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国瞩目的北海四律师案相关联的裴金德等故意伤害案,定于2011年8月8日至12日在北海中级法院开庭。连审5天,和当年审理四人帮的用时差不多。
但从目前种种迹象表明,北海中院已不可能客观公正的审理此案了。主要根据是该案的决定权不在法院,而在公安,在政法委。
根据一: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会见被告人,依法不需要法院批准,而北海警方却提出会见必须法院盖章的无理要求。北海中院明知这样做无法律依据,还真的就给盖了(见图一),放纵、怂恿了警方的无理要求,说明案件的主动权在公安,不在法院。
根据二: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法律决不允许承办机关在场监听监视,而该案律师每次会见公安机关都派三至五人在场监督,致使被告人几乎全都一言不发,公安机关竟然说他们在行驶沉默权。真不知脸皮几何。
依法审判阶段被告人的管理权在法院,我们多次要求法院保护辩护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辩护律师的有效会见,但法院明确表示他们管不了公安。
也就是说,即便纠正公安机关的程序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他们也无能为力。更何谈通过审判纠正公安机关的冤错案件?
根据三:法院配合公安辩护权争夺战继续上演。日前,裴金德的辩护律师朱明勇在参与诉讼期间,警方竟然亲自操盘,违法安排两位不明真相的律师担任裴金德的辩护人,企图挤掉朱明勇律师。昨天,我替补许兰亭律师前往中院递交手续,又遇到被要求让被告人签字认可的情况。法院配合公安,辩护人争夺战继续上演。这种连被告人请辩护人的权利都要设障的法院,还能依法办案吗?
根据四:法院连开庭时间都要由政法委确定,哪来的独立审判?
今天到法院交辩护手续,虽然遭遇了无理拒收的霉气,倒有个意外的收获:在法院的楼道处的公告栏上,见到了该院关于政法委安排开庭时间的通知。该通知载明:“根据政法委的要求,我院将于2011年8月8日至12日开庭审理裴金德等故意伤害一案”------(见图二)。
既然政法委连开庭时间这样的程序小事都要过问定调,实体问题法院还有决定权吗!
根据五:案件实体早已由政法委敲定。
日前《南方周末》报道:据知情人透露,北海市公安局向政法委汇报后,政法委书记莫亦翔数次召集公检法司部门开会,确定调子:第一,“11·14故意伤害抛尸案”犯罪嫌疑人肯定有罪,4名律师辩护过程中肯定有罪,必须抓捕。“北海市公安局一位副局长曾对我说:你以为我们抓几个人那么容易啊?我们会都开了好多次。”
看来,开庭审判已经毫无意义,公安、政法委早已定案,中级法院只不过是走走程序而已。
但历史的经验一再表明:几乎所有的冤假错案都是政法委参与的结果。如今裴金德案又倒进了政法委制造冤错案件的覆辙。
可悲啊,法院未审,政法委先判。5天,且看北海法院将如何认认真真、轰轰烈烈的走过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