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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布3起拐卖儿童犯罪典型案件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法制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6/2 12:31:44

    法制网530日讯  为充分体现人民法院依法惩治拐卖儿童犯罪的原则立场,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3起拐卖犯罪典型案件。这3起案例为:李凤英等拐卖儿童案,武亚军、关倩倩拐卖儿童案和彭成坤、孟凡俊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案。
  据介绍,近年来,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惩治拐卖儿童犯罪,特别是对于偷盗、强抢、拐骗儿童进行贩卖的犯罪分子,始终坚持严惩重判,并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拐卖犯罪高发势头得到初步遏制,采取哄骗、偷盗、强抢等方式拐卖儿童的犯罪发案数量明显下降。但是,由于各种复杂因素的综合影响,惩治拐卖犯罪的形势依然严峻,部分地区出卖亲生子女及人贩子大量收买并贩卖此类婴幼儿的现象较为突出。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表示,拐卖儿童及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儿童的身心健康,带来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强化责任、使命意识,对严重拐卖犯罪在总体上继续保持高压严惩态势,依法惩治出卖亲生子女及收买儿童的犯罪行为。对于拐卖儿童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以及案件审判工作中所反映的突出社会管理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制定对策,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积极参与构建预防拐卖犯罪发生的长效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儿童犯罪案件的三起典型案例
  案例1
  李凤英等拐卖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凤英,女,汉族,19551026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许元理,男,汉族,1968622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万玉莲,女,汉族,19631118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潘存芝,女,汉族,1963215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高怀玲,女,汉族,196552日出生,农民。
  20078月至20096月,被告人李凤英从外地人贩子手中大肆收买婴幼儿,后在山东省枣庄市贩卖给被告人许元理,许元理将婴幼儿加价转手贩卖给被告人万玉莲,万玉莲通过潘存芝、高怀玲、马广玲、李秀荣、孙晋英(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将婴幼儿贩卖给枣庄市峄城区、市中区、薛城区等地的居民收养,牟取利益。其中,李凤英、许元理、万玉莲参与作案37起,拐卖儿童38人;潘存芝参与作案9起,拐卖儿童9人;高怀玲参与作案6起,拐卖儿童6人。被拐儿童来源不明,破案后,均已解救。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凤英、许元理、万玉莲、潘存芝、高怀玲等人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儿童,其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李凤英、许元理、万玉莲贩卖儿童人数众多,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潘存芝、高怀玲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以拐卖儿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凤英、许元理、万玉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拐卖儿童罪分别判处潘存芝、高怀玲有期徒刑十五年、十三年,并处罚金。
  案例2
  武亚军、关倩倩拐卖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武亚军,男,汉族,198477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关倩倩,女,汉族,1988428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关倩倩于200928日生育一男孩,后因孩子经常生病,家庭生活困难,被告人武亚军、关倩倩夫妻二人决定将孩子送人。同年6月初,武亚军、关倩倩找到山西省临汾市先平红十字医院的护士乔瑜,让其帮忙联系。第二天,乔瑜将此事告知张永珍,张永珍又让段麦寸(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询问情况。段麦寸与关倩倩电话联系后约定付给关倩倩26000元。后段麦寸将此情况告知景九菊(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景九菊经与赵临珍(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联系看过孩子后,赵临珍又通过郭秋萍(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介绍买家。同年613日在赵临珍家中,武亚军、关倩倩将出生仅4个月的孩子以26 000元的价格卖给蔡怀光(在逃)。赵临珍、景九菊、段麦寸、郭秋萍分别获利1 400元、600元、500元、1 500元。赵临珍、郭秋萍、王洪生(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与蔡怀光一同将婴儿送至山东省台儿庄。后因武亚军的父亲向公安机关报警称孙子被武亚军夫妇卖掉而案发。同年717日,公安机关将被拐卖的婴儿成功解救。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武亚军、关倩倩将出生仅4个月的男婴,以26000元的价格出卖给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关于武亚军、关倩倩辩解其行为属于私自送养、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经查,武亚军、关倩倩在不了解对方基本条件的情况下,不考虑对方是否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的巨额钱财,将孩子送给他人,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儿子,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其辩解不能成立。武亚军、关倩倩由于家庭生活困难,将孩子出卖给他人,后孩子被公安机关成功解救,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依法以拐卖儿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武亚军、关倩倩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例3
  彭成坤、孟凡俊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彭成坤,男,汉族,19731114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孟凡俊,女,汉族,1971519日出生,农民。
  2006年至2009年间,王彩云、胡尊芝、刘霞、庞自粉、陈夫国、刘庆粉、陈夫刚(均已判刑)等人在山东省临沂市市区、临沭县等地交叉结伙,贩卖儿童18名,牟取非法利益。其中,200910月,被告人彭成坤、孟凡俊经左振友介绍,通过陈夫国的帮助,以44000元的价格从王彩云处收买一名男婴抚养。破案后,被拐儿童已解救。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成坤、孟凡俊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其行为均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鉴于二被告人对所收买的儿童没有摧残、虐待,公安机关解救时亦未进行阻碍,故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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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最高法,拐卖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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