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海淀区法院
宣布王**无罪的紧急联名呼吁书
昨日,我们从网络获取了北京律师王**涉嫌诈骗的有关信息。通过进一步核实和认真的研讨,一致认为:王**的辩护律师的意见是正确的,王**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并特别陈述理由如下:
一﹑王**(为方便行文,简称为王)具有履约能力
王是考取了国家司法资格,且已经通过执业资格申请审查,并已经成为实习律师的法律工作者。他本身具有一定的法律服务能力,这种能力客观存在,并非隐瞒或虚构。
二﹑王 身份真实
律师的概念里面既包括律师也包括实习律师。无论是律师自己还是别人,习惯上都以律师相称。就象对于法官助理,人们都会称之为法官一样。王即使以律师的名义对外相称,也不能算作虚构身份的行为。
三﹑王收费合理,手续齐全
王收取的3000元费用,当时即向被害人出具了书面收条,且明确是法律服务费用;被害人亦在辩护律师依法调查中明确向其表示:是找王办理自己被别人欺负的事情;被告人王也在与辩护律师会见中陈述:被害人是因为被别人欺负才找他办理事情的。收费的事实没有隐瞒,所要做的工作没有虚构,依犯罪构成分析,缺少犯罪的客观方面。
四﹑王的手机一直没有变化,始终保持畅通。事隔两年后,被害人的儿子也能联系到王,并和王约见,商谈退费的事情。王也同意并前去见面。并如约前去,被守在一旁的被害人儿子报警后带到派出所。由此推断:王不具有事前诈骗和事后逃避追究的故意。
五﹑形成合同关系,提供了部分法律服务。
就当事人被同住一院的男子欺负一事,王和本案另一实习律师王**,共同陪同当事人去有关机关进行反映和投诉,并提交了书面材料。其后,又委托其办理丈夫单位住房拆迁的安置补偿事务。办理了婚姻状况的尽职调查事务。可以视为已经履行了部分合同。
六 中止服务事出有因
在辩护律师进行依法调查中,被害人明确表示:听说丈夫单位准备进行房屋分配,害怕继续投诉会影响到自家分房子,此后长达两年的时间才没有催促王办理委托事务。
七﹑履行瑕疵处理规范是明确具体的
换言之,即使后来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充其量只是一种民事违约行为,协商、仲裁、诉讼应是合法的处理渠道。在执业过程中,如果还有什么过错,包括虚假承诺,甚至于执业欺诈,律师监管机构对其自有明确的处罚规范。以刑法替代行政处理规范和权限;替代民事处理规范和权限,不但严重侵权,也是违背一般法律原则的。
八﹑违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和补充性原则
谦抑性原则和补充性原则,是指对于社会危害性不大的一般的违法情形,要求司法机关只有在确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方法存在的前提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秩序的行为认定为犯罪。体现的是现代社会的轻刑原则,体现、倡导和保护了文明和人道,自由和人权,温情和宽厚的人文精神,体现了国家对于人及人的家庭、亲属的呵护和关怀。
九﹑ 违背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国策
刑法是严重影响个人权利的法律规范,他处分的是人的财产,自由和生命。关系个人、亲属和家庭的幸福和安宁,除非万不得已,不可轻易为之!目前我们的党国家所着重强调和追求的和谐社会的基本国策,司法机关应该给以高度关注,认真遵守。不要把“人民内部矛盾”当做“敌我矛盾”来对待。须知:一个冤案三辈仇!个人尚且讲究化敌为友;国家更要讲究统一战线。
十﹑ 违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
刑法规范和律师法律规范,前者属于一般法律规范,后者属于特别法律规范。对于特别主体进行处理时,首先适用特别法律规范,其次才适用一般法律规范。律师(包括实习律师)违章违纪的处理规范是明确的,具体的。司法机关动不动大刑伺候,是“以刑代罚”(笑话,这可能是中国律师的特别待遇)的典型表现。如此轻易入人之罪,的确让人心寒!此例一开,中国律师,岂不人人自危!?如此类推:医生违规,刑法伺候;教师违规,刑法伺候;工程师违规,刑法伺候;将来的罪犯岂不是铺天盖地而来,将相当多的公民成功的变成罪犯之后。我不知道那些暂时还没有变成罪犯的公民,心中将是什么样的感受?其中也包括警察。
十一﹑ “射幸式执法”,严重伤害法制
目前的中国,许多严重的违法无人追究。许多蒙冤受屈之人投诉无门。“出售假证”的广告竟然可以贴在天安门广场纪念碑上。运气不好,一点小事,就会毁其一生。运气好的,恶贯满盈没人追究。任何人都不敢保证一生一世能平平安安,弄不好哪天就会成为佘祥林、赵作海。人生象摸彩,幸福靠运气。法律的预设功能和指引功能无法体现。这种“射幸式执法”,选择性执法是对法制的严重伤害。
谁都知道目前的中国司法腐败。司法乱象三天三夜说不完。法律服务市场尤其如此。退休的什么什么官,还有什么什么长,还有什么都不是的,在外面自吹自擂,包揽词讼,上下其手,挑词架证。什么话都敢说,什么事都敢做,抹黑了律师的脸,败坏了律师的名,板子却打在律师身上。有的还公然在某些法律服务单位担任顾问;忽悠当事人,狮子大开口,把个法律服务市场,直弄的乌烟瘴气。有谁管过?相反,却对一个靠自己寒窗苦读,努力进步,的法律年轻人揪着不放。区区3000元,干了许多活,而且还全部退了费。我们一方面认为一些当事人太不厚道。同时也认为,一些体制内的法律人如何的缺少悲悯之心。
记住,那个因为一顿饭钱的年轻人,至今关押已经将近一年!
十二﹑ 情势所迫,王令人同情
中国的实习律师制度中最大的缺陷就是实习律师没有工资还不准干活。如果是一个本乡本土的啃老族,实在不行还可以死皮赖脸的混饭吃。但是王却是一个为了寻求理想离开故乡的北漂人士,而且拉家带口,幼儿要吃奶,大人要吃饭。王不设法挣钱,家里就要揭不开锅。区区三千元。按网友的说法:还没有LV的一个零头。赶不上有钱人吃一顿饭。因此而失去自由、尊严、前途还有美好的人生之梦。其情何堪?
十三﹑昨天,王诈骗案的检方和辩方的证据在网上公布以后,便有许多人进行强烈的关注。等到弄清事实以后,群情激奋,舆论汹汹。几乎全部跟帖,都表示强烈的的质疑,认为王明显不构成犯罪。其中,一个检察官(没有核实身份)说:我是检察院的,说老实话,我认为,构不成。事实到底如何,请你们以关键词搜索一下便知。我是新网友,粉丝不到800人,一声联署,报名的就有50 多人。这里面还有香港律师,还有不是律师的其他公民。
从网上的反映来看,至今还没有一例支持对王处以刑罚。
我深爱我的祖国,我亦深爱我的同胞。我时常为祖国骄人的成就心花怒放;我也时常为不平之事怒发冲冠。我这样做也许有风险。但我无法沉默,请原谅我语言的犀利和行为的不羁。它向你们展示了一个超出常规的维权行动,也许,它会使你们不安。但是,我以为,它是有效的。
海淀区人民法院,国家的首善之地,民族精英聚集的地方,他曾经是为人仰望的法学高地。至今我们仍然相信,他一定不会辜负法律人殷切希望,一定会以自己的仁慈、良知、公义和勇气,做出自己独立的判断。
请宣告王**无罪。
此致
海淀区人民法院
特别致意:徐进法官阁下
联合签名并倡导和责任承担者:
(2009)赴法国追索圆明园流失铜兽首中国律师团首席律师
( 2012)南海主权询证工程律师团(筹建中)首席律师
全国律协刑事委员会委员
北京天依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刘洋律师
特别说明如下:
1下列所有的签名者,均为自愿。除在网上进行表述之外,绝大多数在我的手机上以信息备案。我将进行保存。
2 本呼吁书将在网络进行公布。在评论栏签名者,如果个人信息齐全,视为联署。
3 本律师已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对联署人员进行了核实,本律师对联署人员个人的身份真实性负责。
4 因为时间紧迫和其他客观原因,联署人员的意思表示不能体现亲笔签名。但这种数字电文的表述方式是法律许可的,
5联署不分先后,按拼音顺序列出。
6 应被告人家属的要求,联署文件不暴露被告人姓名。被告人姓名我们内部掌握。
7 本联署呼吁书除在网上公布以外,我们将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寄给海淀区法院。
联名签署人名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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