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毓明:从“嫖宿幼女”看未成年人保护的差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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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娄凤才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4/11 19:04:22 |
从“嫖宿幼女”看未成年人保护的差距
作者鲍毓明(中国大陆及美国最高法院律师)
日前,因略阳县4名村镇干部和包工头与12岁少女发生性行为被当地警方定性为“涉嫌嫖宿幼女罪”,连同以前发生的习水干部“嫖宿幼女”案,使得人们再次对“嫖宿幼女罪”的存在是否恰当、是否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是否容易被特权阶层滥用产生广泛质疑。
我国刑法对“奸淫幼女罪”有专门定义,特指“行为人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幼女是否自愿。但相关司法解释又规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个司法解释再加上同时存在量刑较轻的“嫖宿幼女罪”,使得对幼女实施性侵害的定罪和量刑产生了很大空间和变数。
反观国外相关立法,大多只设定了强奸幼女的概念(也称法定强奸罪),并未另行设定嫖宿幼女的概念。除了极个别的情况(如发案时嫌犯也未成年),只要是和幼女发生性行为,无论嫌犯是否知道其真实年龄,无论是否取得对方同意,无论是否涉及金钱交易,均认定为强奸罪。其原因是,幼女在这个年龄阶段缺乏对性行为性质和后果的理解,没有表示同意的民事行为能力。
具体以美国为例,强奸罪是属于州法管辖的犯罪,各州立法略有不同。大多数州并未独立设定法定强奸罪(此处不称强奸幼女罪是因为受害人也可能是男童),而是在强奸罪中针对受害人是否能够同意性行为设定了四个重要的数字,即“同意年龄”(达到此年龄则肯定可以同意性行为,从16到18岁不等),“受害人最低年龄”(低于此年龄则肯定不能同意性行为,从12到18岁不等),“年龄差”(当受害人介于上述两个年龄之间时,可以同意和不超过此年龄差的嫌犯发生性行为,从2至5岁不等),“最低起诉年龄”(低于此年龄的嫌犯不适用强奸幼女罪,从12到24岁不等)。
由此可见,美国大多数州的立法都将受害人的实际年龄作为判断是否构成法定强奸罪的客观标准,而未考虑嫌犯是否知道年龄、受害人是否同意等主观标准,这可以有力地对未成年人加以保护,避免由于主观想法不好证明给定罪造成困难,同时也对年龄相仿的未成年人间的性行为宽容处理。在实际判例中,曾有未成年少女假扮成年人卖淫,虽然嫖客确实认为其是成年人,但是最终仍被认定犯有强奸罪。很多州的法律还对某些知情者设定了举报义务,也对接受举报的部门规定了处理程序和时限。
另外有两个印象较深的事情也足以显示美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程度。第一件是美国著名的电视节目Dateline曾在全美巡回撒网,请未成年少女在聊天室结识想跟她发生性关系的人,吸引他们到家里来,主持人埋伏在屋内,警察埋伏在屋外。那些人进屋后女孩佯装洗澡,和他隔墙攀谈,在确认他知道女孩年龄并想发生性关系后,主持人首先出场对他进行采访,让他说自己的想法,而他出门后警察会拥上将其逮捕,以强奸幼女未遂法办。整个过程在电视播出,无马赛克,嫌犯丑态百出,非常有教育意义。
第二件事是,因为美国的严打,有些美国人跑到海外去,寻找卖淫幼女买春。在幼女卖淫的重灾区柬埔寨,美国记者与联邦调查局探员进行了长期调查与跟踪,竭力寻找并捉拿美国嫖客。而且,美国首脑还多次赴柬埔寨与其首脑谈判,敦促其加大对国内幼女卖淫的打击力度,并配合柬埔寨进行了多次有效的打击,使得该国幼女卖淫的情况得到很大改善。
在参考了其他国家一些成功做法后,可以认识到我国目前对幼女性侵害的打击确实存在不足。在此,呼吁有关部门重视这个差距,尽快采取有效可行的立法和司法举措,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尽量避免给有特权的人物以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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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鲍毓明:从“嫖宿幼女”看未成年人保护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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