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 记者李永、通讯员韦磊报道:会见难、阅卷难、知情权保障难……辩护律师执业权利如何保障?22日下午,广东省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意见(试行)》(下称《意见》)。《意见》对辩护律师接受委托权、会见权、知情权等各项权利进行细化,明确到会见次数、告知期限等,并将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列入检察人员执法档案,对检察人员应当告知而未告知、应当许可而未许可等行为记录在案并按规定追责。
据悉,执法档案的具体操作方式有待下一步细化和明确。”
10项新增5项明确3项细化
《意见》共22条,重点围绕依法保障辩护律师接受委托权、会见权、阅卷权、知情权、申请收集和调取证据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权以及建立健全对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救济机制七大方面内容,“22条几乎每一条都有亮点,具体包括10项新增、5项明确和3项细化。”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马谨斌介绍。
马谨斌说,因检察人员个人的认识不到位、工作上欠规范、相关法律条文不明确等,以至于辩护律师的权利经常得不到保障。“如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检察院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但对最迟什么时候应当许可、许可次数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被滥用,侦查阶段可以会见一次变成只能会见一次。对此,这次《意见》明确规定:侦查终结前,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次数不得少于两次,而且第一次许可会见应当安排在犯罪嫌疑人被执行逮捕一个月以内。”
再如,法律规定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向人民检察院了解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罪名和案件相关情况,但对于“案件相关情况”具体内容是什么,最高人民检察院没有明确,而在《意见》中明确规定,案件相关情况既包括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延长羁押期限等程序性情况,也包括当时已查明的立案侦查罪名的主要事实。
马谨斌说,广东的刑事案件占全国十分之一,反贪腐案件会越来越多,此次《意见》结合广东特色,新增了10项内容。
“对存在应当告知而未告知、应当许可而不许可、应当答复而未答复或者逾期答复等未依法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行为的,将记录在检察人员的执法档案中,并追究相应责任。”马谨斌说,“不过,执法档案的具体操作方式有待下一步细化和明确。”
几种情形“有碍侦查”不得会见
《意见》对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中的部分内容,做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比如,法律规定,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存在有碍侦查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不予许可会见。对什么属于“有碍侦查”情形,法律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并未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
《意见》明确规定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具有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转移赃款赃物等四种情形属于“有碍侦查”,在上述情形消失前,律师在侦查阶段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予许可。
此外,《意见》还明确了辩护律师的知情权内容和保障办法,规定辩护律师向检察院了解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相关情况的权利,应当获得及时告知或者通过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查询案件流程信息的权利;适度扩大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范围,进一步明确法律援助范围等;并明确规定应当保障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通信权,明确对看守所转交的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往来信件,经审查不妨碍侦查或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5日内转交。
新增10项内容要点
●新增对“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范围的规定,明确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等贿赂性质的犯罪为“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新增“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犯罪情节恶劣”、“有重大社会影响”、“涉及国家利益”三大构成要素认定的实体条件的规定。
●新增“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50万元以上”证据条件的规定,明确侦查机关必须掌握确凿的证据。
●新增对“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会见的次数不得少于两次,且第一次会见应当安排在犯罪嫌疑人被执行逮捕一个月内。
●新增检察院主动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检察院应辩护律师申请主动排除非法证据、将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列入检察人员执法档案制度、建立内部监督机制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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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广东:侦查终结前许可辩护律师会见嫌疑人不得少于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