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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不能评论:中山原市长李启红领刑11年当庭痛哭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州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10/29 12:13:35

 

       “我是从骨子里热爱党的,我身上还有好多好的品质。”

    “我十分后悔痛恨自己的过错,一定会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请法官相信我”。

    昨日上午,随着主审法官的判决宣告,中山市原市长李启红一案判决结果揭晓。广州中院一审判处李启红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交易罪及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000万元、没收财产10万元。同时接受判决的,还有其丈夫林永安、弟媳林小雁、弟弟李启明、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谭庆中等9名被告,分别被判处1年6个月到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宣判后,李启红当庭哭喊“今天是我人生最痛苦的一天” 。

    李启红弟弟李启明当庭表示放弃上诉,其余9名被告均表示“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庭上失控失声痛哭

    昨日上午,留着齐耳短发、身着黄色囚服的李启红等10名被告依次走进法庭,旁听席上传来亲属的低喊声,李启红面带微笑,挥起右手向亲属致意,随后平静地走到被告席上等待着命运的宣判。

    主审法官宣读判决的一小时内,李启红情绪平稳,甚至一度回头张望前来旁听的亲属,但被制止。

    宣判结束后,李启红情绪颇为激动,大声向法官表示“我的两个罪比以往犯同种罪的人都判得重!”同时表示有三点很不理解,“从起诉到开庭,内幕交易定性都是情节严重,为什么刚才宣判是情节特别严重?” “我两个罪都有自首情节,为什么内幕交易罪没有自首情节?”“罚金具体数额我不知道是怎么算出来的?”

    说完这些话,李启红失声痛哭,“今天是我人生最痛苦的一天”,法官安抚情绪后,李启红低泣着说,“我是从骨子里热爱党的,我身上还有好多好的品质。”含泪恳求法官给自己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我十分后悔痛恨自己的过错,一定会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请法官相信我”。

    庭外记者笔记遭抢夺

    前来旁听的家属也非常激动,无法掩饰对一审判决结果的失望,几位家属哭红了眼睛。走出法庭后,一个20来岁模样的女孩看到记者手中拿着的本子,一把抢过去,厉声指责:“你记!你记!谁让你记!”另外两位年纪稍大的男女马上过来护着女孩,一同指责记者。庭外场面一度很混乱。据猜测,该小女孩为某被告家属。

    官员涉内幕交易典型案例

    宣判后,广东证监局法制处副处长刘杰表示,本案是一起地方政府官员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管理人员利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典型案件。近年来,证券监管部门和国资部门正大力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整体上市,这些都有赖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和指导。刘杰说,“希望有关党政领导干部、上市公司管理人员从本案中吸取教训,认真学习防控内幕交易有关法规政策,做到知法、守法,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进行内幕交易,否则必将付出沉痛的代价,追悔莫及”。

 
 
    庭审焦点
    ●质疑内幕交易罪定性特别严重
    法院:被告在内幕交易中是主犯
    ●坚称存在自首情节恳请从轻处罚
    法院:交代内幕交易行为属坦白
    “从起诉到开庭,内幕交易定性是情节严重,为什么宣判是情节特别严重?”昨日宣判后,李启红情绪激动,当庭提出质疑。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启红及其亲属利用从中山公用集团董事长谭庆中处所获得的该集团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炒股,账面收益高达上千万元。法院认为,李启红在内幕交易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从重处。
    受贿罪存在自首情节
    李启红及其辩护人在一审中提出对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受贿罪均有自首情节。法院查明,侦查机关在李启红交代自己所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时就已掌握该犯罪事实,法院认为李启红交代犯罪的行为属于坦白情节,不予认定自首。但采纳李启红提出的受贿罪存在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法院查明,认定李启红应承担责任的内幕交易数额是检察机关指控的236.5万元,对李启红承认的200万元数额不予采纳。一审中,李启红及其辩护人曾提出公诉机关起诉的涉案金额与事实存在出入,“我告诉林小雁买入200万元的股票,而不是起诉书中所说的236.5万元”。
    法院认为,林小雁依照李启红的授意,从李启红和林永安处提取236.5万元用于购买股票,鉴于李启红与林小雁是内幕交易的共犯,故李启红依法应对236.5万元承担责任,不予采纳李启红的辩驳意见。
    是否上诉“我要考虑”
    李启红在听到宣判后,当场大声表态,但并未表示要上诉,随后用低沉的嗓音说“给我些时间,我要考虑”。
    同案被告也相继表示判刑太重,但除李启红弟弟“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我放弃上诉”,其余被告均表示“要考虑一下,再决定是否上诉。”
 
 
    附:
    李启红
    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万元、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林永安(丈夫)
    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李启明(弟弟)
    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林小雁(弟媳)
    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三百万元。
    谭庆中(公用集团公司原董事长)
    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百万元。
    郑旭龄
    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三十万元。
    周中星
    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八百一十万元。
    郑浩枝
    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九十万元。
    陈庆云
    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费朝晖
    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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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李启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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