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越南分23次走私443吨大米、红糖,偷逃应缴税款587540.91元,近日,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胡正姚、任淑清有期徒刑11年、4年,并分别处罚金600000元、200000元,缉私部门扣留的走私大米158.31吨、红糖12.86吨、手机4部、存款11605.84元依法没收。
2007年4月下旬,被告人胡正姚、任淑清与越南人“阿三”联系以每公斤1.75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走私越南糯米。同年5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胡正姚雇用陈某、郭某、张某驾驶3辆货车,在“李龙”渡口将越南人走私入境的越南糯米装上车运往云南昆明。当车行至云南省河口县老范寨路段时,先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从3辆货车上扣押走私越南糯米共44.86吨。经河口海关征税部门核定,该批走私越南糯米价值人民币184011.23元,偷逃税款人民币85319.23元。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正姚、任淑清两人自2006年1月起共进行了23次走私活动,共偷逃应缴税款587540.91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胡正姚、任淑清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从越南走私普通货物进入我国境内销售,偷逃应缴税额共计587540.91元人民币,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本案中,被告人胡正姚出资并组织走私货物在我国境内的运输、销售,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任淑清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法院因此作出如上判决。
(作者单位: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新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