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团
>>广州刑事律师网办理的名案 【更多】

广州著名刑事律师李修蛟

 

您现在的位置: 辩护律师网 >> 刑事法律 >> 法治新闻 >> 正文

新刑诉法审结首例刑事附带民事案 未支持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
作者:晟畅 文章来源:辽宁法制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3/20 16:36:59

  1月1日,新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实行。1月17日,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依法对贾坤(化名)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了宣判,全省首例依据新刑诉法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赔偿范围进行适用。
  【案情回顾】
  2011年8月,贾坤和马晶(化名)在沈阳一个建筑工地打工时相识,通过一段时间的了解,二人确立了恋爱关系。到了12月份,因为冬天没活干了,贾坤带着马晶回到义县农村一起同居,准备第二年一起挣些钱就结婚。
  由于马晶在打工时认识了不少人,所以经常就有男性朋友给她打电话聊天,这让与她一起同居生活的贾坤非常不舒服,于是,贾坤就总跟马晶吵架,说:“我们都准备结婚了,你以前的朋友不能总联系了。”这一次两次的还好,可是,时间长了,两个人的心里都有了隔阂。
  去年2月,贾坤和马晶又一起到沈阳打工,马晶依然和以前的朋友见面,而且还经常出去玩乐,贾坤就埋怨马晶不好好和他过日子,二人经常吵架,马晶一气之下就回了自己家,贾坤打电话也不接。2012年4月30日,贾坤到马晶家找她,马晶仍然不想和贾坤和好,于是贾坤说马晶的身份证和衣服还都在义县,让她回去拿。
  当日晚上两人一起回了义县。晚上吃饭时贾坤一直劝马晶,想和她好好过日子,可马晶始终没有同意,吃完饭贾坤说一起出去走走说说话,在临出去之前贾坤从床下拿一把尖刀别在腰里,二人一起走到义县大凌河桥下,贾坤再次劝说马晶与其和好,马晶还是不同意。见马晶的态度坚决,贾坤心里起了杀念,掏出随身带的尖刀刺扎马晶颈胸部数刀,致马晶当场死亡。
  经法医尸体检验鉴定:马晶系被他人用单面刃锐器刺伤颈胸部致右肺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作案后,贾坤留在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件审理】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贾坤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坤系累犯,应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新刑诉讼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请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晶的母亲要求被告人贾坤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642201.5元,其中死亡赔偿金409340元,丧葬费19356.5元,马晶母亲的生活费4505元、医疗费3000元,住宿费1000元、交通费2000元、误工费3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
  被告人贾坤辩称其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其指定辩护人提出本案因情感纠纷引发,被告人贾坤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经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贾坤因与其同居的被害人马晶提出分手而有预谋地持刀杀害被害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贾坤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无拒捕行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被告人贾坤2003年6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8年4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关于被告人贾坤所提其没有杀人主观故意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贾坤有预谋地携带尖刀,且刺扎被害人身体要害部位数刀,作案后没有采取任何救助行为,足见其杀人主观故意明显,故此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贾坤的指定辩护人所提本案系因情感纠纷引发、被告人贾坤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但被告人贾坤作案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极深,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不足以从轻处罚,应依法判处死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丧葬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要求赔偿住宿费、交通费、误工费6000元的诉讼请求,未提供相应证据;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409340元和马晶母亲的医疗费3000元、生活费4505元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故对上述诉讼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
  根据被告人贾坤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锦州中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贾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晶的母亲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19356.5元。
  【法规链接】
  新刑诉法第九十九条和《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法官提醒】
  新刑诉法和《司法解释》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赔偿范围进行了调整。在采访中,承办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这个案件,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及相关的医疗费、生活费的诉讼请求,因无法律依据法院未予支持;对要求赔偿住宿费、交通费、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因未提供证据法院未予支持。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原来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包含在新刑诉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之内,也就意味着从2013年1月1日起,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因没有法律依据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广州刑事律师推荐
原文链接:新刑诉法审结首例刑事附带民事案 未支持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

本文关键词:新刑诉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
    声明:[广州刑事律师]网转载此文旨在传播更多信息。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广州刑事律师李修蛟]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广州著名刑事律师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广州刑事律师]网
由从事二十多年法律工作的[广州刑事律师]李修蛟牵头的老检刑事律师团创办。老检刑事律师团由专业刑辩律师组成,专业精深,经验丰富,成效显著,旨在为您提供专业、超值的刑事法律服务。找广州专业刑事律师,了解[广州刑事律师]收费标准,请随时联系我们!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广东刑事律师网 广州离婚律师网 证券索赔网 广州著名刑事律师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华南刑事律师网 广州刑辩律师网 广东刑事律师网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广州市公安局 广东省公安厅 深圳市公安局
    证券律师网 广州著名刑事律师网 广东知名刑事律师网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佛山市公安局 东莞市公安局 中山市公安局
    | 关于本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长邮箱 |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本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Copyright (c)2021-2023 www.defenselawyer.cn All Rights Reserved
    广州刑事律师团网站由广州刑事律师、原一级检察官李修蛟创办。为您推荐广州有名的刑事律师!
    李修蛟律师广州接待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太古汇1座31楼、33楼(非约勿访)
    李修蛟律师深圳接待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5015号中银大厦A座27楼(非约勿访)
    粤ICP备1715009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