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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检察院:路上偷倒建筑垃圾最高可判死刑
作者:刘晓燕 文章来源:南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5/7 9:14:08

  南都讯 记者刘晓燕 通讯员汪林丰 偷倒建筑垃圾要坐牢,而最高可判死刑。昨日,市检察机关公布首次对在道路上倾倒建筑垃圾的人员批准逮捕的案例,一名在龙华新区路边偷倒建筑垃圾的嫌疑人面临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指控,该罪名起刑点是3年有期徒刑,而最高可判死刑。据悉,深圳偷倒建筑垃圾的现象严重,但此前对肇事者的处罚最多只有治安拘留和罚款。

  嫌疑人曾多次偷倒建筑垃圾

  近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付某富,这也是深圳市检察机关首次对在道路上倾倒建筑垃圾的人员批准逮捕。据介绍,犯罪嫌疑人付某富今年3月30日凌晨时分驾驶赣C85368号轻型自卸货车,满载建筑垃圾并倾倒在和平路接近布龙路路口处。被值勤民警发现后,付某富驾车沿龙胜路、和平路等一路逃跑,最后撞断梅龙路一工地出入口的栏杆驶入该工地内,被一路追来的民警抓获归案。

  经侦查发现,付某富还曾驾驶赣C85368号轻型自卸货车,在龙华新区简上路往福龙路的人行道上等处多次偷偷倾倒建筑垃圾。3月31日,付某富被刑事拘留,4月28日,市检察院经审查后,以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对犯罪嫌疑人付某富批准逮捕。

  此外,付某富偷倒建筑垃圾还有老乡“接应”。付某富在倾倒建筑垃圾后被值勤民警追赶期间,其同乡黄某华明知民警正在执法,却帮助付某富逃跑,驾驶小型客车故意穿插挤碰正在执法的民警驾驶的机动车,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并对正在执法的民警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目前,黄某华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也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首次以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批捕

  实际上,破坏交通设施罪这个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多见,深圳市检察机关近几年来也一共才零星批捕了几宗涉嫌该罪名的案件,且主要是针对盗窃电缆线、盗窃高速公路护栏螺栓等犯罪行为。而在道路上偷排偷倒建筑垃圾的行为,以前都是由城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打击力度非常有限,像本案这种对其刑事立案并以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进行逮捕,这在深圳还是第一次。此次对偷倒建筑垃圾的嫌疑人以涉嫌此罪批捕,主要是要发挥司法的威慑和警戒作用。

  在此次案件中,由于垃圾清理得比较及时,所幸并没有造成交通事故,但此前因垃圾清理不及时而发生严重事故的案例已不少。2012年底,福龙路一辆小车因为躲闪不及撞上一堆建筑垃圾并造成了严重交通事故。而在此之前,对肇事公司和司机的处罚最多只是罚款和治安拘留,并未上升到刑罚的程度。

  正是因为偷倒、偷排现象在深圳已经十分严重,市检察机关一直在探索如何发挥司法的作用与影响。去年5月14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批准逮捕了偷排泥浆的朱某勇等三人,这也是深圳首次对偷排泥浆者追究刑事责任。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12年11月,朱某勇等三人已被宝安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偷排泥浆会造成市政道路和市政设施严重堵塞和破坏,偷倒建筑垃圾则会致使车辆等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因此,今年市检察院决定尝试对此种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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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坏交通设施罪

  根据刑法第117条规定,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此罪属于危险犯罪,根据法律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已造成了严重后果,则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检察官刘伟成表示,根据犯罪嫌疑人付某富的供述、视频资料及其它相关证据材料等,可以认定嫌疑人付某富驾驶货车在城市道路上倾倒大量建筑垃圾,情节恶劣,足以使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7条,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且付某富实施犯罪后有逃跑企图,具有社会危险性,因此根据公安机关的报请,市检察院依法对其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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