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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伟教授:唯有公开透明,司法才有公正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12/17 23:34:28

  【按语】公开之于公正的意义尽人皆知,公开当然也是公民知情、有效监督的前提。因此,公开就成了司法民主属性的组成部分。但在实践中,公开透明却并不容易,全过程民主还需付出长期艰苦的努力。近一段时间以来,对司法文书的上网公开,议论颇多。政策紧缩、数量减少,网上难以查询同类案件进行处理结果的类比,恐怕都会对司法的公正性、平衡性带来负面影响,值得高度关注和改进。司法的全方位公开是法治民主化的必然要求,需要站在高点上观察,立足长远进行制度设计与构建。

 

         司法的独立与公正,需要以“公开”作为前提和保证。公开是公正的前提,司法过程只有真正做到依法全面公开和透明,才能促进司法的公正,确立司法的公信与权威。  

        近些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导和推动各级法院的司法公开、审判公正方面确实做出了不少积极的努力和探索,值得肯定。一些地方法院甚至在电视节目上开辟栏目,直播案件庭审的过程。有些经济发达地区的法院甚至还借助新型网络媒体,“创新”进行案件审判的“网络直播”和“微博图文直播”,并利用网上互动平台,解疑释惑,受到了各方的欢迎、好评。 

         的确,司法公开是民众参与了解国家司法活动的需要,也是他们对司法实行民主监督的重要途径。如果法院审判活动是“封闭”、“秘密”进行的,不仅于法不符,更不可能会有真正的司法知情权及司法的公正与公信。正因为如此,当一种新型的“公开”方式推出,就总会收获一片掌声和对司法工作的称道。可见,人们对于“司法公开与公正”是多么的需要和期待!  

        不过,万事都是有利有弊,特别是对许多司法“创新之举”,在推行的同时,也难免伴随争论甚至出现不同的意见。这就需要正确对待、科学分析和权衡利弊。比如,对于法院在电视、网站、微博上直播庭审过程,就曾有全国两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在讨论司法公开的专题讨论会上提出,庭审直播案件的整体成本较高,对涉案当事人在庭审中的情绪、表达等会带来较多负面影响,并且在以往已经直播的大量案件中,社会民众关注度较高或者涉及国家公务人员特别是高级官员贪腐犯罪的“热点”、“重大”案件,法院组织庭审直播的情况极其罕见,明显反映出法院司法公开的“供给”与民众迫切“需求”之间存在并不完全“匹配”的状况,与充分满足人民群众对审判活动公开性的期待,明显存在着一定的距离。

        与此同时,人们也注意到,极个别地方的司法机关为了制造声势特别是较强“威慑”,又出现了将依法执行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或者法庭公开宣判的场所移至当地的大会堂、体育场进行公开执行、宣判。而这种情况在我国的一些地区已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需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司法公开的活动中特别予以关注,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回应社会的关切乃至质疑。 

        我以为,上述种种“选择性公开”的做法虽说在地方各级法院(也包括公安、检察机关)会各有自己的多种理由,但本质上都与“司法公开”的真义存在差距,也没有能够完整地体现法治意义上真正的司法公开。   因此,多年以来,无论是法学界、新闻界还是普通民众,对这样的做法一直表示出不满,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都提出过批评意见,也贡献过完善制度、改进举措的合理建议甚至方案。  

        此外,司法公开更应当包括将实际的裁判依据予以透明化,这也是实现司法民主的必然要求。因为在一个积极倡导法治的社会里,绝对不应该继续存在司法上的“秘密武器”和搞“不教而诛”。人们发现,最高人民法院虽三令五申禁止地方制定变相的司法解释文件,但个别地方司法机关却依然存在着一定数量的内部“意见”、“会议纪要”。它们既不向社会公开,又因缺乏法律依据而不能在裁判文书中公开加以援引。有的“意见”、“纪要”、“规定”甚至制作主体的层级极低,是一些司法机关内设的庭、处、室,而某些“内部试行”的规范性文件,同一样缺乏科学性和权威性,根本无法对外公开,难以接受社会的评判与民众的监督,成了一种司法人员自己掌握的内部执法依据。特别是外地案件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和辩护律师,根本无法从公开、正规的渠道上了解这些“依据”,在参与诉讼活动时,更难以有针对性地发表意见,去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实践证明,司法公开是法治现代化和司法民主化的重要标志,当然也是我们国家民主与法治建设事业中的迫切需要。由此,法院应当站在不断推进司法民主和维护执法公开、统一的高度,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不断规范自身行为,通过切实努力,使“司法公开”这一宪法原则成为人们能够切身感受的司法行动。同时,也应该充分认识到,司法权是国家事权,绝对不应该在操作层面中被变相“地方化”、“行政化”、“部门化”,这也需要通过司法活动过程的透明机制予以公开和加以监督。如果公开是选择性的表面文章,不能成为一种常态和自觉,那公民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就会受到障碍,而不公开或是半公开,也意味着民众监督司法的权利无法得到真正实现。

        “暗箱”之中,通常隐藏着“暗鬼”,而“暗鬼”又是最擅长“暗箱操作”的。所以,破除“暗箱”,势在必行!


【本文作者简介】游伟教授,祖籍广东,出生于上海,先后任职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科研处(2003年起兼任司法研究中心主任),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文史研究馆(兼任《世纪》杂志社社长),担任领导职务。曾任全国青年联合会委员、上海市政协委员、长宁区人大常委会委员、上海市知识分子联谊会副秘书长、中国民主同盟上海市委法制委员会主任、民盟华东政法大学主任委员、虹口区委副主委、《华东刑事司法评论》主编等,为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诗书画研究会研究员、海派文化委员会执行主任,上海财经大学、上海政法学院、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等高校兼职、客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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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司法公开,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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