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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上书人大法工委建议名确定性恶意取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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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金羊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27 16:52:23    |  
  
 
   
    
				
		
		 
		  昨日上午,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的何富杰律师将一封寄往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的信投进了邮筒。在信中,何富杰建议全国人大通过法律解释,对利用ATM机自身错误恶意取款的行为明确定性。“中国公民都有向立法机关提建议的权利,我作为法律工作者,也应该向立法机关提出自己的想法。”  
  何富杰在上书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的信中建议,目前利用ATM机自身错误恶意取款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该如何量刑,不论在实践中还是在学界都存在严重分歧,他建议全国人大通过法律解释对此类行为进行明确定性,以作该类案件判决的依据。  
  以许霆案为例,法院在对利用ATM机自身错误恶意取款案件的判决中,主要援引的法律依据是《刑法》第264条。该条文对盗窃金融机构的处罚很重,因为那时如果不突破银行的严密安保系统,就无法盗窃到银行里面的东西,那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非常大。“但ATM机到底属不属于金融机构,在当时的法律上并没有定论,因为立法者对于今天ATM机普及至大街小巷的规模始料不及。对于目前的情况,相关的法律解释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说法。”何富杰表示,“如果有人对它实施暴力打开取钱,那按照‘盗窃金融机构’处罚也没有什么不妥。但对于许霆案,再沿用这种办法就有待商榷了。毕竟,‘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刑法里没有这样的规定,就不能判处被告人有罪。”  
  何富杰还认为,许霆与银行之间是“服务关系”,ATM机出现故障就相当于银行招了一个不负责的营业员,是银行服务不完善。许霆案中,ATM机导致许霆多取了款,使银行带来的损失,这实际上构成了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许霆应该负民事责任,而不是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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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链接:律师上书人大法工委建议名确定性恶意取款 
                     本文关键词:广东律师网,广州,ATM恶意取款,许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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