抗诉意见啊?!

笔者在上一篇《检察院抗诉求轻判,法院凭何加刑?》中分析了两级检察院抗诉意见,在此重复说明。在判决书归纳的检察院抗诉意见中,反复出现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态度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主观恶性较小、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主动投案自首、偶犯、初犯、过失犯、一贯遵纪守法表现良好、从轻、减轻处罚等等,全部是关于被告人罪轻、可恕、可缓的表述,没有一句是关于被告人罪行严重,应当重判的内容。见到这样的抗诉意见,相信一个不懂法律的正常人都能看出检察院的倾向,是认为一审处刑过重,希望二审可以轻判。难道我们法学理论学多了,就可以不顾事实,信口胡猜?

笔者臆测,如果这种观点仅仅是观点、是探讨,那么争争吵吵也就罢了,如果是法院真就这么“认为”了,不由得让我想起赵高和秦二世那段著名的历史典故,那才是对法治和正义的最大危害。再进一步臆测:检察院会背这个锅吗?希望不会。

观点5,检察院太过分,支持法院反击。

究其缘由,无外乎将这次事件看做控审之间因“认罪认罚”案件的定罪量刑权发生的冲突,而检察院在以往的绝大多数“认罪认罚”案件中都处于强势地位,搞得律师辩无可辩,法院如走过场,这次好不容易才有个机会揪住了检察院的辫子,可不能放过。这种“不管真相如何,选一边占队”,或者“神仙打架、坐观其变”的态度,笔者也不赞同。

笔者并不认为法院改变检察院“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有什么问题,量刑建议错了就应该改,无论改轻改重都可以改、大胆改,甚至“认罪认罚”错了更应该直接改判无罪(笔者盼望能早日看到这样的无罪判例)。但在本案中,一审可以改,二审却不能直接加刑。不可以为了个案的实体正义,抛却我辈用无数沉重的代价才换得的法治进步,程序正义不能倒退!

依笔者看来,本案的特殊性在于,二审法院经审理发现一审轻判,想加刑,又不能发回重审,因为发回重审不能加刑。如果先维持原判再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又不能指望检察院会提起再审抗诉,只能走“院长发现”的途径,而这样做,尽管程序上没问题了,但至少从表面上形成了“自打自脸”的事实,同样容易引起舆论影响。并且从程序启动的难度、上报审批的流程、内部指标的考核、事后追责的压力等等等等,尤其是错案的终身追究,让任何一个法院、任何一名法官在做出决定前都不得不反复掂量、再三斟酌,这或许也是这份判决直到12月30日才作出的原因吧。

但是,理解不代表赞同,笔者仍旧认为,二审改判加刑是错误的。

原文链接:余某交通肇事案二审:检察院抗诉,到底几个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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