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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想防卫的认定和处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6/6 12:04:30

判处陈某拘役6个月,仅从量刑的角度而言是比较轻的,可以肯定法院是充分考虑到了陈某陷入认识错误而实施假想防卫是具有相当合理性的。但是我们认为就本案而言,被告人陈某主观上是否有过失还是值得商榷的。陈某孤身一人,身携巨款到一个陌生的地方;二被害人身为便衣警察,却不向当事人表明身份而是直接拉住当事人的旅行包强行检查;在发生纠缠的情况下作为执行公务的警察此时更应清楚表明身份以获得公民对其公务行为的支持,而二被害人之一仅只将工作证在被告人眼前晃一下,这种敷衍了事的做法根本起不到表明身份的作用,是导致被告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得不到及时澄清的重要因素;二被害人要对被告人进行搜查,但却将被告人带至“老人之家”明显不合情理,因为如果考虑到情况紧急就应当场搜查,如果要带离现场彻底搜查,则应带至公安机关或相应场所;二被害人在把陈某带到“老人之家”以后对陈进行殴打,这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只能加重被告人认为遇到劫匪的误解;被告人陈某的行李物品均被检查完毕之后,二被害人又要搜查陈的下身(巨款藏在那里),陈提出去公安机关搜查的要求是合情合理的,但二被害人不仅不予理睬,而且强解陈的裤带,陈情急之下拿小刀乱刺,致二被害人受伤。综合以上情况分析,我们认为根据行为当时(1992年)的《刑事诉讼法》第79条,81条,《逮捕拘留条例》第10条的规定,二被害人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是被告人发生误解的重要原因;以当时具体情境而言,具有一般认识能力的社会一般成员都有发生误解的可能性,因此对被告人误认二被害人实施抢劫不宜以过失论,本案以意外事件定性更为妥当。当然,对于是否“应当预见”的判断是一项很抽象而且困难的工作,尤其是像本案这样界限比较模糊的案件出现不同意见是很正常的,我们的意见也仅是一家之言,是否妥当尚有待进一步探讨。

  正确处理假想防卫案件时还应特别注意的一点是,假想防卫行为人由于对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存在认识错误,根据刑法错误理论,应当阻却犯罪故意,不成立故意犯罪,但是不能据此想当然地认为不构成故意犯罪就属于过失犯罪。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是不同的范畴,各有自己的构成要件,是否构成犯罪应当严格按照各自的构成要件加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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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假想防卫的认定和处理
本文关键词:假想防卫,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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