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很多律师都在发声,纷纷呼吁自己所办理的刑事案件二审应当开庭审理。
仔细分析他们所披露的案情,基本上都是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那么为什么二审法官不同意开庭,非要书面审理呢?是法官们业务不精,不懂法吗?还是他们另有目的?
刑诉法明确规定了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死刑、抗诉案件且不论,只要是被告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都应当开庭审理。
而基本上所有的上诉案件,就是因为被告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有异议,影响了定罪量刑,才提出上诉的。所以,这些案件的二审应当开庭审理。
既然法律规定如此明确,为何二审法官还对具备法定条件的案件拒绝开庭呢?
问题就出在“可能”二字上
几乎每个拒绝开庭的二审法官,都拿上述刑诉法第234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可能”二字做文章,以最大的恶意曲解法律。
他们的说辞一般是:“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有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那么也‘可能不影响’定罪量刑。”这岂不是胡搅蛮缠吗?只要是具备基本语文水平的人都不会作出如此理解。
上述“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意思应该是:只要被告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有异议,具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可能性,二审就应当开庭审理。这意思理解起来有这么难吗?
如果法官们对上述法律规定还是理解不透彻,老领导对此早已作出了明确解读,帮助法官们去理解。
法官培训教材对二审应当开庭情形的解读
2012年出版的《新刑事诉讼法法官培训教材》,由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现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同志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多位负责刑事审判的领导们任副主编和编委,用于法官对新刑事诉讼法的学习、理解与培训。
针对刑诉法第234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该书第十一章“二审审理方式和范围”(第360页)中,明确写道:“只要是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了有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异议,不论该异议最终是否成立或者最终是否影响定罪量刑(包括异议明显不成立),均应当开庭审理。即使所提的异议明显不成立,根据立法精神,也应当开庭审理。”
针对刑诉法第234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在该书第十一章“二审审理方式和范围”(第361页)中,明确写道:“下列情形,属于‘其它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1.社会关注、影响重大的上诉案件。2.当事人或者其亲属强烈要求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5.开庭审理有利于收到最佳社会效果的上诉案件。”
所以,只要具备上述条件的二审案件,都应当开庭审理。如果拒绝开庭的二审法官们还拿法律理解、文字游戏做文章,还是再去上上课,学习一下老领导的培训教材吧。
老领导喊话法官,要求严格遵守二审开庭的法律规定
张军同志在2012年《在全国法院贯彻落实修改刑事诉讼法决定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明确要求:“要严格遵守二审开庭的法律规定。被告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上诉案件以及其它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必须开庭审理。”
各地拒绝二审开庭的法官们,难道对二审开庭的理解与老领导不一致?老领导的讲话精神不再领会了吗?
其实,不怕二审法官们业务不精,业务不精可以学习、可以帮助提醒嘛!就怕他们揣着明白装糊涂,把法律、公平、正义扔一边,去办人情案、维护下级法院案、领导指示案、业绩升迁案、“运动”案……
被告人、家属、辩护律师该呼吁还是要呼吁。喊两嗓子,你法官总得哼哼几声吧!
本文来自作者:法治君,公众号:刑辩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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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二审法官不同意开庭,老领导喊你再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