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以来,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在不断攀升。对醉酒驾驶行为进行刑事打击并没有起到有效遏制醉驾的效果,现实已偏离了“醉驾入刑”的初衷。因此,建议尽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
一、社会治理现代化要求犯罪越少越好醉驾成为第一被追诉的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2020年全国法院审结“醉驾”等危险驾驶犯罪案件28.9万件,占刑事案件总数25.9%,危险驾驶罪成为名副其实的第一大罪。这表明醉驾入刑未必是打击醉驾行为最有效的方法。对实际危害并未达到入刑标准的醉驾行为进行刑事打击,还直接引起了犯罪率的上升,这也不符合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要求。
二、醉驾行为的危害性与刑罚处罚的后果不相匹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带来了一定的社会问题
因醉驾被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后,行为人除了需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将面临一系列附带的不利后果。受刑事处罚的人可能会坐牢、失业,在此后的日子里就业权也会受到严格的限制。显然,醉驾行为本身的危害性与刑事处罚造成的后果不成比例,长此以往将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
三、醉驾不分情节一律入刑,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相悖
刑法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规定没有情节限制,醉驾即为犯罪,即使没有造成现实损害也处以刑罚,这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相悖。对于客观上未造成实际危害,主观上无明显恶意的情形,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足以实现惩戒目的,从而达到抑制再犯的效果。而对醉驾情节更恶劣,造成后果更严重的醉驾者,则可以通过刑法进行追责。
四、深度醉酒后驾车可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责
刑法真正需要遏制、打击的是深度醉酒后驾车的行为。建议通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深度醉酒后驾车的行为进行追责,对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深度醉驾者处三年到十年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大幅度提高对深度醉驾行为的刑罚,可以提高刑法的威慑力,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五、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从重处罚不准缓刑
对于酒后驾车引起严重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态度恶劣的,建议从重处罚,不准缓刑,让行为人为酒驾行为付出代价,接受教育,真心反省。这可以真正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作用,达到遏制酒驾的目的,符合立法本意。
六、酒后驾车行政拘留十至十五天并重罚
对于饮酒驾车的行为,建议不区分机动车属营运性质还是非营运性质,统一对行为人采取行政拘留十至十五天,并处以五千元或更高额罚款。这既可以保障法律的公平实施,也增强了对酒驾行为的惩治力度。
七、酒后驾车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准重新拿证
建议适度提高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成本,对酒后驾驶行为一律处以吊销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这可以减少酒后驾驶行为的发生,是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降低犯罪率的良方。
取消醉驾入刑不等于放任酒后驾驶和醉驾行为。在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治理醉驾和其他社会顽疾,都不能过度依赖严厉的刑罚打击,而是需要通过综合治理、有效施策的方式,做好行政制裁与刑事处罚的衔接,进一步减少酒驾、醉驾的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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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提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取消醉驾罪的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