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瘾君子”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辆引发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呈上升趋势,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全国公安机关将以“零容忍”态度全面排查包括驾驶人吸食毒品在内的各类安全隐患。
“毒驾入刑”的呼声,更加密集。
“毒驾”的危害
“‘毒驾’的危害远大于酒驾,应该尽快入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凡醉酒驾驶,即便不发生严重后果,也可能会被判处刑罚。全国政协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施杰,推动并见证了“醉驾入刑”全过程。
此后,施杰开始向“毒驾”挑战。
施杰经过调查发现,受全球毒情影响,近年来新型毒品在我国大陆地区迅速蔓延。在为数众多的吸毒人员当中,拥有机动车驾驶执照者不在少数。为此他在今年的全国政协会议上,提出《关于将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范畴》的建议。
据公安部禁毒局两禁处处长王刚介绍,目前,禁毒局和公安部交管局正在就“毒驾入刑”进行调研,他拒绝透露毒驾入刑的相关进展,只是表示“一切都在按部就班的进行中”。
事实上,毒驾在最近5年才被重视。王刚坦言,查酒后驾车,交警能察言观色,能测试酒精含量,但是是否是吸食毒品后驾车,之前并没有检测的技术条件。深夜或者凌晨,有些司机是喝酒的同时又伴有吸毒,“交警以前没有这个意识,现在慢慢地意识到了。”王刚说。
4月22日上午,一辆载有31名游客,从上海驶往常熟的旅游大巴车在行至沿江高速常熟段时,突然冲破道路中间的隔离带,与对面一辆正常行驶的厢式货车猛烈碰撞,导致两车侧翻,事故造成大客车上13名乘客和货车司机死亡。
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旅游客车驾驶员王振伟4月20日晚伙同他人吸食****并至网吧游戏、短歇,21日晨驾车载乘游客至杭州旅游,当夜返回上海,深夜又至网吧游戏至次日凌晨才短歇。王振伟吸毒并在疲劳状态下驾驶车辆、操作失当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
这起骇人听闻的交通事故,让“毒驾入刑”的社会呼声再起。
随后,公安部下令严查毒驾,各省市加强对毒驾的查处。“如果发现吸毒历史,吊销驾照”。
施杰的电脑里有一份关于毒驾的调研报告,由最近10年网上公开报道的毒驾案例汇集而成。其中,在2003年,仅有一例毒驾的新闻,2006年增加到10例,而等到2011年,则达到了250例。这些新闻报道的事实都极为相似,都是司机肇事,开始以为是司机酒后驾车,但是检测后发现并没有饮酒,随后检查车厢时在车内发现毒品,有一部分司机甚至“毒驾”后高速闯关。
近10年来,全国范围内发生的“毒驾”呈现爆发式增长,“毒驾”已成为继“酒驾”之后的又一重大社会安全隐患。
严控毒驾
尽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大量吸毒人员能够持证的主要原因在于,国内医院对此类体检太过宽松。“由于此前交管与禁毒部门间系统没有实现无缝对接,要求申请人去禁毒部门开相关证明更不现实,因此该条款实际上目前尚难以操作。”一位交警说。
目前,有多少吸毒人员持有机动车驾驶证,交通管理部门并不掌握具体数据。有专家估计,中国目前吸毒人数为100多万,而WHO(世界卫生组织)的数据显示,中国吸毒人口近1000万。其中这些人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几乎难以避免。
在意识到毒驾的极大危害性之后,各省级部门也在向毒驾说不。
2011年11月25日,浙江通过禁毒条例,规定吸毒成瘾人员被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责令社区戒毒的,在戒毒期间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因吸毒被行政处罚或者被强制隔离戒毒、被责令社区戒毒的人员,在行政处罚执行完毕或者解除戒毒后一年内申领、审验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提供吸毒检测报告。
从2012年5月1日起,江苏省公安交巡警部门借鉴查禁酒后驾驶的做法,在路面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对有吸食毒品嫌疑的驾驶人进行吸毒检测。发现有吸毒史则提取尿样检测。确认有吸毒史的,立即吊销其驾驶证件;凡尿样检测结果呈阳性的,由禁毒部门依法及时处理;对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未戒除的,交巡警部门依法注销其驾驶证件。
江苏省交管局表示,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毒驾”行为只有禁止性规定,而没有处罚性规定,新规应该加大查禁“毒驾”的力度,并增强条款的可操作性。
检测技术待推广
之所以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毒驾”行为只有禁止性规定,而没有处罚性规定,是囿于毒驾检测。
公安部禁毒局两禁处处长王刚在此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打击毒驾,首先在检测环节遇到难题。以往在毒品查缉工作中,排查嫌疑人员是否吸毒的常规检验方法就是尿液检验。由于尿液检验必须经历民警监督下取尿等诸多环节,往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而且检验时间过长,并不适用于路边筛查。
同时王刚透露,公安部正在引进唾液试纸,进行毒驾检测。王刚所说的唾液试纸,是指一种快速检测是否吸毒的卡片。事实上,这种检测设备在中国的发展,已经经历了两代产品。
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研究所工程师陈桂勇正是这种现场检测设备的研制者。据陈桂勇介绍,第一代是接触式,即用一个海绵头放在嘴里取样后检测,这个方法最早用于禁毒部门。第二代是非接触式,即要被测者吐一口唾液,1~2分钟就能完成检测的整个流程。此方法成本比较低,仅需十几元,而且如果嫌疑人吸过国内常见的一些毒品(海洛因﹑鸦片、罂粟、****等),两天之内检出率可高达95%以上。
在上海世博会期间,当地公安部门就曾利用这一技术在浙江嘉兴、金华等地进行了历时2个月的路边吸毒筛查,仅在沪杭高速公路大云卡点就查获543名涉毒前科嫌疑人,其中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嫌疑人385名。
最近3年来,内蒙古公安厅禁毒总队在娱乐场所、交警路查等现场利用唾液检测技术替代原有的尿检,整个检测过程仅需1至2分钟。
据了解,这项快速检测技术尚未广泛运用到打击毒驾中。
期待毒驾入刑
“醉驾入刑”后,“毒驾入刑”的呼声也持续不断。
施杰认为,“当前的最大问题是,执法部门对“毒驾”肇事的后果只能根据伤亡程度以交通肇事罪进行量刑;而对未造成伤亡的“毒驾”行为,只能视为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处罚力度远不如醉驾,这根本无法对“毒驾”行为形成防范于未然的震慑作用。
施杰提出,应将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范畴,以刑罚的方式进行惩治,使这种比“醉驾”更危险的行为受到与其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的惩罚,以有效遏制其迅速蔓延的态势,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中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仁文和施杰观点相似,他认为,传统的交通肇事罪必须等到“肇事”结果发生后才能处罚,但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对法益采取前置性的保护,对严重的危险驾车等行为以交通危险罪论处,从而由过去的“结果犯”转向成现在的“危险犯”。“我认为,我国可以借鉴这种立法思路,完善刑法中‘交通肇事罪’的规定,设立类似我国台湾地区的‘重大违背义务致交通危险罪’,并处以相应的刑罚。”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也赞同这种观点,我国现有立法对“危险驾驶”(如醉酒、吸毒后驾驶,超速驾驶等)处罚力度不够。这使得一些“高度危险的驾车方式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在量刑时面临尴尬,去年备受争议的“孙伟铭案”就是其中之一。目前,有的地方法院对“危险驾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处罚较轻;有的地方将类似行为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处以死刑。“不同城市,不同罪名,不同处罚,使公众困惑,也使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受损。”
施杰表示,让“危险驾驶”入“罪”,不仅更严厉地打击行为人,更在于警示和威慑公众。应借鉴“醉驾入刑”的做法,将“毒驾”列入刑法,并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采用可操作性强的技术方法,才能遏制“毒驾”,减少因“毒驾”造成的交通伤亡。
尽管公安部禁毒局两禁处处长王刚没有透露现在公安部毒驾调研的最新进展,但是他预计,这个时间不会太久。“大概过一两年”,在路面上,就跟检查酒驾一样也会开始检查毒驾。
广州刑事律师推荐
原文链接:“毒驾入刑”,还有多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