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邓新建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10/18 10:28:03 |
【本站李修蛟律师按】民间资金的出路在哪里?无法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企业如何解决资金困难?温州现象、鄂尔多斯现象,如何破解?仅用不完善的滞后法律来解决头脚病痛的问题,显然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反对对这类金融案件当事人处以重刑,我们应该从体制上、管理上去想办法解决,而不是用惩罚性法律来引导,这样的法律无法起到引导作用。
本报记者邓新建 本报通讯员黄志庆 广东省佛山市也出了一个“吴英”——想通过赚取利息差额发财的珠海籍女商人唐美群。她没有想到的是,利息没有收到,自己的资金链却出现了断裂。为了填补资金的缺口,唐美群虚构其经营的公司需要资金周转或其投资香港金融理财产品需大量资金等,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在短短不到两年的时间里,竟然非法集资到了逾5亿元人民币的巨款。日前,唐美群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记者了解到,为牟取非法利益,唐美群于2004年至2005年开始从事民间高息借贷活动。2008年下半年,黄某向被告人唐美群提出高息借款,唐美群以个人出资及向其他人高息借款等方式募集资金5000多万元出借给黄某。但是,黄某未能偿还该笔借款,导致唐美群的资金链出现断裂。 唐美群交代称:“从2005年年底,我开始向亲戚、朋友借钱在佛山从事买卖外汇的生意。赚到一些钱后,我开始从事民间融资生意即将资金借给他人以此收取利息,到2008年,我从中大概赚了1000多万元。” “为什么借钱给黄某 ”针对这一问题,唐美群的回答是:“感觉这笔生意有钱可赚,当时黄某对我承诺的还款利息是日息6‰,我向杜某等人高息借款的利息是4.5‰,我当时想从中能够赚1.5‰的利润。” 为填补资金缺口,2008年至2010年4月,唐美群虚构其经营的炬鹰公司需要资金周转或其投资香港金融理财产品需大量资金等事实,隐瞒其身负巨额债务、无实际还款能力的真相,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后笔集资款兑付前笔集资款本息的方式,先后向欧某华等30多名被害人非法集资,骗取款项共计4.9994亿余元人民币、130万港币、5万美元。 在两年的时间里,唐美群是怎么借到这么多钱的 原来,正是因为社会上不少市民因为贪图高额的利息,才让唐美群的非法行为得逞——唐美群答应支付给借款人的借款利息大约是月息7%至15%左右,最高月息达到了本金的30%。 据唐美群自己交代:由于黄某一直没有偿还向她借的本金和利息,而唐美群又必须还杜某等人的借款和高额利息,所以她只能又向其他人高息借款还债。从2008年年底开始,唐美群就只能一边借款一边又用借得款项偿还前期的到期借款及利息,结果借款额越借越大、承诺的还款利息越来越高,最后导致唐美群的大量资金缺口无法填补。 记者了解到,在非法集资过程中,唐美群为使被害人相信其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及还款能力,先后成立了鸣人公司、京诺公司等空壳公司,并使用集资款购置了豪华住宅、高档办公楼、豪华轿车等,故意将其属下公司伪造成实力雄厚的假象。被告人唐美群将上述非法集资骗得的款项用于偿还到期的借款本金及支付高额利息、投资、购置房地产及汽车等。 另外,唐美群还将一部分借款用于投资,但均以失败告终。 因无法偿还上述集资诈骗款项,唐美群将其收取集资款项的相关账目销毁后于2010年4月21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佛山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唐美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其没有履行能力,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等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并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唐美群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美群归案后的认罪态度较好,且当庭表示愿意将扣押在案的财产退赔给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唐美群的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但根据其自首、认罪态度、退赃等情节,可不必立即执行。 记者了解到,扣押在案的款项210.9万余元人民币、保险金17.3849万元人民币由扣押机关按比例发还给被害人;扣押在案的房地产、车辆等由扣押机关变卖后将所得款项优先偿还相应的抵押权人之后按比例发还给本案被害人。 本报佛山10月13日电 案意 “老高”,是如今网络论坛上流行的新词汇。把放高利贷的人简称为“老高”,从一个侧面凸显一些地方民间借贷的普遍与疯狂。 疯狂无序的民间借贷,不仅使借贷者不堪重负,还容易使很多追求暴利的“老高”血本无归,从而引发大量借贷纠纷,严重影响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依托乡土社会血缘、地缘、人缘成长起来的民间借贷,在我国具有一定的传统,但民间借贷要走得健康长远,必须加强监管与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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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唐美群非法集资5亿一审被判死刑缓期执行 5亿元巨款凸显民间借贷疯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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