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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丹也谈《关于<刑诉法>解释(征求意见稿)》
作者:许丹 文章来源:博客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8/24 21:23:36

  近来律界人士广泛讨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见陈有西律师的几条微博观点鲜明、言简意赅,故汇其内容制成长微博转发,徐昕老师跟帖说:过几天高法要召开相关研讨会。我认为既然是征求意见稿,大家就不要放弃“被征求意见”的权利,利用征求意见的机会,把自己的看法都表达出来,以供起草、修改、决策者参考,有话现在不说,出台后再抱怨,则于事无补。

    至于说了管不管用,那不是“被征求意见”人所能左右的,“做事在人,成事在天”,生命的价值在于责任。我们只做自己应该做的事,尽自己应该尽的责任,无愧良心,就够了。

    我注意到《解释(征求意见稿)》,虽然起草的意向是与《刑诉法》修改同步,但真正启动的时间是今年5—7月,主持人是最高法院张军副院长。这份《意见稿》或多或少带有今天法治时代的划痕。

    今天的法治面临了怎样严峻的考验?公、检、法、司能否保持独立,各司其职?刑事诉讼是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现状不容乐观。

    因此,还望最终制定《解释》的专家、学者以及各位领导,能直面今天中国法治惨淡的现状,出台一份切实能“确保法律准确、有效实施。”的法规,切忌自缚手脚,自废职能,更不可只顾一家之方便,而损毁他者职权。

    我还注意到律师们对《意见稿》第9条法庭纪律(《解释》第249条、第250条)反响最大。就此,逐条分析,并简要谈谈个人看法:

    (1)规定:不得将录音、录像、摄影器材、手机等电子设备带入法庭,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

    这里的“电子设备”指的是什么?包不包括手提电脑?如果包括,是不是意为着中国的法庭将屏弃现代化简单、快捷、高效的无纸办公模式?如果不包括,就不要含糊,既然连“手机”都能明细出来,何必不确认一下“笔记本电脑”?我想“笔记本电脑”在工作中可能占的位置更重要吧,建议在完善《解释》中,能明示,以免在今后执行时,各地法院标准不一,随心所欲。

    “电子设备”一词外延不好确定,电子钟表算不算电子设备?记得斯伟江律师在法庭上就曾遇到过法警查扣电子钟表的事,如果电子钟表也算是“电子设备”,那是不是以后进入法庭的人连手表也要换成机械的?为了避免法庭临时兴起,再出现查扣电子钟表的无聊闹剧,这里不妨试着在“电子设备”一词前,加个相关定语,明确一下,什么样的电子设备不许带进法庭。

    (2)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和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报道庭审活动的,除警告、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等处理外,还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等器材或者存储介质。

    法庭既然有纪律大家就应该共同遵守,但有一疑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如果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庭无理拒绝新闻媒体报道,指定、限制公民旁听,甚至擅自做主关门、秘密审理,这些行为算不算违反法庭纪律?如果遇到这样的事,该怎么办?是警告、拘留,还是请这样不仅违纪,而且乱法的审判长下岗?高法在《解释》中,只针对“未经许可报道”者,出台了惩治措施,而没有拟定针对擅自做主法庭“不公开审理”者采取措施,势必会破坏“公开审判” 的原则,助长暗箱审判的风气,从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解释》对违纪行为都考虑得如此周到,对破坏法庭“公开审理”的违法行为,更没有理由视之不理,何况后者比前者对法律的破坏性更大。故希望《解释》能规范双方行为,既要约束“未经许可报道”者,也要约束擅自“阻止依法报道”者,以便确保法律准确、有效实施。

    (3)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严重违反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可以禁止其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身份出席法庭参与诉讼;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可以建议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停止执业、吊销律师证书等处罚。

    《解释》第9条法庭纪律一项,最受争议的就是第(3)条,该条款深刻地暴露了一些决策人的“公权力制胜”“公权力优越”的意识。

    首先应该明确:法庭不是法院的。

    法庭一般定义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机构、场所等。法庭可以设在法院院内,也可以设在其他公共地点,比如,礼堂、体育场等。这里很清楚地昭示一点:法庭不是法院的私堂,而是国家的公堂。

    既然法庭是国家的公堂,法院就不可以把公权当私器。没人否认一个具体的庭审需要一个审判长主持,但是这个审判长的权限也只能在这一次审判活动中使用。倘若允许这个审判长超越一个具体的庭审活动,而主宰其他的法庭。审判长乱用权力的现象就不可能避免。至于再到法院投诉讨公道,犹如谁家的孩子打了你,你到谁家去讨说法,能不能讨回来,这还用回答吗?陈有西律师就此预言:“滥权报复将百分百发生。”

    综上直言:如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法庭违纪行为,可以驱逐,但是直接禁止其六个月至一年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身份出席法庭参与诉讼,则有扩大权力之嫌。

    其次,警官、检察官、法官、律师都是法律的公仆。

    在国家的公堂法庭里,法律至上,警官、检察官、法官、律师均是法律的公仆,都为确保法律正确实施服务。因此,维护各尽职守、各司其职的原则,是法庭的底线,倘若失守了这个底线,法庭就会沦落成某衙内的私堂。在这里执掌公权力的一方,绝对不能扩大自己的权力,去削减、侵犯别人的权利,否则就是对法律的践踏。

    作为托起天枰的法院,本分该做的事就是审理案件。如果诉讼中有人违法可以走法律程序处罚,如果违纪可以驱除,但法院不能越俎代庖,兼起所有部门的职能。律师既然归属司法部,法院就不要去代替司法部履行职责,正如陈有西律师所说:“法庭秩序是法庭管的,但法庭无权种司法部律协的田,处罚律师人身权,财产权,执业权。律师还没有划归法院管。”

    用通俗易懂的话直接说白了,审判长管好法庭,公平公正依法审判,维持好法庭秩序,这是分内职责,法院管好审判长,至于律师,还是交由司法部去管,因为,法院強管律师,不但于法无据,而且后患无穷,说得轻一点,会助长审判长骄横跋扈,说得重一点,会彻底摧毁了中国的刑辩制度。

    再次,法庭秩序需要双方共同遵守。

    提请考虑:“严重违反法庭秩序”这一条,不能只限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这条更应该约束主持庭审活动的审判长。法庭秩序必须依法进行,依法维护,审判长不得违法自拟规则,自定秩序。如果确因审判长剥夺别人发言的权力,践踏程序正义等违法行为,而引发的法庭秩序混乱,应该毫不犹地追究审判长,并严加惩处。任何一个审判长在法庭上也是法律的公仆,只有审判长小心谨慎依法行使手中的权力,才有可能保证“法庭秩序”。这里设问一下,若是审判长率先违法,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不可以抗议?抗议算不算严重违反法庭秩序?且不要告诉我这是凭空臆想的情景,在今天的法庭上,这样的审判长还少吗?

    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爱护审判长是情理之中。针对中国法治之现状,直言谏曰:最高法院如果真的爱护审判长,就要千方百计想办法让他们手中的权力行使在阳光下,因为公开审理与冤假错案成反比,在监督下行使权力,违法乱纪的几率最小。爱护他们,就不要再帮助他们加固暗箱,否则“虽曰爱之,其实害之;虽曰忧之,其实仇之”,子厚警言,切记!

                                                  2012.8.24于北京

(转自许丹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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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许丹也谈《关于<刑诉法>解释(征求意见稿)》

本文关键词:最高法刑诉法解释,直接惩戒律师,刑诉法解释(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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