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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索自己被骗的赌资构成敲诈勒索罪还是非法拘禁罪?
作者:马成福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3/17 23:59:58

勒索自己被骗的赌资构成敲诈勒索罪还是非法拘禁罪?
----关键看敲诈勒索的财产是否超过被骗的赌资以及非法拘禁的程度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多次在张某家中与其赌博,共计输了20多万元。每次赌博中,张某均赢钱。于是被告人王某便怀疑其在赌博中抽老千,但没有证据无法找其要回所输赌资。一次,被告人王某听其他赌友说,张某在赌博中抽老千被他们当场抓到,张某当场将所赢的钱还给了他们。被告人王某听后非常气氛,并讲,以前我一直怀疑张某在赌博中抽老千,但由于没有证据,现在你们抓到他了,我要找他还钱。当晚11时许,被告人王某纠集了另外两个人将张某骗到某宾馆310房间,采用恐吓、殴打的方法,以张某在赌博中抽老千为名,逼张某还其被骗的20万元赌资。张某无奈给被告人王某写了一张20万元的欠条,后又将自己价值20万元的轿车作为担保抵押给了被告人王某,第二天还钱取车。次日凌晨3时许,张某被释放后报了案。
二、分歧意见
在该案的处理过程中存在二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等三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是,被骗的赌资也是一种赌债,而赌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三被告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非法拘禁他人4小时,逼迫他人返还骗取的20万元赌资。被告人王某等三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敲诈勒索罪对三被告人定罪量刑。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等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理由是,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行为人仅以被骗的赌资为限,敲诈勒索自己被骗的赌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但行为人以殴打的方法,非法拘禁他人,敲诈勒索自己被骗的赌资,不论非法拘禁他人时间长短,均以非法拘禁罪对三被告人定罪量刑。
三、评析
笔者认为该案应定非法拘禁罪,并认为行为人敲诈勒索的财产是否超过被骗的赌资以及行为人非法拘禁的程度是正确处理该案的关键。
1、“举重明轻”原则是刑事司法的一项法律适用原则。所谓“举重明轻”,是指当一个比它更重的行为在刑法中都不规定为犯罪,这个行为比它轻,当然也应该不作为犯罪来处理。 “举重明轻”法律适用原则形成于唐朝,成熟于明清。按唐律的规定,“入罪,举轻以明重,出罪,举重以明轻”。所谓“入罪,举轻以明重”是指一个行为在刑法中没有规定,要把它作为犯罪来处理,那么就可以采取“举轻明重”的方法来适用法律。所谓“出罪,举重以明轻” 是指一个行为在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不是犯罪,要想不作为犯罪来处理,就可以采取“举重明轻”的方法来适用法律。“举重明轻”原则也是现代刑事司法适用的一项原则。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的第7条第2款中明确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也就是说,行为人仅以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不构成抢劫罪。
2、依据“举重明轻”原则,勒索被骗的赌资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从法条上看,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虽然两者存在以下三点区别,即,一是抢劫罪必须是行为人当着被害人的面发出威胁,而敲诈勒索罪则是可以当面发出威胁,也可以不当面发出威胁;可以由自己发出威胁,也可以由第三者转达威胁。二是抢劫罪必须是以当场实现威胁的内容相恐吓,而敲诈勒索罪则是可以以场实现威胁的内容相恐吓,也可以以日后实现威胁内容相恐吓。三是抢劫罪必须是当场夺取财物或使被害人交付财物,而敲诈勒索罪则可以是使被害人当场交付财物,也可以是使被害人日后交付财物。但是,两者都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且都是采用威胁的方法,两者的行为方式是一样的。因此,两者的行为存在一致的可比的一面。从量刑上看,抢劫罪要比敲诈勒索罪重。抢劫罪的起点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且起点刑没有抢劫财物数量的限制,最高刑为死刑;而敲诈勒索罪的起点刑为管制,且起点刑有勒索公私财物数量的限制,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根据《意见》第7条第2款的规定,就本案而言,即使被告人王某等三人仅以被骗的赌资为抢劫对象,其行为也不构成抢劫罪。由于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相比,敲诈勒索罪是轻罪,而抢劫罪是重罪,《意见》第7条第2款规定重罪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因此,作为轻罪,即行为人仅以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勒索对象,也不应构成敲诈勒索罪。上述第一种观点是不正确的。
3、被告人王某等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意见》第7条第2款规定,行为人仅以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这里的“其他犯罪”是指,行为人在仅以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实施抢劫的过程中,对被害人构成人身伤害或者非法拘禁等犯罪,不包括敲诈勒索犯罪。因为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同属于侵财类犯罪,且侵犯的都是复杂客体。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8月6日《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为《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疑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1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该《规定》虽然针对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司法实践中,一般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也应予追诉。就本案而言,被告人王某等三人仅以被告人王被骗的赌资为勒索对象,非法拘禁他人4小时,且实施了殴打的行为,被告人王某等三人的行为虽然非法拘禁他人的时间短,但该行为完全符合《规定》中第3和第5项的规定。因此,、被告人王某等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综上所述,上述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应以非法拘禁罪对三被告人定罪量刑。
——马成福,男,1966年7月出生,汉族,双学士学位,法律硕士学位,中共党员,曾任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雨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市人大内务司法工委副主任,现任马鞍山市雨山区区委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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