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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应如何应对虚假的“认罪认罚”
作者:苏明飞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9/28 9:16:01

昨晚接到一涉黑案当事人家属的咨询电话,她说她的老公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起诉至法院,在所有被告人中排名第二。本周一上午开庭审理,本来,法院对接近三十人的涉黑组织进行审判,再怎么“神速”也得十天左右吧?然而,只有想不到,没有见不到。这不,区区两天时间,一审庭审程序即告终结,令人不得不大呼意外。

凡事皆有因果。究其原因,在所有涉黑案成员中,除第一被告人与第二被告人之外,其余的都作了认罪认罚。法庭审理过程中,虽有极少辩护人也为自已的当事人做了无罪辩护,怎奈力量薄弱,难以引起合议庭重视,加之公诉人对被告人分化组合、恩威并用的“组合拳“的巨大威力,这样一来,庭审时间如此之短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对于具体案情,笔者是一无所知的。面对突如其来的咨询,也很难有一个比较全面的答复。只是在对所陈述事实简要分析后做出判断前会问一句:“假如你说得都是真的”这样的话。但是,笔者想表达的是,涉黑案中的刑辩律师尤其是不认罪认罚被告人的刑辩律师面对其他被告人大面积的认罪认罚,真的无所作为吗?真的无破局之术吗?答案是否定的。

那么,对于承办涉黑恶案件的刑辩律师而言,如何做才能破局,如何做才能揭开虚假认罪的面纱呢?笔者以为,当前,在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几乎得不到批准的情况下,刑辩律师依然可以通过庭审调查程序中的发问与质证环节去发现、去质疑、去推翻公诉机关的指控犯罪的要点及据以指控犯罪的证据的证明体系。而这两项工作,对承办案件的律师的要求还是比较髙的,不仅需要敬业,不仅需要仔细阅卷,不仅需要多次会见,还需要在专业的基础上有胆有识,在发问过程中,充分利用好矛盾中的对立统一规律,按照时间、地点、人物等客观因素,敢于抓住案件中的致命缺陷而突然发力,对作虚假认罪认罚的被告人穷追猛打,致使他无法回答辩护人环环紧扣的缜密发问,最终将案件真相揭露于法庭,揭露于所有的诉讼参与人及其他旁观者面前。

行文至此,可能有人会说,即便揭露真相后又能怎么样?法院还是会听公诉机关的,此为其一;其二,由于其他因素的存在,在涉黑案的庭审中,绝大多数律师都是噤若寒蝉,有些甚至不敢高声发言,更别提什么据理力争了;其三,有个别律师本想据理力争,但被公诉人和法庭接二连三地警告后,哪里还敢说什么惊人之语,只有逆来顺受,被动应付的份儿了。

对于以上几种说法,笔者不能完全苟同。笔者以为,从事刑事辩护这一职业,本身就存在风险,这种风险来自于调查取证;来自于仗义执言;来自于违反法律;来自于打击陷害;来自于......。总之,只要是真辩,就存在执业风险。当然,世界上没有任何一种职业是绝对安全的,在化解法律风险的同时,作为一名职业人,是否也应想想我们能为这个行业奉献些什么?

拿刑辩律师来说,我们在法庭上据理力争,勇于发声,既是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一种交待,同时也是自己恪尽职守的最好证明。只要你表达了应该表达的内容,做了应做之事,表明你已尽责,你已将案件做到极致。你的言论已记录在案,并有庭审录像为证。至于说结果如何,你只能期盼,但不是你所能决定的。可是,如何表达?如何发声?不仅需要胆识,更需要智慧。辩护人越是对认罪认罚的当事人刨根问底,公诉人及被问的被告人越是表示反对,说什么不愿意回答就不能强人所难。那么,出现这些问题之后该怎么办?笔者以为确实考验承办律师的智慧。路有两条:一条是继续问下去,但阻碍重重,可能为此带来执业风险;另一条是放弃,除前功尽弃不说,还可能招致当事人及家属的不满。怎么办?能放弃吗?不到水落石出,不到真相大白时岂能放弃!

最好的防守就是进攻,在法庭上,在公诉人咄咄逼人的气势和看似凌厉的攻势(有些案件)下,刑辩律师应找准时机反守为攻,而不能一味处于守势。既然刑诉法确定了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平等对抗的这样一种构造,辩护人还有什么理由畏缩不前呢?难道说仅仅是为了安全起见吗?只要你是依法辩护,只要你没有违反相关规定,相对来说还是安全的。权利都是争取来的,权利的实现也很少能够一蹴而就。笔者以为,在法治不公的情况下,刑辩律师更应勇于发声。(本文作者:广东维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苏明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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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虚假的认罪认罚,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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