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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联合征集绿大地民事赔偿诉讼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3/27 1:05:21

绿大地(002200)

3月18日,绿大地公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何学葵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被执行逮捕。

上市公司欺诈发行,无异于“IPO毒药”。应该如何理解其法律内涵,监管部门应从哪些方面防范“上市原罪”,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又该怎样维护权益?本期热线版将为投资者精彩解析。

法律认知

欺诈发行,又称欺诈上市,是指证券发行阶段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市场投资者提供虚假发行信息的行为,其实质也是虚假陈述的一种。只不过一般所指的虚假陈述行为是发生在持续信息披露阶段,欺诈发行一般发生在证券发行阶段。当然,在持续信息披露阶段仍可能发生欺诈发行,如在配股、转配股时。

根据我国证券法,若欺诈发行被发现在上市前,通常采取撤销核准、停止发行或返还本息的办法予以救济,当然也有少数采取换股上市,如通海高科案。若欺诈发行被发现在上市后,只能采取证监会行政处罚、交易所公开谴责、法院刑事诉讼和投资者民事索赔的方法加以救济了。

关于绿大地公司涉嫌欺诈发行一节,根据《证券法》第26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对已作出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显然,绿大地上市多年,既不能撤销核准、停止发行,也不能撤销核准、返还本息,只能让发行人即绿大地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即原董事长何学葵、保荐人即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原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承担责任了。目前,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对绿大地公司、何学葵等人给予公开谴责,公安机关也已以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逮捕何学葵。侦查完成后,会提起刑事诉讼,而中国证监会对绿大地公司、保荐机构何时处罚,股民何时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则拭目以待。

委托征集

鉴于绿大地公司涉嫌存在欺诈发行与虚假陈述行为,根据《证券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凡是权益受到损害的绿大地投资者均可考虑委托律师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薛洪增律师和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陶雨生律师从即日起,联合向权益受损的绿大地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以代理其提起对绿大地公司、何学葵、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为即将到来的诉讼进行准备。若该诉讼得以成立,将是中国证券市场中小企业板欺诈上市民事赔偿诉讼第一案,也是保荐人虛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第一案。

绿大地民事赔偿案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7年12月21日,即绿大地上市之日至2010年3月17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0年3月18日,即绿大地《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之日。从揭露日起10556万股流通股累计成交量达到或超过100%的投资差额损失计算基准日为2010年4月20日。截至该日,被告股票累计成交量为106916909股,故基准价为24.01元/股。

符合起诉条件的绿大地投资者为,2007年12月21日至2010年3月17日间买卖过该股票,并持有至2010年3月18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存在损失者。拟起诉的绿大地投资者应向律师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买卖绿大地股票的对账单或交割单或成交记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律师将免费审查,然后会寄送相关起诉材料要求签章。(作者单位: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

·相关案例·

1、大庆联谊欺诈上市及民事赔偿案

中国证监会认定大庆联谊存在如下违规事实。其一,欺诈上市;其二、虚假陈述。2002年1月24日,大庆联谊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被哈尔滨中院受理,其后有679名投资者起诉,总标的为2000多万元。2004年12月21日,黑龙江高院二审判决,大庆联谊案464名适格原告获赔883.60万元。2007年2月1日,历时5年的大庆联谊案执行完毕,投资者全额获得赔款。

2、红光实业欺诈上市、刑事诉讼及民事赔偿案

经查实,红光实业存在下述虚假陈述行为。1998年10月26日,中国证监会对红光实业、承销商等进行处罚。

2000年1月4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对红光实业、何行毅等人提起公诉。12月14日,成都中院一审判决,红光实业犯“欺诈发行股票罪”罪名成立,判处何行毅等人3年有期徒刑到缓刑不等。同时,对红光实业判处罚金100万元。这一判决,成就中国证券市场的三个第一:证券市场适用欺诈发行股票罪的第一起案件、上市公司被刑事处罚的第一起案件、上市公司被适用法人犯罪的第一起案件。

3、通海高科欺诈发行撤销上市及刑事诉讼案

2000年6月27日,通海高科发行新股1亿股,发行价16.88元/股。发行刚一周,其因涉嫌欺诈上市、公开募集文件含有重大虚假内容等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调查。2001年6月24日,中国证监会依法向吉林高院提出冻结通海高科募股资金的申请。2002年9月7日,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了吉林通海高科股票的公开发行核准,投资者可以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返还募股资金。最后,通海高科案通过吉林电力的股份换购方案重新上市,绝大部分投资者选择换股。2002年9月26日,吉电股份上市。

2002年8月26日,通海高科原董事长邢彦文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吉林省公安厅刑事拘留,9月29日被逮捕。2003年12月18日,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通海高科及被告人邢彦文等人犯欺诈发行股票罪罪名成立。

4、潍柴重机欺诈发行刑事诉讼案

2005年3月25日,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以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山东巨力罚金160万元。公司原董事长王清华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这是国内首例上市公司及其高管因欺诈发行(配股)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起案件。

山东巨力于1998年上市,上市后连续3年年净资产收益率超过10%,符合配股条件。2001年实施配股,共募集资金近1.6亿元。由于新旧大股东之间的矛盾,欺诈发行股票一事被揭露出来。

5、立立电子欺诈发行撤销上市案

2008年3月5日,立立电子首发申请过会。但在上市前,被曝涉嫌掏空上市公司浙大海纳资产,中国证监会暂停了立立电子上市进程。2009年4月3日,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否决了首发申请,撤销立立电子公开发行股票核准决定,并宣布,募集资金将按发行价和同期银行存款利息退还。这是中国证监会继通海高科案后,作出第二起撤销上市决定。

6、苏州恒久欺诈发行撤销上市案

2010年3月9日,苏州恒久公开发行2000万股。随后其因专利问题造假,在上市前夕被监管部门紧急叫停。6月13日,苏州恒久二度申请发行上市,被中国证监会否决。6月23日,苏州恒久公告称,把IPO募集资金本金及利息全部返还给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这是中国证监会作出第三起撤销上市决定。

7、江苏三友欺诈发行公开谴责案

2004年6月5日,江苏三友实际控制人南通市纺织工业联社与张璞等9人签署《南通友谊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该次股权转让行为于2004年6月8日获得南通市政府批准,并于2006年5月19日完成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手续。

2005年5月18日,江苏三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直至2010年3月27日,江苏三友及相关当事人才披露该次股权转让及实际控制人变更事宜。2010年6月2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江苏三友及张璞等人予以公开谴责处分。

8、胜景山河涉嫌欺诈发行暂缓上市案

2010年12月16日,定于第二天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胜景山河,突然被媒体曝出涉嫌造假,引起了市场各方关注,中国证监会方面迅速着手调查,胜景山河及其承销商平安证券均否认造假。12月17日,胜景山河上市前半小时,深交所网站挂出暂缓上市公告。目前,胜景山河尚未恢复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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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律师,绿大地,民事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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