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庆洪案”第二季一审将于1月9日开庭。现将本博2010年5月18日发表的一篇博文予以重发,供参与“黎庆洪案”辩护的律师们参考。
2010年5月11日出刊的《读者报•影响力周刊》分别以“贵阳黑打‘花梨帮’追踪”和“黎庆洪黑几许揭开黑幕看‘黑帮’”为题,对著名赛车手、全国青年创业奖获得者、贵阳市青年企业家协会副会长、贵阳市人大代表、贵州省政协委员黎庆洪涉黑案进行了报道。之前的5月6日,《影响力周刊》的报道已经推出网络版,并被搜狐新闻转载。而之前本博主也曾通过网络披露黎庆洪一家被控涉黑、父子三人被冤判刑罚的问题。
或许是为了应对舆论的批评,5月10日,贵阳某司法机关通过《贵阳日报》和《贵阳晚报》(下称“两报”)同时发表题为“‘光环’下的罪恶——对黎庆洪及开阳‘花梨黑帮案’的探访”的长篇报道。 “两报”的报道标题和内容完全相同,内容完全来源于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记者根本没有做什么调查。作为一个曾在大学讲授过多年《新闻法制与伦理》课程的法学研究人员和执业律师,“两报”这样的报道,本博主见过不少,甚至可以说是中国刑事司法中的常景了。对一个刑事案件,而且是一审已经开过庭的案件,媒体进行报道却根本不向被告人、辩护人和证人进行调查,也不反映被告人在一审庭审中的辩解意见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而是片面地对被告人进行控诉性报道,放大控方的声音,明显违背了媒体报道应该平衡、客观、公正的基本职业伦理。“两报”在报道中已经失去了媒体应有的立场,而是扮演了公诉人的角色!这样的报道已经不再是新闻意义上的调查报道,而是充当控方工具的媒体公诉!
“两报”将律师作无罪辩护而一审法院却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采矿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19年的黎庆洪,认定为“花梨帮”头目,称“ 听到‘花梨帮’覆灭消息之后,当地老百姓无不拍手称快”。实际上,“当地老百姓无不拍手称快”这样的报道,更像是会场上的情景或者电影里的场面,而不可能是现实的场景。
“两报”的报道见报次日,本博主正好到黎庆洪生长的贵州省开阳县花梨乡街上去调查取证,《南方人物周刊》的记者也随行采访。我们见到的情境却是黎庆洪长期生活的花梨乡街上,从街头到街尾,所接触的民众对“两报”的报道无不表示义愤,都为黎庆洪一家鸣冤。而之前,更有当地群众800余人联名给黎庆洪写请愿书,为其诉冤;乡政府、县民政局也出具材料,证明黎庆洪长期捐资助学、扶危济困,而无违法犯罪记录;县人大常委委也出具材料,证明没有接到过任何有关黎庆洪违法犯罪的举报,其市人大代表是依法选举产生的。不知道“两报”关于“当地老百姓无不拍手称快”的报道所指的“老百姓”是哪个“当地”的老百姓,是不是地球上的人!也不知道“两报”的记者是怎么得出当地老百姓“无不拍手称快”这一结论的?到底花梨街上那些老百姓在作为党报的“两报”眼里算不算老百姓?!
据了解,“两报”同属贵阳日报报业集团,在一栋楼办公。虽然“两报”报道的标题和内容都完全一样,但署名却不同,《贵阳日报》的署名是“本报记者 柯士雨 通讯员 郑意”,而《贵阳晚报》的署名则是“柯士雨、田坚、郑意”。有网友指出,这个稿子明显是某个司法机关提供给媒体的宣传稿,“郑意”可能根本不是一个具体的人名。看到“两报”报道的当天,本博主曾专门到《贵阳晚报》进行过交涉,接待本博主的苏姓老师称,这个文章是司法机关提供的,他们报社对这种稿子,都不另行进行调查的。
也是巧合,刊期为5月11日《影响力周刊》出版后,黎庆洪家属根据本博主的建议订购了一些报纸,准备在5月10日(周一)上班后发放给贵阳市及开阳的机关干部和群众看,供大家了解案情,避免被之前司法机关通过媒体制造的舆论继续误导,而5月10日正好“两报”同时刊发了“光环”下的罪恶——对黎庆洪及开阳“花梨黑帮案”的探访》一文。这样,贵阳市和开阳县的很多干部群众当天便看到了不同媒体对同一案件不同版本的故事,孰真孰假,相信广大干部群众有自己的判断能力!不要说与舆论一律的时代相比,就是在当下,一个地方的干部、民众能够在同一天看到同一个案件不同版本的故事,也是一种幸福了。这样的事可能在整个新闻史上都不曾有过。
鉴于“两报”的文章来源于司法机关,实际上是司法机关利用媒体对黎庆洪及同案被告进行媒体公诉,作为黎庆洪的二审辩护人,本博主自认为有责任,对“两报”的报道进行辩驳。
关于“发家史——‘三步淘金’,罪恶积累”一节的问题:
两报”报道所称“先吃饭、后杀猪、再杀牛”,实际上是指黎庆洪的父亲黎崇刚从1997年至2002年间,对曾经由贵阳人范传习、开阳人朱凤伦和刘(贵州话“刘”与“牛”发音一样)西林三人经营的马口磷矿三个开采点承包或收购。
黎崇刚对马口磷矿开采权的取得完全是合法的,根本不是有预谋的“吃”谁“杀”谁的结果。在卷证据中,确实有人证明黎崇刚说过“先吃饭、后杀猪,再杀牛”的话,但这是黎崇刚2004年在某个场合为炫耀自己过去的成就而说的,不过是戏谑之言,反映的是马口磷矿三个采点原由范传习、朱凤伦和刘西林经营而最后三人先后退出,整个成口磷矿全部由黎崇刚享有开采权的事实,与黎崇刚获取矿山开采权的行为本身根本没有关系。然而,“两报”的报道却将他人的戏谑之言称之为“先吃饭、后杀猪、再杀牛”的“三步淘金,罪恶积累”。如果真是“吃”谁“杀”谁的“罪恶积累”,为何多年来没有受害者向有关部门举报或向法院起诉过?!
在本博主所发的帖子后面,有网友留言称,一个姓氏上的巧合被拿来大做文章,令人感到蹊跷,因为之前的三个矿山经营者姓范、朱和刘,就演义出了“先吃饭、后杀猪、再杀牛”的罪恶,要是有“豹”,姓“虎”的,恐怕还会“闹”出个“打虎英雄”呢。要是他们姓史(屎)、姓廖(尿)、姓母的,又将演义出 “吃”什么、“杀”什么呢?
“两报”将黎崇刚承包经营范传习采点说成是通过“提高承包费”、“封堵矿山”等手段迫使范传习退出而获得的承包权,尤其令人难以理解:封堵矿山完全是政府行为,与黎崇刚根本没有关系;“提高承包费”也是政府决定的,而且黎崇刚通过多交承包费获得矿山开采权对国家对政府有利,不知怎么在公安机关和“两报”看来竟然成了“罪恶积累”?难道要少交承包费才不是“罪恶”吗?
据了解,2001年至2006年黎庆洪、黎崇刚在经营花梨乡马口磷矿期间发生的5起致人死亡的安全事故,当时都是报告了安监部门,并在安监部门主持下公平合理地进行了赔偿的。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和”两报”的报道却称黎崇刚、黎庆洪“利用威胁、恐吓等手段‘私下摆平’”。据开阳县安监部门有关人士反映,贵阳市公安机关在侦办此案中,曾多次找开阳县安监局,要求提供这些安全事故的处理中黎崇刚一家的违法问题,但安监局向侦查机关表明,这些事故都公平合理地处理的,不存在违法问题。
安监部门没有配合侦查机关“整”黎崇刚家的“罪证”,侦查机关又去找劳动部门出具鉴定,“认定”黎对遇难矿工的赔偿少了,用以充当黎崇刚、黎庆洪父子的“黑社会”犯罪事实。要是黎崇刚家真的“欺压”矿工家属了,为何没有矿工家属来指证黎崇刚一家的罪恶呢?实际上,对矿山安全事故中遇难的矿工家属,虽然在安全事故处理时已经由黎崇刚家作了必要的赔偿,但基于对遇难矿工家属的关心,黎崇刚家在之后仍然坚持每年上门慰问,并发给一定的费用。贵阳市公安局的办案人员将矿山安全事故的补偿问题拿来充当黎崇刚、黎庆洪的“黑社会”罪过,完全是颠倒是非,欲加之罪昭然若揭。
黎崇刚对马口磷矿的开采权的取得没有任何违法之处,由经营马口磷矿而获取的财富,完全是合法的的。黎庆洪经父亲同意卖掉矿山股权后,用所得资金,先后注册成立了多家公司,安排了大量员工就业,向国家缴纳了大量税收,还投入大量资金扶贫救灾、捐资助学,并组建拉力车队参加全国汽车拉力赛宣传贵州宣传开阳。“两报”却称“依托父亲非法手段获得的巨额财富,黎庆洪也开始了他的犯罪人生”。实际上,在黎庆洪经父亲同意卖掉矿山股份设立公司期间,其除了个人偶尔参加打麻将等赌博娱乐活动和借过枪打猎两桩被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外,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而一、二审律师对黎庆洪被指控的犯罪,也是作无罪辩护的。
“两报”所称“花梨帮”的第一桶金来自黎庆洪父亲的原始积累,也让人莫名其妙!——黎庆洪的父亲什么时候把自己通过合法经营矿山获取的财富,送给所谓的“花梨帮”了?黎崇刚的个人财富怎么就成了“花梨帮”的第一桶金?!
关于“形成史——歃血为盟,巧取豪夺”一节的问题
两报”在这个部分的报道中,根本没有任何事实反映黎庆洪有什么“烂兄烂弟”在“跟着他打打杀杀,掠夺他人财富、为害一方”,“巧取豪夺”。
在卷证据证实, 1999年,当时还是大货车司机的黎庆洪,确实与多为大货车司机的蒙祖玖等20人,在开阳县城关镇金都宾馆举行过“滴血结拜”仪式,成立“同心会”,结拜过弟兄,并被众人推为大哥,相互约定“不论哪家有事相互之间有个照应,有什么是解决不了的,兄弟之间共同帮助,今后我们遇到强的不怕,遇到弱的不欺,有福共享,有难同当”,并订立了两条帮规:一、每个人每月交会费30元,在任何兄弟遇到困难、急需用钱或者兄弟之间聚会时提供;二、不论哪个兄弟家办酒,除自己送的礼钱外,还要交纳人民币30元(吃父母“丧酒”或兄弟结婚“喜酒”每个人起码交50元),用来购买鞭炮“冲喜”及牌匾,剩余作为集体送礼。如果不遵守上述约定,就会被踢出“同心会”。侦查机关对黎庆洪及参与“同心会”的多位成员所作的讯问笔录均证实,“同心会”成立一年左右,就因为一些成员觉得交会费没有意思,不再交会费,不了了之,自行解散了。多位当年的“同心会”会员证实,司法机关认定为“同心会”成员和“花梨帮”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的何菊建,并不是“同心会”成员。
黎庆洪与同案被告人蒙祖玖等人在1999年结拜弟兄,成立“同心会”时,完全是为了相互帮助,而不是为了称霸一方、欺压百姓、通过违法犯罪谋取非法利益。当时成立的“同心会”完全是一个以相互帮助为目的的互助性组织,而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同心会”成立后,其成员没有实施过一起共同违法或犯罪行为,除了一些人个人参与赌博娱乐外,也没有一个成员有过单独的违法或犯罪行为。不知道“两报”报道所称“烂兄烂弟”跟着黎庆洪“打打杀杀,掠夺他人财富、为害一方”、“巧取豪夺”从何说起?!
黎庆洪父子商业活动都是合法经营的,根本不需要什么黑社会性质组织来保护。黎庆洪的父亲从2002年就是贵阳市人大代表,黎庆洪也从2005年起就因为组建拉力车队、配合开阳县委县政府争取中汽联设洗车拉力赛开阳赛段、热衷捐资助学、救灾扶贫等公益活动而成为开阳县的头面人物,先后当选贵阳市青年企业家协会副会长、贵阳市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等公共职位,还荣获全国青年创业典型奖。这一切的背后是地方党委、政府对黎庆洪及其父亲的信任、支持和帮助。难道”两报”认为党委、政府对黎家的保护,还不如”两报”所称的黎庆洪的“烂兄烂弟”对黎家商业活动的保护更到位更有力吗?在卷证据证实,1999年黎庆洪等成立的互助性组织“同心会”早在2000年就自行解散而不存在什么组织了,根本不存在之后还吸纳什么“烂兄烂弟”加入的问题。而“花梨帮”却是2006年至2007年因李相建、李光奇等以花梨人为主的人动辄打架、闹事而得名的,所谓“花梨帮”的违法犯罪活动也是通过李相建、李光奇等动辄打架、闹事的人的行为来反映的,这些人与黎庆洪根本没有什么关系,因这些人而得名的“花梨帮”也与黎庆洪一家没有关系。在2005年转让矿山股权发家之前,黎庆洪一家都没有通过什么黑社会性质组织来保护自家的商业活动,谋取过非法利益,怎么可能到了2006年至2007年已经有了显赫的政治、经济地位了,获得党委、政府充分保护的情况下,再去吸纳什么“烂兄烂弟”加入自己的什么“组织”来达到“以黑护商”的目的?!黎庆洪一家又没有从事非法营业,为什么不靠党委、政府而去靠什么“花梨帮”来“以黑护商”?请问“两报”记者,黎庆洪家的哪项商业活动是靠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的?否则,“两报”所称“为了达到‘以黑护商’ 的目的,黎庆洪吸纳越来越多的‘烂兄烂弟’加入其组织”,从何说起呢?哪些“烂兄烂弟”是黎庆洪吸纳“加入其组织”的?其“组织”在哪里,黎庆洪是怎么组织、领导“其组织”的呢?
逢年过节,黎庆洪约朋友到自己家里赌博娱乐消遣,谁来参加赌博娱乐消遣活动,都有输有赢,有的可能还输得很惨,而黎庆洪又不给到其家里赌博娱乐的人发什么好处,这在”两报”的报道中怎么就成了“笼络其帮会成员”呢?同案16名被告人中,动辄打架、闹事从而使“花梨帮”得名的李相建、李光奇、何先杰、梅芸瑜、罗浩、蔡峰、梁显贵、曾令勇、程良静、谭涪锦、李湘波等人根本没有去过黎庆洪家,而每年春节期间到黎庆洪家里参加过赌博娱乐活动的人,却都有几十人,其中有其亲戚朋友,也有街坊邻居,“两报”报道将到黎庆洪家参与赌博娱乐活动的人称为是黎庆洪的“烂兄烂弟”和其“为了笼络”的“帮会成员”,完全是对到黎庆洪家参与赌博娱乐的众多亲戚朋友和街坊、邻居的诬蔑!
“两报”引述一审判决书中所谓“花梨帮”头目黎庆洪、成员蒙祖玖供述的供述,称 “‘同心会’后面收的小弟常在外面惹事,因为帮会的人大多数是花梨乡人,所以外面的人就叫我们‘花梨帮’。”实际上在一审庭审中,黎庆洪等多名被告都表示在之前根本不知道有什么“花梨帮”,并称在侦查机关受到刑讯逼供,二人的供述是如何形成的,真实性如何,相信公众自有判断。实际上“两报”引述的被告供述内容,完全不符合情理:“同心会”也早就解散了,根本不存在“后面收小弟”的事。
“两报”报道引述开阳县一位郑姓男子的说法,称“黎庆洪用钱笼络了一些社会上的闲散人员,只要有谁惹到黎庆洪就会被打,所以当地人都不敢去惹他。”在整个案件中,确实没有一起黎庆洪打人的事实。“两报”如此报道黎庆洪的“邪恶”,在逻辑上本身就有问题:如果说黎庆洪没打过谁,是因为“只要有谁惹到黎庆洪就会被打,所以当地人都不敢去惹他”,这无异于认定黎庆洪没打过人也是“罪恶”!
不仅在“两报”的报道中没有,在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和一审法院的判决书中,也没有黎庆洪“巧取豪夺”的任何事实。除了马口磷矿与相邻的清江磷矿曾经有过三次越界采矿纠纷(前两次经测绘是双方都有越界,后一次只有清江磷矿越界)之外,黎庆洪一家经营的商业项目,没有任何违法,不知道“两报”在报道中所称的“巧取豪夺”指的是什么?而黎庆洪的弟弟黎猛,被指控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两项具体犯罪中,非法持有枪支罪所涉为朋友保管枪支的违法行为是早在2005年就处理过的;赌博罪所涉其在“涌鑫”电玩城持有股份而该电玩城设赌博机的“事实”也已被公安机关处理过,且黎猛并不是电玩城经营者、管理者,根本不应负任何行政的或刑事的责任,而其他同案被告的任何违法犯罪活动,黎猛都没有参与过,何谈“花梨帮”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
黑社会性质组织是通过有组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来体现其行为特征的,黎庆洪等人怎么可能通过成立公司等方式而给什么黑社会性质组织披上“两报”报道所称的“合法外衣”?成立公司后的黎庆洪等人的有组织违法犯罪活动在哪里?没有“合法外衣”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又在哪里?
确实,黎庆洪参与过赌博活动,但其有自己的公司,有正当的营业,参与赌博活动,只是为了娱乐消遣,而且有输有赢,其个人财富并不是通过赌博获取的,将赌博作为“发家致富”渠道完全是“两报”及侦查机关强加黎庆洪的“罪恶”。其他人参与赌博、开赌场、放高利贷、收保护费等,完全是个人行为,与黎庆洪及其弟弟黎猛和其他非行为人完全没有关系。“涌鑫”电玩城高赌博机只是普通的行政违法行为,而且受过处罚,按照公安机关的认定营利也只有3万余元,“发家致富”无从谈起。而磷都典当行对外借贷是合法的经营行为,至于借钱的人是将所借的钱用于放高利贷还是赌博,即使构成违法或犯罪,也只是行为人个人的问题,根本与典当行的经营无关,也不是什么有组织违法犯罪活动。
关于“壮大史——谋求‘光环’,为害一方”一节的问题
在卷证据反映,黎庆洪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就是其借用他人持有的枪支打猎,但其在案发之前已将枪支归还他人。其持有枪支期间,只是到乡下去打过猎,从未将枪支拿到公共场所去过,也没有造成任何损害后果。而其持有枪支,也根本与其身份和“光环”没有关系,“两报”关于“顶着‘光环’的黎庆洪却长期非法持有枪支”的报道让人莫名其妙,难道没有“光环”持有枪支就是正常的吗?黎庆洪的著名赛车手、全国青年创业奖得主、贵阳市青年修定家协会副会长、贵阳市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等“光环”完全是其个人通过自己的实际表现获取的。“两报”关于黎庆洪“利用该家族非法攫取的财富,通过‘披上’慈善面纱,谋取‘光环’”的报道,将黎庆洪家族的财富定性为“非法攫取”,完全不符合事实,而将黎庆洪的公益行为认定为“通过‘披上’慈善面纱,谋取‘光环’”,则完全是对黎庆洪的诬蔑,让所有热心慈善事业者心寒!——在“两报”和贵阳司法机关看来,难道黎庆洪捐几十万元设立助学基金、长期积极参与扶贫救灾、组织拉力车队参加全国汽车拉力赛、争取在开阳设赛段,等等,都是“通过‘披上’慈善面纱,谋取‘光环’”的罪恶行为吗?!照这样的逻辑,以后谁也不用行善了,否则一旦“有事”,全是罪责!
“两报”报道列举了几个案例来揭示“褪去‘光环’”的“黎庆洪的真实面目”,称通过这几个案例“便能分清黑白”。然而,从在卷证据及本博主作为黎庆洪辩护人调查了解到的情况来看,这些例子的诸多情节,完全是“两报”的演义!
关于“‘花梨帮’列队入村,伺机报复,扰乱治安,村民躲避深山”的例子:“两报”报道的该事例所涉具体“事实”,多有不实,且悖于情理:所有当年“同心会”的成员都证实,谢应林根本不是“同心会”成员。黎庆洪与谢应林在织金开办煤矿是合法的投资行为,“两报”竟然将两人的合伙称为“伙同”,难道合伙经营是违法行为吗?根据当地公安机关的调查和谢应林、胡长江等人的证言,煤矿与村民的纠纷起因是当地村民杨德林(劳改释放人员)为首的村民强行违规拉煤,并在遭到煤矿制止后打伤煤矿工人和负责人谢应林,进而对煤矿进行打砸。在自己被打伤、煤矿被打砸,当地公安机关未及时处理,而带头打砸煤矿并打人的杨德林宣称还要组织更多人冲击煤矿的情况下,谢应林打电话通知其开阳的朋友,并通过司机白果和煤矿员工夏周通知他们的朋友,一起到织金帮忙护矿。此事件中,与谢应林合伙办煤矿的黎庆洪一方是受害人,不仅合伙人和员工被打伤,煤矿也被打砸。当时,公安机关也对带头打人、砸煤矿的杨德林作了拘留处理。而当时,黎庆洪是接到谢应林通知后带着公司几个员工赶去织金的,根本不存在“组织‘花梨帮’成员何菊建、蒙祖玖、龙康、李光奇等人,召集简代平、冷光辉两个恶势力犯罪团伙及其他两劳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的问题。按照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检察院的起诉书和一审法院的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简代平、冷光辉两个恶势力犯罪团伙是长期与以李相建、李光奇等人为代表的动辄打架、闹事的“花梨帮”作对的,根本不可能由所谓“花梨帮”的人去“召集”。 “两报”报道称黎庆洪指挥去织金的200多人“统一戴着白手套为标志,统一持发放的刀具、钢管等凶器,五人一排,列成纵队进入村庄,逐户对当地村民搜查,伺机进行报复”,也完全与事实不符。煤矿管理人员胡长江证实,开阳这些去织金帮助护矿的人是12月28日到织金的,当时天已经很冷,人们戴手套完全是为了保暖,而不是为了统一标志;手套是矿上的常备物资,侦查机关对有关“证人”所作的询问笔录关于黎庆洪安排其去买手套的情节根本不属实;从煤矿下到街上走小路要经过村庄,因为路滑,有人便从煤矿上捡木棍或钢管支撑行走,根本不存在统一发放刀具、钢管等凶器的事,而且那条小路上根本不可能由五人排成一排,列着纵队行进。黎庆洪接受律师会见时反映,胡长江也证实,当时并没有列队进入村庄逐户搜查村民,只有黎庆洪带着两个人去了打人的杨德林家找他,希望找到杨德林把问题说清楚,予以解决,但没有找到,又去了其弟弟家,也没有找到。在杨德林弟弟家,黎庆洪告诉他们这次来不是来打架的,煤矿在当地也不能搬走,以后还要与村民把关系处好,希望他们把杨德林找来,大家把事情说清楚。但杨德林的家人称不知道杨德林到哪里去了。这次去织金,吃饭的钱是胡长江以煤矿的名义买单的,只是给一些开车去的朋友发了点过桥过路费,没有给任何人发好处费。“两报”的报道称“在现场发放了租车费、油费及好处费”根本不属实。另外,煤矿与当地村民根本不存在“煤矿造成的污染和生活用煤问题”,而司法机关所认定参加“花梨帮”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同案被告人只有四个去了织金,当地村民也根本不知道有什么“花梨帮”,“两报”关于“迫于‘花梨帮’的淫威,当地村民再也不敢向黎庆洪等人过问煤矿造成的污染和生活用煤问题。时隔4年,当地村民在接受贵阳市公安民警调查时,仍然心有余悸!”的报道,完全是编排和演义。
关于“堵路4个月,损失500多万元”的例子:“两报”报道“事实”完全不合逻辑。报道称黎庆洪、黎崇刚指使堵路,但所引述的证据却只有指向黎崇刚的,而根本没有指向黎庆洪的。到底是谁指使路呢,是黎崇刚还是黎庆洪,还是两人都指使了?实际上,在整个卷宗材料中也只有郑永一的一份“证言”提到了黎庆洪,说“我听到有人说是黎庆洪指使田老九来带头堵路的,但我们没有证据”。一审法院就是根据这样一个“证据”判决黎庆洪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指向黎崇刚的田某的“证言”虽然提到黎崇刚指使堵路,但田某的“证言”关于“因清江磷矿将我家种地的水源挖断,我和黄某组织大家于2006年9月堵清江磷矿的路,大概堵了一个多月,后乡政府出面解决赔偿损失就没有堵了”的内容,却分明反映堵路与黎崇刚无关。而黎崇刚的供述内容则分明证明,黎崇刚并不希望田某堵路,因而单独找到“准备继续堵路”的田某,向其作出承诺。一审法院也就凭这样的证据,判了黎崇刚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而在一审期间,曾经在公安机关作过内容不一致“证词”的田某,在接受黎崇刚的辩护人调查时,反映其被贵阳市公安局的民警暴力逼取“证词”,并在一审开庭时到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准备作证,但未获法院允许出庭作证。
关于“躲进警车,也难逃一劫”的例子:此例的真实情况是,2007年3月,三个从贵阳到开阳县花梨乡讨赌债的青年,在花梨街上因停车问题与黎庆洪的父亲黎崇刚发生冲突后殴打黎崇刚,并持刀将帮黎崇刚忙的街坊黎小成和陈勇杀伤,当地群众及得知情况的黎庆洪与其弟黎猛叫了一些朋友参与对凶手进行围追堵截,抓住三名贵阳青年后,黎庆洪一方的部分人对其进行殴打,被在场的公安人员制止。——此次事件中,黎庆洪及其弟弟黎猛在父亲受到外来人员殴打和暴力伤害、凶手逃跑的情况下,叫上自己的朋友,参与对凶手围追堵截,并在将凶手堵住后进行殴打,完全是正常人在当时情境下的正常情绪和行为反应,属自力救济和防卫性质的维权行动,而根本不属于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本次事件中,黎庆洪家一方除了黎崇刚被打伤,还有两个街坊、乡邻被贵阳青年杀伤外,参与堵截的一辆车也被逃跑的贵阳青年偷开的警车撞坏,系受害者,开阳县公安机关也对贵阳青年进行了拘留和罚款的处罚。而且,帮助黎崇刚参与追打堵截行凶的贵阳青年的,除了黎庆洪及黎猛叫的朋友外,大量是黎家的乡邻、街坊或亲戚朋友。此次事件纯粹是一起突发性事件,且本案中绝大多数被告人并没有参与这次事件。一审法院将此次事件认定为“花梨帮”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有组织违法犯罪活动,作为受害者一方的黎庆洪、黎猛及其他同案被告的违法犯罪事实,对作为受害者一方的黎庆洪、黎猛等被告人进行追诉,是根本错误的。这也与当时警方对此事的定性和处理相悖。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司法机关应该全面收集证据,侦查机关对在“花梨事件”的调查却无视“花梨事件”是三个贵阳青年殴打黎崇刚并持刀伤人引起,当时公安机关已作过调查处理的事实。在“侦查”中,贵阳市公安局的办案人员不知道是不是发现当时公安机关调查处理该事件的卷宗材料证明不了黎庆洪一家“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黑社会”面目,只让花梨乡派出所出具一个根本不具有证据意义的“情况说明”,以证明黎庆洪一家及其组织、领导的“花梨帮”的“为非作恶”、“欺压百姓”,而对当时公安机关处理此事件的卷宗材料,却未调取入卷。花梨乡派出所也不知是出于配合贵阳市公安局打黑大队把黎庆洪一家打“黑”的需要,还是有别的考虑,在其“情况说明”中把三名讨赌债的贵阳青年作为被“欺压”的“百姓”,对三名贵阳青年殴打黎崇刚、持刀杀伤黎小成、陈勇;偷开警车逃跑中撞坏堵截车辆;等等事实,只字不提。
关于“手下伤人,老大‘摆平’”的例子:黎庆洪无论有多少光环,其本身并不享有什么公权力,根本决定不了公安机关对违法犯罪人员的处理,“两报”关于“顶着‘光环’,黎庆洪自己为‘花梨帮’打起了‘保护伞’”完全无从谈起。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当时公安机关对”两报”报道提到的具体案件的处理是违法的,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当时这些违法人员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理。实际上,“两报”报道提到的梅芸瑜、李湘波在2008年3月19日就被拘留了,并在2009年5月4日被法院判处了刑罚,根本谈不上从轻处理;8000元医药费是何菊建给垫付的,与黎庆洪根本无关,而且垫付医药费帮助解决受害人的问题,本身也是解决公安机关的难题;而龙康在2008年4月被带到派出所,只是作为“涌鑫”电玩城的法定代表人 “涌鑫”电玩城设置赌博机的问题接受调查,最后被罚款20000元,是电玩城交的钱,“两报”报道关于黎庆洪、黎猛得知此事后到派出所交涉“向派出所交纳两万元将龙康保释”完全是无中生有。有证据证明,黎庆洪当时确实去派出所了,但是认为派出所处罚“涌鑫”电玩城而不处罚同样设赌博机的“隽才”娱乐城不公平去交涉的。正是由于黎庆洪从开阳县公安局一直举报到贵州省公安厅,“隽才”娱乐城才受到了与“涌鑫”电玩城同样的处罚。黎庆洪认为,正是这次为其后来被整埋下了祸根。根本根本没有证据足以证明黎庆洪保释过任何违法犯罪人员。
“两报”报道所引述的所谓“花梨帮”骨干成员何菊建关于“‘花梨帮’一共有40多人。如果我们帮里的人有谁被抓,如果我们都解决不了,就由黎庆洪出面和政府协调,并作担保人或支付担保金。帮里的兄弟打伤人,也是黎庆洪给对方出医疗费”的供述,完全不符合情理。从整个案卷材料来看,所谓“花梨帮”与黎庆洪并无任何利益关系,这些人并不是为黎庆洪的利益而存在的,黎庆洪怎么可能像“两报”报道的那样“有谁被抓了”就去“出面和政府协调,并作保人或支付保证金”,怎么可能像”两报”报道的那样“帮里的兄弟打伤人”就去“给对方出医药费”?难道这也像“两报”报道黎庆洪捐资助学、扶贫济困、组织拉力车队宣传开阳那样是为了谋取什么“光环”吗?!而且,如果真像“两报”报道的那样“有谁被抓了”就去“出面和政府协调,并作保人或支付保证金”,开阳县“政府”和公安机关岂不都全面听黎庆洪的领导了?“两报”及贵阳的司法机关不会认为整个开阳县都是黎庆洪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吧?!
关于“覆灭史——公开一审,17人领刑”一节的问题
本案17名同案被告确实都被一审法院判处了刑罚。然而,同案被告中没有一人承认自己是“花梨帮”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黎庆洪、黎崇刚、黎猛等多名被告甚至根本就不构成犯罪,有关律师在一审中也分别为部分被告人作了无罪辩护。而同案被告人在侦查期间几乎都被从看守所外提进行过审讯,而在一审中几乎都称受到了刑讯逼供。
“两报”的报道还称800村民联名为黎庆洪一家请愿鸣冤的请愿书经鉴定是假的。村民的“请愿书”是起诉期间递交到司法部门的,此时案件侦查已经结束,贵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笔迹检验专家对“请愿书”上的签名笔迹的鉴定是根据什么程序进行的呢?对于辩方作为证据提交的材料,是否委托鉴定,鉴定结论是什么,无疑应该通知辩方。遗憾的是,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并没有任何人通知辩方要鉴定“请愿书”,也没人向辩方通报鉴定结论,卷宗材料里也只有辩方作为证据提交的请愿书,而没有什么笔迹鉴定。没有证据证明“请愿书”有人作假。就算“请愿书”上有的签名不是本人亲自签的,也不意味着“请愿书”所反映的黎庆洪的种种善举不真实,进而由此得出黎庆洪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结论。要想了解黎庆洪是不是欺压百姓、为非作恶的黑社会老大,司法机关到黎庆洪长期生活的开阳县花梨乡去随便走访一下,便真相大白,为什么就没有谁去走访一下当地的老百姓和基层干部呢?
不仅是“请愿书”,包括花梨乡政府、开阳县民政局和开阳县人大常委会等部门出具证明材料,作为证明黎庆洪不存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等违法犯罪事实的证据,一审法院都全部未作认证。而黎庆洪在羁押期间举报他人重大刑事犯罪的立功表现证据,法院也同样不作认证。如此不公正的审判,谁“领刑”多少又能说明什么呢?!
附《贵阳日报》的报道链接:
http://www.gywb.cn/news/guiyang/news/gynews/2010/510/news_105109733GE8FC3KCFC0D9AA0K3IG.html
附《影响力周刊》的报道:
http://www.gywb.cn/news/guiyang/news/gynews/2010/510/news_105109733GE8FC3KCFC0D9AA0K3IG.html
附周泽关于黎庆洪涉黑案的情况反映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db1fa00100iyql.html#comment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