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名韩国人被判开设赌场罪,全案22人获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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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陆威等 文章来源:北海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10/22 2:15:59 |
本报讯(记者 陆威 通讯员 苏骅 苏秀全)5月21日下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崔承熙等22人“开设赌场案”进行公开宣判。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崔承熙等22人的刑事责任,其中崔承熙、尹昌豪两人为韩国籍,均被判有期徒刑3年,分别并处罚金5万元和3万元,其余20人均被判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至5000元不等,没收作案工具电脑10台。据了解,这是新刑法修正案实施以来,北海市首例以“开设赌场罪”判刑的案例。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至2009年3月,被告人崔承熙为境外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伙同被告人尹昌豪组织被告人申东日、郑明洙等20人在市云南路北海花园B-22号别墅开设赌场。被告人李莲姬负责联系赌客及兑换虚拟货币,被告人崔相军负责电脑网络维护,被告人申东日、郑明洙带领被告人李铁龙、李文成、金春光、权龙、廉青鹤、金光植、朴成国、朴永日、尹明成、崔永男、徐振军、玄青忠、金泽日、李石太、曹京郁、具红珠等人作为操盘手分两班24小时在线以某网站为网络操作平台,采取“7张牌”、4张牌”扑克牌游戏的赌博形式,以现金兑换虚拟货币为赌注,与境外赌客进行网络赌博,并利用外挂软件偷看对家的底牌,赢取虚拟货币后又将它兑换为现金,每月获利人民币5万多元。2009年3月12日凌晨,被告人崔承熙、尹昌豪组织上述被告人进行网络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并缴获用于网络赌博的10台电脑。
法院认为,被告人崔承熙、尹昌豪等22人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赌博行为,触犯了刑律,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崔承熙为境外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伙同主要成员尹昌豪组织申东日、郑明洙等20人开设赌场,引导他人参与网络赌博,崔承熙、尹昌豪在本案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余20名被告人直接帮助开设赌场,为开设赌场发挥了作用,均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对各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况,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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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对开设赌场的刑罚作出了规定。2007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又联合对《刑法》确定的罪名进行了补充规定,其中包括了“开设赌场罪”。 对于开设赌场罪,修正案是这样规定的: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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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韩国人,开设赌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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