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网

广州著名刑事律师李修蛟

您现在的位置: 李修蛟律师网 >> 刑事法律 >> 法治新闻 >> 正文

[广州刑事律师] 财新网 | 落马副市长的“非法证据排除”难题
作者:苑苏文 韦… 文章来源:财新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10/26 14:43:36

最高法试行的排除非法证据规程,在一起“小贪”案中给了被告人自陈遭遇疲劳审讯、体罚威胁而翻供的机会。行贿受贿常常是一对一进行的,几乎完全依赖证言,如何证明证言的取得合法还是非法?

黄海之滨,江苏省东台市沿海湿地旅游度假经济区(下称东台沿海经济区)环境优美,绿树阴浓。其规划面积100平方公里,2010年启动产业招商后,已有神华、华电、中节能、中粮等大型国企落户。东台是个县级市,在其所属的江苏盐城,“沿海经济区”成为经济与环境和谐发展的典范。

十八大后东台市首个被查的市领导也曾供职于此。

今年47岁的吴晓东是东台本地人,早年做过中学教师,由东台团市委副书记踏入仕途,在东台多个乡镇担任过副书记、镇长、书记,2012年8月至2016年11月,历任东台沿海经济区管委会副主任、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党工委书记,2016年11月任东台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

仅仅半年后,2017年5月26日,吴晓东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2018年2月26日,他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3月5日,在一审法庭上,吴晓东推翻了全部有罪供述,自陈遭遇了疲劳审讯、体罚威胁,办案人员拿着调取的项目资料“按图索骥”,要求他编造不存在的受贿情节。吴晓东及其辩护律师要求观看纪委和检察院侦查讯问期间的录音录像,指出其在侦查期间的供述笔录、悔过书、看守所体检表、十三份证人证言,都是在疲劳审讯、威胁、恐吓辱骂的情况下以非法的方式得出,因此申请法院予以排除。其辩护律师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仲若辛也提供了五名曾作出行贿和藏赃陈述的证人的翻供证言,称原来的陈述是在压力逼迫下完成的。4月8-9日,五名证人又来到盐城中院进行了控辩审三方核证。

“在这起背靠背、几乎全部依靠证言定罪的受贿案中,如何确认或否认嫌疑人供述及证人证言的客观性,几乎全依赖对讯问现场的还原。”仲若辛说。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调查取证环节应当全程录音录像。证据存在,却在审判中不被调取,这在中国职务犯罪案中并不罕见。在吴晓东案件中,财新记者辗转接触了多名重要证人,他们截然不同的陈述令此案更加疑点重重。吴晓东是否受贿、受贿多少,目前各方仍众说纷纭,尚待司法机关依法给出裁定。

作为导火索的证言

失去自由20天后,施建国终于等来了一次测谎。那是2017年5月13日,在江苏盐城市一个办案点里,一位自称检察院测谎专家的人给他手上夹了电线,电线另一头连着电脑,当被讯问是否与一些官员有经济往来时,他尽数否认。

办案点浓重的甲醛味令施建国印象深刻,他是前一天早晨被黑布蒙着头带过去的。他说在没日没夜的“熏陶”下,自己嗓子沙哑,眼睛生疼,而此前几周昼夜颠倒的审问,他感觉自己已经全身浮肿。

施建国今年50岁,近几年他与合伙人借用他人资质中标了几项东台沿海经济区的基础设施工程,由于其中一项中学重建工程涉嫌串标,2017年4月23日,他被盐城某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施建国说,监视居住期间,他被戴上手铐,检察院反贪局人员找他讯问。尽管自称“已经把问题基本交代完毕”,但讯问仍在继续。

施建国对财新记者称,当年5月6日起,讯问时间便从此前的早晨8点到凌晨2点,调整到晚上8点至第二天下午2点,他本就稀少的休息时间从深夜变成了日光刺眼的下午,“讯问期间,八名检察院人员分为四组,每组询问四个小时,中间无间断,讯问内容是行贿有关领导的五万元以上的大问题,与串标无关”。

施建国矢口否认,办案人员并不罢休。在被讯问的过程中,施建国“偶然”听到检察院人员说,可以通过测谎仪来证实他所交代问题的真实性,于是他主动提出测谎。

测谎的原理是人在说谎时,身体会有无法控制的变化,借助计算机可以捕捉这种变化,完成对人心理的分析。但由于其准确性难以控制,因此中国法律尚不允许将测谎结果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令施建国“大吃一惊”的是,测谎结果并不理想。5月13日测谎结束后,更大的审讯压力接踵而来。

施建国回忆,检察院的领导告诉他,测谎结果显示,他与多名官员有权钱交易,其中与时任东台市副市长吴晓东有数额在10万-20万元的经济往来。“明确告诉我,如果我还不老实交代问题,就把我送到监狱里去。”他说,第二天早晨,他甚至被带到盐城市看守所进行身体检查,“告诉我检查没有问题,随时都可以把我送到监狱里去。”

办案人员不断让他交代问题,并对他称有一次“结案测谎”,只要通过了便可以恢复自由,“他们还不断通过语言暗示让我宽心,说不以我说的为准,还要受贿的人承认了才行。”

施建国表示,由于5月18日和22日他有两个民事纠纷案件开庭,涉及公司利益,他觉得无论如何得先出去。“我想让他们放我出去打官司,他们说我要是承认了问题就放我出去,只要说出金额就行,其他的不管。”他描述,讯问人员“一会儿恶语相加,一会儿苦口婆心”,在猛烈攻势下,为了先获得自由,他决定“配合”办案人员。

“我配合的态度得到了办案人员的认可。”施建国说,但他并没有马上获得自由,于是从5月19日起,他不断推翻此前的交代,然后又在办案人员的“劝解”下再次交代。最初的供词中,他引入了“救兵”,一口咬定钱是与合伙人一起送的,有时两人还分开贿赂。“我觉得他们还要找别人去求证,到时候不承认就行了。”

救兵最终没能搬来。施建国回忆,5月21日上午,盐城市纪委和检察院人员找他重新做笔录时,尽管他再次推翻了此前承认行贿的笔录,但对方似乎充耳不闻,“最后让我说是我一个人送的钱”,笔录直至5月22日凌晨才完成。

5月23日凌晨,施建国把监视居住期间的遭遇写成检举材料,在谈话时交给了盐城市纪委的一位唐姓科长,但没收到回音。财新记者辗转拿到了他当时保留下的材料副本,上面多处摁有手印,材料最后写道,“……我均以汇报为准,其他无论哪个部门找我所做的笔录都不能作为法律依据。”

施建国称,此后他又被迫重复做了多份承认行贿的笔录,但也写了多份检举材料交于检察院相关人员。直到2017年8月18日,在失去自由近四个月后,检察院以涉嫌行贿对其立案侦查,他才得以取保候审,暂获自由。

2018年4月12日,施建国手写了一份材料交给吴晓东的律师,称“我在盐城纪委和检察院所反映的先后四次送伍万元合计贰拾万元给吴晓东的情况是不属实的,我确实没有送过一分钱给吴晓东,我当时是被逼说的假话”。

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第一次庭审

施建国不断供述再翻供的过程中,2017年5月25日,吴晓东在从盐城去苏州的高速上接到了“组织”电话,通知他立即返回。汽车掉头刚开下高速,他就被盐城市纪委人员带走。这天,他本打算去苏州找一位专家商量父亲的白血病治疗方案。

吴晓东的案发,距离施建国5月22日对盐城市纪委、检察院作出行贿供述仅三天。吴的辩护律师告诉财新记者,在盐城市检察院的审讯笔录中,对施建国供述的记录是:“主动反映”送给原东台沿海经济区管委会主任、党工委书记吴晓东共计20万元人民币的问题。

吴晓东的妻子施悦是盐城当地一家法院的刑庭副庭长,得知丈夫被纪委带走,她第一反应是“天塌下来了”。她回到家,亲戚们也从四面八方聚集起来。

“所有人都不知道为什么弟弟被带走了。”吴晓东的姐姐吴晓春告诉财新记者,亲戚们七嘴八舌地猜测原因,有人提议赶紧把家里值钱的东西都打包送走,“实在想不出他哪里犯了错误,只好把家里平常人情往来的一点礼品和现金收起来,怕纪委来搜家的时候解释不清楚”。

施悦的表弟邓小明赶到时已经是傍晚,他回忆,赶到吴晓东家时,看到客厅里摆着五六个纸箱子,箱子里有一些烟酒礼品,还有几万元人民币、一些外币和施悦的首饰。“吴晓东二姐让我把这些纸箱子搬走,我当天晚上就搬到我家了。”他说,这些财产后来交给了法院,也做了笔录,但因为是合法财产,最终被退还。

2017年5月26日下午,江苏省盐城市纪委、监察局官网“盐城镜鉴”正式发出通报:东台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吴晓东,因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在接受组织审查。几天后,吴晓东的父亲病情恶化去世。

7月26日,吴晓东由盐城市检察院接手,关押至盐城市大丰区看守所,律师获准会见。

2018年3月5日,吴晓东受贿案在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起诉书》称:吴晓东在2010年至2016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东台市东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施建国等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施建国、钱某某等人贿送的款物,折合人民币133.3万元。

这133.3万元涉及16名行贿人的45笔贿金,均发生在2010-2016年吴晓东在富安镇、弶港镇和东台沿海经济区任职期间,其中41笔发生在春节前。

但吴晓东并不认罪,他在法庭上坚称,这些受贿的证言,是在疲劳审讯和体罚威胁的情况下被迫做出的。

审判长宣布,此次开庭主要调查是否排除非法证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应当予以排除。最高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自2017年6月6日起试行,其中规定,法院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应当先行当庭调查,吴晓东因此获得了充分的发言机会。

吴晓东从被讯问时必须保持的坐姿讲起,将其形容为“非人性的折磨”。据他描述,他被要求坐在一个矮凳上,腰腹和大腿之间、大腿和小腿之间、小腿和脚趾尖都必须保持90度角,两条大腿要紧紧夹住,“以夹住一张A4纸为标准”,手指要并拢,垂直放下,还要目视前方。

“手一天就肿了,腿脚大概是两三天肿的,几天下来屁股也破了,屁股骨头中间长了一块硬的东西。两条大腿因为长期的紧张状态,总是不自主的发抖,脖子和腰的肌肉,僵得很严重。”他在法庭上说。

一份2017年11月由其辩护人提交给盐城中院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也讲述了吴晓东自称“双规”期间被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收集证言的线索。据其律师转述,“双规”时由于记不住时间和地点,他便利用墙上贴的《党章》记忆日期,每过一天记一个字。

申请书提到,“双规”期间,吴晓东遭遇了盐城市纪委和检察院联合办案人员的轮番讯问。最开始几天的讯问中,一名唐姓办案人员对吴晓东说,“你的问题就100万到200万元,没什么大不了的,也就是三四年时间。”见吴晓东不承认,接下来就把他面前的小桌子拿掉,开始规范坐姿“体罚”,并增加一个夜里12时至凌晨3时的审查班次,将吴晓东睡眠时间缩短三小时。

吴晓东称,除了体罚,办案人员多次对他进行威胁、指供、逼供,包括威胁把在法院工作的妻子也“双规”,甚至家里的党员都可以“双规”。“办案人员提到,市规划建设局某局长,因不配合调查,自己被判刑,其在盐城中院工作的妻子也被开除公职。”

如此十几天左右,吴晓东称自己屁股溃烂,手部血管好像裂开般地疼痛,精神极度疲劳,头脑迷糊,神志不清,说话时都能睡着。“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我开始根据办案人员的‘指供’编造有罪供述”。

作出有罪供述后,吴晓东称自己的待遇有了改善。“当天下午四五点钟,我就被安排洗了个澡,这是到‘双规’点半个多月以来第一次洗澡。洗澡之后我的坐姿可以宽松点,手不用再垂着了,可以放在腿上。”

申请书指称,此后每当吴晓东想要“还原事实真相”,就会遭遇坐姿“体罚”,甚至就连申请上厕所小便也要憋着,大便次数和洗漱时间也被限制。

至于受贿事实,吴晓东称,在他身体、精神均遭到“难以忍受的痛苦”时,办案人员拿着他任职乡镇时的工程资料,逐一逼问,他说不出来,办案人员就“提醒”、“告知”。他“为了早日摆脱痛苦,也为了使家人不受迫害,被迫招供,但其实里面有一些行贿人根本不认识”。

公诉人则当庭出示了一份吴晓东进入看守所收押时的《入所体检表》复印件,以证明其当时身体状况良好,未受刑讯逼供。吴晓东对体检表所载内容的真实性表示质疑,他提出,2017年7月26日中午,侦查机关将其送至大丰看守所时未做体检,也未让他去监室,而是直接将他带至提审室赶制讯问笔录。

钱去了哪里?

作为吴晓东妻子的表弟和吴晓东受贿案的证人,邓小明的心理防线溃败于一张纸条。

纸条上是他表姐夫吴晓东的字迹,大概写着:“小明,请向组织交代好2013年至2015年左右我与朋友存放在你处的款项,向组织说明清楚,早日回家做业务,我与姐姐会感谢你。”

当时是2017年6月16日下午,邓小明被以协助调查的名义带到纪委办案点已经超过24小时。他对财新记者回忆说,“我一分钟都没有休息过,非常疲劳,每次趴在桌上想打瞌睡,都被办案人员叫醒。”

邓小明回忆,他是6月15日中午12点多被带到纪委办案点,持续问话到夜里11点,此后又被带到开发区检察院通宵问话,直到16日早晨又被移交给纪委继续问话。

邓小明称,16日早晨问话强度加大:轮流问话,每隔两小时换一遍人,最多时四人问话;并多次给他明示和暗示,要他“认清形势”,只要承认帮吴晓东转移贿款,就立刻获得自由,否则就把他移交给门外的公安。

到了16日下午,仍未“交代问题”的邓小明看到写有姐夫笔迹的纸条,“大脑懵住了”。他想吴晓东一定遭遇了更长时间的强大压力,完全有可能胡编乱造。“大约有三小时我没有说过一句话。”邓小明说,他脑海里一片空白,最终决定按照办案人员的思路“胡说”。

据邓小明描述,“胡说”的过程有点像猜谜。他先说吴晓东有钱放在他那里,大约17万元。“办案人员却说,绝对大于这个数字,说我不老实。”他不断加数字,加到32万,办案人员依然说是“假话”。邓小明拒绝继续供述,并告诉办案人员,“刚刚都是瞎说,我与吴晓东没有经济往来”。场面再度僵持。

下午六点多,问话人员换了一批。邓小明回忆,一个个子较高、约50岁的办案人员警告他,若到晚上10点前还不交代,就要实施强制措施,“说把我关起来慢慢查,直到查出我有问题,交由公安机关继续侦查,查封我企业,让我坐牢”。

这令邓小明心生焦虑,他在东台市经营一家农机销售门店,6月农忙时分是销售旺季,还有一个女儿在国外留学,每年几十万学费和生活费全靠夫妻俩的小生意维持。向财新记者回忆“协助调查”这几天的经历时,邓小明不停地抽烟,脸上现出懊悔的表情。

办案人员又对邓小明说,“吴晓东大约一周前就交代有钱放在你那里,他已经把你出卖了。”

邓小明称,当时他的意识开始模糊不清,只好顺着办案人员的意思说。“我说52万元,他们说,太少了;我说62万元,他们说,与吴晓东交代的数字相差太大。这时我也不知道该说多少才是他们想要的数字,一直加到110万元,我觉得太多了,说什么也不肯再往上加了。这时办案人员说,应该130万元,你就定这个130万元。”

最后,“在办案人员的提醒下”,邓小明确定,吴晓东分别在2013年、2014年、2015年给了他30万、80万和20万元现金,并与他商定了利息。

邓小明说,之后他的心理防线尽数垮塌,按要求做完笔录后,已经到了夜里12点多,但他仍被马不停蹄地送去检察院,并被要求“要说的与刚才一样,明天才可以出去”。在检察院审讯室里,他获得了三个小时的休息时间,凌晨四时左右开始做了一份同样的笔录。

6月17日,邓小明一早被送回纪委办案点,又做了同样的笔录,此后便被放归。然而事情还未结束,7月至8月,有检察院人员催促他退还吴晓东的受贿款,他多次想推翻原来的供述,但都未被采信,“反而被威胁送回纪委办案点”。

最终,邓小明银行账户里一笔100万元存款被法院冻结。他称是那段时间刚卖了一栋房子的房款。

2018年3月5日的庭审现场,吴晓东讲述了给邓小明写纸条的情景:一天晚上大约12点,一位李姓办案人员问他是否有钱放在邓小明那里。吴晓东回忆,当时他已经“任由摆布,说三万元就三万元,说四万元就四万元”,所以就回答“有啊”,但李某似乎心有疑虑,又问了一遍,“有还是没有?”

这句重复的问话被吴晓东当做一丝希望,“觉得组织是在认真调查我,可能发现这个钱根本不存在,要重新调查”。于是他回答:“请审查人员考虑第二个情况,是不是我没有收钱的情况”。

第二天一早,办案人员拿手机给他看了邓小明在纪委办案点的照片。“我是极度痛苦的,因为我的瞎说给他造成这么大的伤害,我当时是哭着和办案人员说的,我说我有钱在他那边,他不承认我打电话,我让他说。最后在办案人员的示意下,我写了张纸条给邓小明”。

究竟有没有130万元?为了证实没有参与“藏赃”,邓小明把自己和家人所有的银行卡2013年-2015年的流水都调了出来,农机公司的票据也整理了一大包。他辩称,自己在检察院的供述中,被迫承认2014年春节前找吴晓东“借”了80万元用来注册公司,但实际上他的公司注册于2014年11月,虽然注册资金是100万元,但却是认缴资金,并不需要打款,而他公司的户头直到2015年初才有第一笔进账。

翻供的行贿人

起诉书涉及的“行贿者”中,为在工程款拨付方面谋取利益而行贿的有8人,为个人提拔方面谋取利益而行贿的有4人;为公司协调矛盾、办理环评等手续谋取利益而行贿的有3人;为资金拆借等事项谋取利益而行贿的1人。金额最大的“行贿者”周某,在2014年春节前一次性在吴晓东办公室行贿30万元。

3月5日的庭审中,吴晓东的辩护律师提交了邓小明兄弟以及三名曾作出行贿陈述的证人的翻供证言,4月8-9日,五名证人又到盐城中院进行了控辩审三方核证。

66岁的崔某是第一个要求去法庭翻供的人。他住在东台市富安镇,退休前是一家私营建筑企业董事长。吴晓东2009年4月至2012年8月在富安镇工作,先后担任镇长和党委书记。

崔某的企业与富安镇存在工程历史欠款。崔某曾供述称,为了让镇上多付一点工程款,他于2010年和2011年春节前分别贿送吴晓东二万元,共计四万元。但在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崔某说:“我没有送钱给吴晓东,从来没送一分钱给他。我连见都没见过他。我愿意用我两个孙子赌咒发誓。”

崔某称,去镇政府要欠款的手续一般由公司的会计拿着收据去镇政府财政所,然后由镇政府领导集体研究,“不是个别人能确定的,而且这笔钱直到吴晓东离开富安镇都没结清”。

他描述了与办案人员如同菜市场买菜一般对行贿额“讨价还价”的过程。“他们一开始说,吴晓东说我送他八万元,我说八分都没有,别说八万。”崔某称,他告诉办案人员,自己因为头部肿瘤动过手术,讯问时间长了就头昏,但对方仍不肯放他回家,于是他便问“能不能说两千元”,对方并不同意。

崔某回忆,从两千元、五千元,再到一万元、四万元,他与办案人员周旋多个回合,才最终确定下来,紧接着他便被带去检察院做了一模一样的笔录。“纪委的人还说,多四万元,吴晓东也就多个把月的刑期,我说个把月也是时间,我真对不起人家。”

另一名证人王某在约定三方核证的当天突然犹豫了,他在东台一家尚未开业的公司因“虚假广告”受到了行政处罚,这让他觉得是相关部门给他的压力。但思虑一晚后,他还是决定连夜开车赶到盐城,推翻自己此前对吴晓东行贿的证言。

在检察院所作的证言中,王某称在2014年至2016年春节前,为了给自己的医疗科技公司谋取利益,共向吴晓东行贿四万元。吴晓东2012年8月至2016年11月担任东台沿海经济区管委会副主任、主任及党工委书记期间,参与审批工程款以及招商引资,王某的医疗科技公司便落户在经济区。

财新记者见到王某时,他刚从法院核证结束,眼里含着泪花。他说,作为人情往来,他在春节前送过一些购物卡和礼品给吴晓东,其他的经济往来是在“配合”之下说的。“我在笔录中说送了四万元,这个数字都是办案人员说的,送钱的过程是我瞎编的。”他说,办案人员向他灌输“不交代就不让走”的思想,还告诉他常州有个姓张的,因为不配合工作,被检察院带走拘留了很长时间。

刘某是吴晓东在东台沿海经济区的下属,他承认曾在2013和2014年春节前各给吴晓东送过2000元,但这4000元只是过节的礼金,不像起诉书中所说是“为了在个人提拔方面谋取利益”,他在三方核证后对财新记者说:“4000块钱就能提拔?太不符合常理了,给小孩幼儿园老师送点红包都比这个多。”

起诉书中超过10万元的大额行贿者有五人,其中处于取保候审和缓刑考验期的有四人,所涉行贿金额高达78万元。这些大额行贿的资金来源皆为现成的“工程储备金”,无法通过银行流水追踪痕迹。

作为最先揭发吴晓东受贿的“污点证人”,尽管施建国手写了一份材料交给吴晓东的律师,并多次在电话中声称此前供述的分四次行贿20万元不属实,但3月5日他没有出庭作证。他在摁有手印的材料中写道,自己被从之前串标案中分案处理,如今因涉嫌行贿被取保候审,曾两次关押百余天,并被警告:“如果出庭作证,就判行贿罪,罚款300万元”。

作为单笔最大行贿者的周某,供述自己2014年春节前在吴晓东办公室行贿30万元。其与施建国卷入同一起串标案,但已判决,现正处于缓刑考验期。3月5日开庭时,法院称无法联系到周某。财新记者也无法打通其电话。

供述行贿18万元的张某目前也正处于取保候审阶段。仲若辛告诉财新记者,起诉书指控张某共分五次行贿,但他在第一次“行贿”之后,便回老家改行种植苗木,“其余四次他也说是用工程备用金行贿,但是人都改行了,何来工程备用金?”

在庭前会议和3月5日的第一次开庭中,吴晓东及其辩护人要求观看纪委和检察院侦查讯问期间的录音录像,并指出其在侦查期间的供述笔录、悔过书、看守所体检表、十三份证人证言,都是在疲劳审讯、威胁、恐吓辱骂的情况下以非法的方式得出,因此申请法院予以排除。

对被告人吴晓东及辩护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公诉人为证明侦查机关以合法方式取证,提请法院主持播放录音录像,但辩护人仲若辛更强调应调取纪委审查期间的同步录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调查取证环节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纪委办案点是有多名检察院工作人员参与的联合办案地点,是被告人在检察院传唤时作出有罪供述的背景和基础。”仲若辛称,“双规”的最后四天,吴晓东每天被从纪委办案点带到检察院做笔录,晚上再被带回纪委办案点,直到最后一天做完笔录后带到看守所,“查阅相关纪委审查期间录像,可以帮助法庭查明,被告人反映的在联合办案期间遭遇的疲劳审讯、变相刑讯等违法情形是否确实存在。”

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中心常务理事朱明勇对财新记者说,本案“排非”中遭遇的问题其实比较简单,只是近年在一些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被复杂化了。他认为,非法证据排除审查的只是检察院侦查阶段是否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供述,但如果当事人能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说清楚,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检察院从纪委笔录中照搬过来的,那么根据非法证据排除的一般原理,“如果原始获取这些有罪供述的方式有问题,后续即使没有再采取非法方法,而是让犯罪嫌疑人做出了同样的或者是类似的供述,那么这个就叫相似供述,它也是必须要排除的”。

财新记者曾就联合办案中是否存在此类相似供述问题拨打盐城检察院办案人员电话,但对方挂断了电话。■

原文链接:财新网 | 落马副市长的“非法证据排除”难题
    声明:[广州刑事律师]网转载此文旨在传播更多信息。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广州刑事律师李修蛟]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广州刑事律师]网
由从事二十多年法律工作的[广州刑事律师]李修蛟律师牵头创办。本网汇聚一批国内知名的一线刑辩律师,旨在为您提供专业、超值的刑事法律服务。找广州专业刑事律师,了解更多[广州刑事律师]收费标准,上“[广州刑事律师]”网!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热门专题
     
    焦点图文

    “广州老检辩队”——全是检察官出身的
    “广州老检辩队”,都是资深检察官出身的律师,专业精,经验足,够水准!我们非常自豪你向大家介绍,一支资深的检察官出身的专业刑事律师团,广州老检辩队。01 李修蛟律师李修蛟律师是团……

    拆除合肥司法违建 ——斯伟江律师关于吕
     这是个采取刑讯逼供,威胁,利诱,做假笔录等方式诬陷律师的假案,包公故里,明目张胆制造冤案。​​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经过长达六天……
    | 关于本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长邮箱 |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本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Copyright (c)2006-2008 www.defenselawyer.cn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法律顾问: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李修蛟律师 电话微信同号:13719073458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太古汇1座31楼  邮编:510620
    请使用962*768分辨率以达到浏览广州刑事律师网的最佳视觉效果
    粤ICP备1715009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