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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权究竟是谁的权利?
作者:王健 文章来源:民主与法制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3/23 18:14:48

    多年来,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一直困扰着律师业的发展。2008年6月1日,被律师界普遍寄予厚望的新《律师法》正式实施。

  新《律师法》实施两年半后,2011年1月22日,由民主与法制社主办的“司法改革背景下《律师法》实施问题研讨会”在珠海隆重举行。这次会议透露出的信息让人忧喜交加。忧的是,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执业问题仍然未得到根本性改观,新《律师法》的实施举步维艰;喜的是,在一些地方“会见难”等问题已经悄然破冰,甚至讯问嫌犯时允许“律师在场”。新《律师法》的落地开始露出曙光。

 律师新法难融“执业难”坚冰

  “喜少忧多!”数九寒冬,凛冽的北风下,北京某看守所门前,前来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彭律师蜷缩着双臂,向手心呼着气,用这四个字来形容新《律师法》实施900天来,刑事案件中律师会见难的改观情况。

  “新《律师法》规定,有了执业证、律所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就可以直接会见当事人。而直到今天为止,几乎所有的刑事案件会见当事人都必须经过侦查机关的批准。”彭律师话锋一转,“不过,我还是能感觉到办案机关所作的努力,那就是在会见的时候,办案机关派员到场的现象明显少了。”

  这是彭律师第三次要求会见他的当事人。他期望这一次能够成功。第一次是在去年12月,他去仅仅递交了会见申请。由于具体经办的检察官请假,他跑了冤枉路。第二次是在春节前,还是会见未果,原因是“一名律师不允许会见”。

  彭律师代理的案子已经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和同事一起进入看守所,他拿出“三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以及检察机关批准会见的函。由于手续完备,他顺利地见到了自己的当事人。

  “虽然费了些周折,终归见到了自己的当事人。而且在会见的过程中,没有办案人员在场,已经有进步了。”彭律师显得很知足。

  在彭律师看来,会见犯罪嫌疑人是律师获得第一手资料的重要渠道,同时也是最难的问题。他向记者回忆了他在代理一起经济犯罪案件时会见当事人的经历。“当时,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羁押,我向公安机关提出会见要求,公安以侦查保密为由不让见。后来几经周折,终于会见了,但在公安指定的场所—— 一间单独的会客室,一张桌子两把椅子,房间4个角落是4名看管人员,只能谈30分钟。众目睽睽之下,犯罪嫌疑人不停地看着看管人员,连动都不敢动,回答我的问题更是颠三倒四。”

  事实上,只要提起“会见难”,每一个有刑辩经历的律师“三天三夜”都说不完,而且“会见难”名列刑事辩护“三难”之首。

  “如果想在侦查阶段第二次会见犯罪嫌疑人,那更是难上加难了。”彭律师说,“侦查机关往往会以已经会见过、又没有新情况为由,不允许律师会见。要么总给你吃闭门羹,不是办案人员不在,就是开会,要么就是找领导签字,而领导又不在,理由是五花八门,反正是想方设法设置障碍,目的只有一个,就是阻止会见。”

  作为北京知名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秘书长李肖霖对“会见难”更是深有体会,他告诉记者:“‘会见难’尤其体现在‘本案是专案’、‘黑社会集团案’之类的案件中。我办理的一个案件,不仅律师会见难,就连检察官、法官会见,也需要专案组的批准和全程陪同。”

  律师“会见难”迟迟得不到解决,一些律师难免悲观失望,开始对新《律师法》产生质疑。

  “我对律师会见的问题感到悲哀。”北京一位周姓律师感慨道,“新《律师法》对公检法一点用处都没有,反而对限制律师是有用的。”这位律师曾在过去的一年时间内,多次往返于北京、长春,为的是会见他在长春的当事人,却屡次受阻。

 刑诉法和新《律师法》的是与非

  律师“会见难”等问题难以彻底化解,成为普遍现象,几乎所有的律师都认为,是新《律师法》和刑诉法之间的冲突导致新《律师法》被“架空”造成的。

  北京著名的刑辩律师张青松说,比如《律师法》规定,律师会见嫌疑人时不准许监听,但刑诉法规定,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其结果就是,公安机关派不派警察在场都不违法。

  最典型的莫过于新《律师法》中关于律师“会见权”的规定。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曾提到,按照规定,只有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直接会见、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但实际上,按刑诉法以及司法机关很多内部的“这样那样的解释”,现在若干类案件都需要经过批准,包括恐怖案件、黑社会案件、职务犯罪的案件等。再加上一些基层执法人员本来就觉得《律师法》是规范律师行业的法律,搞刑事诉讼依据刑事诉讼法执行也就不难理解了。

  刑诉法和《律师法》之间的冲突,给律师执业造成了很大困惑。这个问题不仅引起了政法界、律师界、法学界的注意,也引起了立法机关的高度关注。

  陈光中教授认为,不能因为新《律师法》同现行刑诉法有冲突,就把新《律师法》当作一纸空文。我国一些部门在法律执行中,还存在内部解释优于法律的情况。我们承认新《律师法》的一些规定在现实中可能有不合实际的方面,但是并不能因此阻碍了《律师法》的执行。

  在2008年的“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致公党天津市委会副主委、天津大学法学教授何悦向大会提交了一件名为“关于尽快将《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内容相统一的建议”的提案。2008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作出答复。答复说:“依照《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在不与其基本原则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修改和补充。新修订的《律师法》总结实践经验,对《刑事诉讼法》有关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执业权利的有些具体问题作了补充完善,实际上是以新的法律规定修改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此,应按修订后的《律师法》规定执行。”

  可以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答复,从立法机关的角度给出了明确的说法,困扰律师界的新《律师法》与刑诉法的冲突问题应当画上句号,律师“会见难”等问题也应当迎刃而解。但是,事实并非如此。

  在珠海市公安局法制监管处副处长王心艳看来,新《律师法》跟刑诉法根本就没有冲突。“会见难”问题始终得不到改观是新《律师法》本身不完善造成的。

  王心艳说,新《律师法》第33条只是规定,律师凭“三证”有权会见,并没有规定“有权要求立即安排会见”。那么,至于什么时间安排,还是办案机关说了算。由此可见,《律师法》对律师会见的程序规定并不明确。而六部委的规定对律师会见的程序规定就明确得多。从这个角度讲,律师拿新《律师法》的规定要求立即会见也就显得不是那么理直气壮了。

  导致律师“会见难”的另一个原因是刑诉法,同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也存在明显抵触。刑诉法明确规定,律师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都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然而,依照目前正在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辩护律师仅能在审判阶段会见在押的被告人。

  2007年1月15日,河北沧州律师韩甫政等15名律师曾经上书全国人大,提出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的书面意见。但是至今,韩甫政等人没有收到相关部门的任何答复。

  “理论上说,上位法的效力大于下位法,下位法应服从上位法,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往往下位法的效力可能还高于上位法,例如相关部门可能执行《看守所条例》,而不执行新《律师法》和刑诉法。”韩甫政说。

 观念转变带来律师权利  落地曙光

  在陈光中教授看来,当前出现的律师会见当事人困难的情况,归根结底是侦查机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公开违法。有些地方的侦查机关自己认为他们有特殊情况,从而千方百计地、变相地给律师会见带来困难。

  事实上,侦查机关也的确有苦衷。一位基层公安局局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以我们这个小地方为例,每年在押犯罪嫌疑人都在1000人以上。由于刑事发案率高,侦查人员工作都是连轴转,而律师会见几乎都是添乱,而不是帮忙。所以,许多时候,我们的民警对律师会见嫌疑人有抵触情绪。”

  这位公安局长使用了“三个变化”来形容律师会见是“添乱”而不是“帮忙”:一是律师会见后,侦查时间变长了。原来一个月能侦查终结的,会见后往往要延长侦查期限;二是侦查难度变大了。会见后,翻供、翻证的多了,嫌疑人变得不配合了,一些证据往往会出现反复,特别是口供。所以,律师会见后,侦查人员要再对证据进行巩固;三是简单的案子变得复杂了。主要是说情的多了,干预案件的人多了。

  如果在两年前,珠海市公安局法制监管处处长肖永忠会认同上述公安局长的说法。然而,现在他却认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对侦查机关没有坏处只有好处。他说:“在证据没有完全固定下来之前,我们这么做,可能会给办案人员很大的压力。比如律师使坏、教唆犯罪嫌疑人、串供,等等。但是,反过来说,对办案人员也是一种促进。以后的办案过程中不能光靠口供,要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

  对律师全面开放,同样会对看守所的安全带来压力。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办案机关在作出允许律师会见决定时犹豫再三。

  云南“躲猫猫”事件发生后,公安部规定,凡是在监所内发生犯罪嫌疑人死亡的,负责人一律就地免职。只看结果,不问原因,“我保证律师的权益,谁来保证我的权益”这句话成了许多看守所拒绝或拖延安排律师会见的挡箭牌。

  珠海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所长李劲松告诉记者,律师不需要进行安检,他能递给当事人一支烟,也就能递给他毒品。如果不小心再让律师带当事人家属混进来,对看守所的安全隐患更大。一个小小的刮胡刀片,也许在律师看来是生活用品,但也有可能造成自杀。以前有办案人员在场,一了百了,不会有什么事。“有些影响较大的案件,我们真的非常担心。”

  尽管压力很大,但是珠海市近几年来坚持律师无障碍会见的做法始终没有动摇。在珠海市公安局法制监管处监所管理科副科长朱友文看来,珠海市司法机关能够在保障律师权利方面走在全国前列,率先实现律师会见无障碍,绝不是偶然的。

  “它得益于‘人才红利’。”朱友文说,上世纪90年代,珠海吸引了全国一大批重点高校的法律人才,这两千多人后来全部充实到公安一线。如今20年过去了,这些人全部进入了关键的岗位。法律的执行要靠人,靠意识,靠观念。《律师法》的实施当然也不例外。良好的法学教育背景,使他们很容易转变观念,因此在法律的执行上也就不打任何折扣。

  就在珠海人在落实律师权利方面先行一步的时候,远在千里之外的北京也不甘落后。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甚至在将律师对犯罪嫌疑人的会见延伸到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建立了律师旁听讯问犯罪嫌疑人制度。在转变观念方面,北京显然走得更远。

  当然,要真正做到观念转变,还需真正了解并理解律师的执业权与公民的人权之关系。要是都像珠海市委政法委领导那样认为,律师执业权利实际上是公民权利的延伸,那就说明观念已经转化为行动了。

  由上可见,律师的会见权究竟是谁的权利,对我们的司法机关乃至每一位司法工作人员来讲,显然是一道无法回避的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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