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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广州民政局福利处长十年受贿百万 判刑10年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羊城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7/11 11:59:40

   庭审时曾两度翻供,写悔过书被认定有自首情节

  民政部门福利处长借权为自己大谋福利,十年里敛财过百万。6月12日上午,广州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原处长丁东风被控受贿一案,在广州市中院公开宣判。此前庭审时,丁东风曾当庭两次翻供,庭后他向合议庭提交了悔过书,被认定有自首情节。其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没收个人财产120万元,并追缴6万元违法所得。

  曾任多个职位均受贿

  据此前指控,1999年至2009年,丁东风先后担任广州市民政局优抚处副处长、安置处处长、社会福利处处长及广州市救助管理站社区分站调研员,其间共接受贿款近124万元。

  丁东风先后利用职务便利,在本部门购买拥军日用品时为承接该生意的老板提供帮助,6次共收受贿赂20万元;其后利用主管市民政局安置处下属工程设计、施工等工作便利,在工程招标中为项目负责人提供帮助,先后得款共计25万余元。

  同时,丁还利用职务便利,在负责退伍士官异地安置的过程中,为郑某等5人提供帮助,共收受“好处费”51.5万元。2009年6月,被告还收受了冯某3万元办理上述事宜,但还没办成便被抓获。

  另外,丁东风利用主管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社会福利机构的职务便利,对市内4家养老院的经营或筹建申请提供支持,共收受“好处费”24.3万元。

  写悔过书被认定自首

  在公诉阶段,丁东风因自觉交代多项罪行,被公诉人认定有自首情节。而在随后的庭审中,丁东风虽然对公诉人指控大部分供认不讳,但对于指控借帮忙转业安置收取何某转交的几笔款项,共计30万元,丁东风予以否认并称未收到钱。

  在接受审判长讯问时,丁东风又表示,自己的确没收何某的钱,但是曾受人之托,将10万元转交给自己领导,大概是关照之意。但到庭审最后,丁再度否认了以上说法,称自己从未收钱也未替人转交钱款给领导等。就此,公诉人认为其当庭供述与此前接受讯问笔录有所不同,认为要重新考量其是否存在自首情节。

  昨日宣判前,法官当庭表示,丁东风庭后提交了亲笔书写的悔过书,已将问题交代清楚,可以认定其有自首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庭上,满头花白的丁东风保持一贯的平静,未发一言,也未表示是否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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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广州民政局福利处长,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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