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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男子杀害同居女友幼儿 两年后被判死缓
作者:刘倩 文章来源:新快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9/3 16:49:10

番禺男子杀害同居女友幼儿 两年后被判死缓

■被害者家属出法庭后痛哭晕倒。

限制减刑 赔偿41万

■新快报讯见习记者 刘倩 通讯员 穗法宣 报道

2009年3月26日,家住番禺南村镇的11岁男童小健从家中神秘失踪,之后,小健的尸体在东莞一处偏僻的涵洞内被找到,这就是2009年3月一起轰动一时的杀童案。令人意外的是,这起凶残杀童案的凶手竟是小健妈妈李小玲的同居男友邓海声。

昨日上午10时30分,这起备受关注的“11岁男童惨遭撕票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被告人邓海声死刑,缓期二年,同时被判处限制减刑,赔偿受害人家属41.7万元。

案发

凶手陪同女友送赎金,三天后被识破

2009年3月26日晚10点多,身在珠海的李小玲给儿子打电话,发现李卓健的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李小玲连忙从珠海坐出租车回家。次日凌晨1时23分,李小玲赶到家中,屋内一切整齐,没有外人入侵的痕迹,唯一与平时不同的是,儿子李卓健的电脑此时仍然开着。这让李小玲有一种不祥的感觉,而正在这时她的手机突然收到儿子手机号码发过来的一个信息,上面赫然写着:“老板借十万元用,明天十一时天河城二楼见,不要告诉任何人,否则……”李小玲被短信惊得手足无措,立即拨打儿子的手机,电话响了5声,始终没有人接听,接着再打,手机关机了。李小玲这时怀疑儿子被绑架了。

李小玲连忙打110报警,这时又收到生意伙伴兼同居男友邓海声的电话。邓海声很快来到李小玲家中,安抚并询问情况。警察赶到后,将李小玲带回派出所做笔录一直到清晨5时。邓海声一直陪同在旁。从派出所出来后,李又在邓的陪同下,赶到离家不远处的珠江边寻找,直到早晨7时。3月27日上午11时,李小玲取了10万元人民币,在邓海声的陪同下,按照绑匪发给她的勒索短信要求,前往番禺天河城二楼,等候绑匪前来取赎金。警察布控在周围,绑匪始终没有出现。

然而,3天后,警方宣布破案,“绑票”者正是邓海声。小区监控录像,李小玲的儿子最后就是上了邓海声的车,而邓开车带着孩子去了东莞。邓海声被捕后承认是自己将孩子诱出,但其他缄口不言。一个月后,孩子的尸体被发现,系遭人勒杀抛尸,但邓海声否认杀人。

判决

未达死刑立即执行标准,量刑留余地

该案诉至法院后,法院审查发现证据链方面有瑕疵,邓海声杀人有疑点。因此,出于各种原因,此案两年未判决。

昨天上午10时30分,广州市中院对此案宣判,一审判决,邓海声故意杀人罪名成立,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时被判处限制减刑,并附带民事赔偿41.7万余元。

关于邓海声辩护人提出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杀人动机证据不足的意见,法院认为,除证人李小玲证言外,证人陈某加、凌某英均证实,被告人邓海声向其二人分别陈述了为报复李某某而杀害被害人小健的事实,上述证据互相印证,可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邓海声的犯罪动机,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据理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整个宣判过程,邓海声都表现得十分镇定,丝毫看不出有任何愧疚。判决后,邓海声更声称,不服判决要上诉。小健的家属则在法庭就当庭痛哭,强烈要求对邓海声死刑并立即执行。

法院解释,根据多方证据显示,虽然可以认定邓海声杀害了被害人,但现有证据未达到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证据标准,故在量刑上留有余地。但法院在判处邓汉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同时,决定对被告人邓海声限制减刑,也就是对被告人邓海声予以从重处罚。

缺直接证据 法院一审判死缓

到底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又或成赵作海式冤案?受害者家属及疑犯家属各执一词,番禺12岁男童被勒杀案审理历时两年半,昨日在广州中院一审宣判。

因杀人抛尸等直接证据上有欠缺,法院不得不留有余地,一审判处疑犯邓海生死缓,并限制减刑,如判决生效实际刑期将不少于30年(含羁押时间)。

争议焦点

1

李卓健是否自行走丢?

庭审中,邓海声辩称没有杀害李卓健。邓海声供述,2009年3月26日晚上八点,他开车带李卓健到东莞,打算在东莞住下,吓唬一下李小玲,但李卓健不愿意住。他又上高速返回,途中吓李卓健说“拉你去扔下”。后来他从东莞北出口离开高速,在东莞大道的第二路口停车准备小便。

他说,李卓健突然打开车门跑了出来,他追不上,在附近找了一个多小时没找到,就开车回广州。李卓健走失后,他不敢报警,怕被处罚,为掩饰李卓健失踪,他才发了勒索短信。

对此,法院认为,警方曾在邓海声所称的走失现场附近进行调查,多名证人均证实案发当天并无人寻找过走失的小孩,且邓海声当时是驾驶汽车,自称无法追上被害人的辩解有违常理,而且邓海声没有及时将被害人走失的情况告诉其母亲李小玲或向警方报案,行为有悖常理。

2

杀人藏尸无直接证据?

庭审中,邓海声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认为尸检报告没有确定死亡时间,被害人的死亡是否系邓海声所为存在疑点,且检方未提供证据证明致被害人死亡的绳套与邓海声有关,番禺区公安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存在瑕疵,无直接证据证明邓海声杀人藏尸。

对此,广州中院认为,该意见经查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3

“狱友”为减刑作假证?

案发后,邓海声本人始终拒绝认罪,而杀人细节的证言,唯一的来源是邓海声两位“狱友”的证人证言。根据警方记录,2009年邓海声在看守所的同仓“狱友”陈锦加和凌锦英称,邓海声无意间向他们透露,他对李小玲由爱生恨的情况,以及开车去东莞并杀害李卓健的细节。

“不能排除两名证人为争取减刑等利益而做虚假陈述的可能。”邓海声辩护律师称。

对此法院认为,两名证人的证言取证程序合法,证言的主要内容互相吻合,并与警方调取到的其它客观证据互相印证,应作为证据采信。同时,上述两名证人均为短期服刑人员,为减刑而故意做虚假陈述的可能性较低。

宣判结果

一审判死缓邓海声要上诉

广州中院一审认为,邓海声构成故意杀人罪,但鉴于本案现有证据未达到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证据标准,故对邓海声的量刑应留有余地。据此,法院判决邓海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同时一次性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41万余元。据悉,因被限制减刑,邓海声的实际刑期不会少于30年(含羁押时间)。

宣判后,邓海声当庭表示要上诉。

事件回顾

2009年3月26日,家住番禺的12岁男童李卓健在家中神秘失踪。4月25日,其尸体在东莞一涵洞被发现。警方将凶手锁定在男童母亲李小玲的亲密男伴邓海声身上,随后将其拘留、审讯。

检方指控,邓海声与李小玲曾是同居男女朋友,因怀疑李小玲又有新欢,邓海声便想杀害李小玲儿子李卓健以报复。2009年3月26日13时许,李小玲外出看病,委托邓海声照顾李卓健。当晚10时许,邓海声驾驶小汽车将李卓健从番禺家中拐骗到东莞,采用勒颈的方法将李卓健杀害。次日凌晨1时许,邓海声用李卓健手机发短信给李小玲勒索10万元,制造绑架假象。2009年4月25日,李卓健尸体被发现,经鉴定系被人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延伸阅读

广州中院回应疑问

昨日广州中院通过媒体判后释法,回应受害人家属的诸多疑问。

1、李小玲被警车撞倒后法官不下车?

对此,广州中院回应称,当日,当法院警车准备离开法院时,李小玲突然从路旁冲出,司机紧急刹车后并未碰撞到李小玲。后被害人家属上前围堵经办法官,为防止冲突,法官不得不返回警车,后来在番禺公安派出大量警力下才将法官护送回沙湾法庭。

2、案件为何两年半未作判决?

法院称,本案审理历时两年多时间,主要原因是本案案情复杂。广州中院已经向省高院报延期,亦获批准。在本案审理期间,邓海声的律师亦提出延期申请。

3、受害者家属无钱、无关系,法院会否因此判决不公?

广州中院称,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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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邓海声,李小玲,同居男女,故意杀人罪,死刑,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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