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多年来一直困扰着律师业的发展。
2008年6月1日,新《律师法》正式实施。
律师界普遍对这部法律寄予厚望,希望这部法律能一举改变当前律师恶劣的执业生态。然而,希冀于一部律师法来解决律师执业中的所有问题的想法很快被律师界嘲笑为“很傻很天真”。直到新《律师法》实施两年半后,从“司法改革背景下《律师法》实施问题研讨会”上显示的信息依然不容乐观。律师会见权、阅卷权等执业权利普遍难以落实,新《律师法》因为和刑诉法“打架”,被束之高阁。
就在全国律师对律师权益常年得不到保障陷入悲观的时候,律师“会见难”这一痼疾在中国南方小城珠海悄然破冰。在这里,律师不但会见当事人畅通无阻,而且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尊重。北京检察机关更是将律师会见延伸到了审讯场合,开始试点“律师旁听讯问犯罪嫌疑人”制度,给律师发挥作用提供了更大的空间。这些做法不仅让律师们感觉到春天的气息,同时也让本社作为一家法制传媒积极关注律师执业环境改善的努力,得到了稍许的欣慰。
据悉,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已经建议,将修改刑事诉讼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有了“珠海经验”和北京“律师旁听讯问”制度的先行铺垫,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新《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衔接指日可待。
外地律师到珠海“取暖”
刘正清律师走出广东省珠海市第二看守所会见室的大门,一种执业很多年都没有过的惬意涌上心头。
“方便,太方便了!”刘正清律师边走边说,“没想到会见犯罪嫌疑人这么容易,其他地方的看守所可比不了。”
这位来自广州的律师是2011年1月21日上午10点30分乘坐轻轨列车到达珠海的。在短短一个小时内,珠海市第二看守所就为他安排会见了两名犯罪嫌疑人。结束会见,刘正清律师低头看了看手腕上的表,指针刚刚停留在11点30分。“如果一切顺利的话,说不定回广州还能赶上妻子做好的午饭呢!”刘正清律师调侃道。
会见犯罪嫌疑人“一路绿灯”,刘正清律师不是第一位,也不是最后一位。来自北京炜衡律师所的李肖霖律师在回忆起5个月前的珠海会见经历时,甚至用了“震撼”这个词。
李肖霖律师回忆说,2010年8月13日,他接到了一个涉外的刑事案件。当事人是外商,因涉嫌经济犯罪被侦查机关羁押在珠海市第二看守所。办理了委托手续后,他立刻动身前往珠海,准备会见当事人。
在珠海,李肖霖见到了当地的一位律师同行。李肖霖说,他原本只是想向这位律师同行打听一下珠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在哪儿办公,以免自己第二天去递交律所给侦查机关的会见函和办理申请会见当事人的手续时走弯路,耽误办案时间。没想到,这位律师同行还没等他说完,就打断了他的问话,直接告诉他:“你根本不必到侦查机关去,如果你知道当事人被关押在哪个看守所的话,拿上《律师法》规定的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等‘三证’直接到看守所,就能被安排会见。”
听了这位律师同行的一席话,李肖霖惊呆了。
“我去过全国很多地方办案,很少有侦查机关把《律师法》当回事的,几乎所有的侦查机关都以《刑事诉讼法》还没有律师直接会见的相关规定,坚持按老规矩办。不但要求律师提前多日申请会见,侦查部门审批后再安排;且会见时须有侦查人员在场。就是在前不久,我到离珠海不远的广东某市办案,会见申请就被拖了半年才批下来。”李肖霖将信将疑。
尽管半信半疑,李肖霖还是决定先去珠海市第二看守所走一遭。如果不行,再到珠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递交会见申请手续。
第二天早晨9时,李肖霖抱着试试看的态度到了珠海市第二看守所,向值班民警递上他的“三证”。值班民警在查看了他的“三证”并在电脑上调阅了他的当事人的资料后告诉他,他的当事人已经有了两名代理律师了。按照有关规定,只要当事人的家属解除同其中一名律师的授权委托手续,他就可以获准会见。
当天虽然没有见到当事人,但是珠海市第二看守所值班民警的话让李肖霖隐隐约约感觉到上述那位律师同行的话是靠谱的。果然,当第三天当事人的家属办理完手续,李肖霖再次来到珠海市第二看守所时,值班民警刚看见他就说,你的会见被批准了。但是,由于你代理的案件涉及国家机密,因此,会见时需通知侦查机关到场。我们已经通知侦查机关,你得稍微等一等,他们正往这里赶。
李肖霖律师不禁百感交集。他告诉记者:“当时我就在想,我去看守所要求会见,他们立刻派人来配合我,我觉得自己被尊重了。”
办案人员赶到后,律师会见顺利开始。在李肖霖律师和当事人的会见过程中,办案人员只是在旁边静静地等待着,自始至终没有说一句话。
作为北京一家知名律所的合伙人,执业几十年来,李肖霖在全国各地办理的各类刑案不计其数。在会见当事人尤其是会见尚处于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时,受到如此的“礼遇”,这让他有些“受宠若惊”。
“我前一天晚上到珠海,第三天中午的飞机就回来了,而在其他地方,一次会见我至少要提前准备3天还不一定能见到。”李肖霖说。
回到北京后,李肖霖的珠海会见无障碍的经历像长了翅膀一样迅速在律师界风传开来。在农历虎年的最后一个工作周末,数十位外地刑辩律师齐聚珠海,参加《民主与法制》社举办的“司法改革背景下《律师法》实施问题研讨会”。谈到珠海实施的律师无障碍会见制度,他们对珠海的律师是既羡慕又向往。
来自河北的宋振江律师的一番话代表了与会外地刑辩律师的共同心声。他深情地说:“我觉得珠海的律师简直就是生活在天上人间。在律师执业环境这么寒冷的季节,我们来到珠海如沐春风,感到阵阵扑面的暖意。我们等于到珠海‘取暖’来了。”
新《律师法》与刑诉法的珠海博弈
事实上,珠海实施的律师无障碍会见之路也不是一帆风顺的。
在1980年8月珠海市设立经济特区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由于受国家立法、司法整体水平的制约,与全国其他地方一样,珠海的律师同样也面临着“调查取证难、会见难、阅卷难”等诸多执业困境。
针对这些困难,2002年6月,珠海市公、检、法、司曾召开座谈会,形成了3份《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座谈会会议纪要》,规定了一些保障律师会见、辩护和辩论等权利的具体措施。
“但是,由于受内部文件性质及效力的制约,纪要的执行情况不是很理想。”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主任陈汝华坦言,出现律师执业“三难”的症结在于没有立法上的保障,但是在这方面,国家立法也是空白。
2002年11月,珠海市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市人大代表对律师执业状况进行视察。律师的执业困难引起了人大代表的共鸣。代表们一致认为,珠海有着优化律师执业环境的良好基础,作为特区,有责任担当起国家立法“试验田”的重任。视察后,代表们向市人大常委会正式提出了“要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法规形式解决律师执业中遇到的困难”的建议。由此,代表视察引出了一个“计划外”的立法项目。
经过四易其稿,2003年9月26日,珠海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珠海市律师执业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1月27日,《条例》通过了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的批准,成为我国第一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地方性法规。
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汉章介绍说,《条例》的颁布,得到了全国司法界的重视和肯定。时任司法部副部长的段正坤同志和全国人大法工委有关人士均称赞此法具有针对性、超前性、可操作性。
然而,一年半后,当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时,却意外地发现,一些对律师执业影响较大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
珠海当地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回忆当时的情景时说:“新‘刑诉法’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涉及国家机密才需申请,特殊情况才需警方派员跟随,可特例变成了通例,凡会见都要申请。有了《条例》批得快了,但是,我们只能与当事人聊家常,等于替家属探监,不能问任何与案情有关的问题。”
珠海市第二看守所所长李劲松承认,第二看守所当时是从保障诉讼正常进行的角度出发,执行了国家六部委的规定,而不是《条例》。李劲松认为:“作为一个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出台并没有解决律师会见无障碍问题,最多只是解决了我们的观念问题,是为未来实施律师无障碍会见制度作了一种铺垫。”
2008年6月1日,新《律师法》实施。该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因新《律师法》的这个规定与刑事诉讼法和国家六部委的规定有相冲突的地方,在执行过程中,公安机关内部出现两种不同的意见。”珠海市公安局法制监管处处长肖永忠介绍说。
一部分人认为,新《律师法》颁布,刑事诉讼法和国家六部委的规定并没有废止。所以仍然要执行刑事诉讼法和国家六部委的规定。案件涉及国家秘密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需侦查机关批准;案件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由侦查机关安排。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根据新《律师法》的立法本意,结合刑事诉讼法和六部委的规定,案件涉及国家秘密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仍需侦查机关批准;案件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等“三证”即可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侦查机关安排。
由于对新《律师法》和刑诉法认识上的差异,新《律师法》实施第一天,珠海市三个看守所在对待律师会见问题上出现了截然不同的做法。
新《律师法》实施当天,一位律师朋友的诘问至今犹在李劲松耳边:“你们三个看守所在律师会见上的做法怎么都不一样?我接的两个案子,第一看守所直接安排会见了,第二看守所却没有安排,怎么回事?”
针对新《律师法》实施后出现的问题,2008年8月13日,珠海市委政法委副书记雷广明专门就新《律师法》实施后律师会见等问题主持召开了珠海市公、检、法、司及律协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议。
在这次协调会上,雷广明副书记表态说:律师的执业权利是公民权利的延伸,保障律师的会见权,既是为了保障法律的实施,又是为了保障公民的人权。
雷广明副书记的意见得到了珠海市公、检、法、司及律协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认同。在珠海市委政法委协调下,侦查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最终统一了认识,形成了《关于新〈律师法〉实施后律师会见等有关问题的协调会议纪要》。律师会见无障碍原则得到确立。
此后,珠海市的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都充分“享受”到了办案单位的“厚待”:仅凭“三证”即可自由会见、涉密案件办案单位派员到场协助律师会见、一名律师即可会见、会见不限次数和时间、审判阶段会见不需出示起诉书或判决书、律师会见无监听、不录音
“珠海经验”能否复制?
珠海破解律师“会见难”困境的创举引发了法律界人士极大的关注。
“在目前律师执业环境比较艰难的情况下,珠海走出了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破解律师‘会见难’问题、保障律师执业权的新路子。我感到十分欣慰。”我国著名刑诉法专家、人大法学院陈卫东教授说。
陈卫东认为,律师“会见难”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主要原因在公安机关身上。珠海市的公安机关能够以开明的形象,以自信的心态,来对待而不是回避这个问题,充分反映了珠海人先进的司法理念。
“珠海市公安机关在保障律师权利的同时不忘规范律师权利。如果律师在行使权利中违反职业道德或者有违规行为,他们有一套完备的处理机制。这个经验值得我们去反思。”陈卫东说。
“律师会见无障碍原则”确立后,依照会议纪要精神,珠海市三个看守所很快采取措施,在玻璃墙上打了几排圆孔,割了一条缝,这样会见时就不必再采用扬声器,也有效避免了律师传递纸条、香烟、手机等违禁物品;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同时又有效防止了律师违规行为,真正实现了律师“无障碍会见”。
事实也证明,由于未雨绸缪,自2008年6月1日新《律师法》施行以来,截至2010年底,珠海市三个看守所在办理近2万8千起律师会见业务期间,并未发生律师大规模违规的问题,个别违规也属正常范围内。
在陈卫东看来,公安机关之所以对律师会见当事人严加限制,究其原因是不自信。公安机关深怕律师接触犯罪嫌疑人后,给办案带来一些障碍,造成困难。而且,律师和犯罪嫌疑人的谈话会形成口供。在中国,口供一直被很多地方的公安机关当作定案的重要证据。一旦串供或者翻供,公安机关就束手无策了,所以想方设法不能让律师会见。
陈卫东说,律师会见权的问题其实是一个中国的话题。在世界上其他国家并不存在。在欧美很多国家,大多数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是可以保释的,90%的时间犯罪嫌疑人都在外面,律师随时都可以见到。唯独在中国,犯罪嫌疑人必须羁押,同时也就催生出了律师会见这个话题。
然而,“珠海经验”告诉我们,其他地方公安机关的担心完全是多余的。保护律师权益、解决律师“会见难”问题并不是洪水猛兽。
“对律师敞开自由会见之门后,并没有对我们的侦查工作造成任何影响。”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警一大队赵志军副大队长告诉记者,“相反,会倒逼我们在侦查阶段轻口供,注重合法侦查和收集客观证据,以最快的办案速度在律师会见当事人之前把证据固定下来。”
如今,珠海当年的这个创举,经过两年多的贯彻执行,上上下下已“习惯成自然”。
律师会见无障碍制度在珠海的顺利实施,让许多外地律师看到了破解律师“会见难”困境的希望。
在经历了从不相信到质疑、最后赞扬的态度转变后,他们纷纷表示,希望珠海经验在全国推广,让所有律师都受益。
“千万不能让珠海经济特区再成为《律师法》的特区。”一位律师呼吁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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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珠海:律师会见无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