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团
|
刑事法律首页
|
本站新闻
|
法治新闻
|
刑法常识
|
罪名解释
|
刑事案例
|
刑事文书
|
办案机关
|
律师推荐
|
企业合规
|
>>广州刑事律师网办理的名案
【更多】
·
广东普宁高铁受阻停运事件案第一被告人律师
·
国内首例抢票软件作者被控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
·
广州新中国大厦(十三行)特大非法集资罪案
·
贵州贵阳打黑第一案黎庆洪被黑社会案
·
广泛报道、电视台大讨论的大学生李宗熙杀害厂长案
·
火车票实名制后全国首例倒卖车票无罪辩护案
·
震惊湛江吴川的凌某致两人死亡正当防卫案
·
影响广州长沙的伟国集团非法吸引公众存款罪案
·
2012年广州打黑第一案芳村花卉市场黑社会案第一被告人律师、第二被告人律师
·
网易网游员工职务侵占巨额虚拟财产案
·
佛山代购火车票小夫妻被控倒卖车票罪案
·
追债被控绑架、非法拘禁罪案
·
肇庆巨额网络赌博罪案
·
广东普宁高铁受阻停运事件案第一被告人律师
·
国内首例抢票软件作者被控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
·
广州新中国大厦(十三行)特大非法集资罪案
·
贵州贵阳打黑第一案黎庆洪被黑社会案
·
广泛报道、电视台大讨论的大学生李宗熙杀害厂长案
·
火车票实名制后全国首例倒卖车票无罪辩护案
·
震惊湛江吴川的凌某致两人死亡正当防卫案
·
影响广州长沙的伟国集团非法吸引公众存款罪案
·
2012年广州打黑第一案芳村花卉市场黑社会案第一被告人律师、第二被告人律师
·
网易网游员工职务侵占巨额虚拟财产案
·
佛山代购火车票小夫妻被控倒卖车票罪案
·
追债被控绑架、非法拘禁罪案
·
肇庆巨额网络赌博罪案
您现在的位置:
辩护律师网
>>
刑事法律
>>
刑法理论
>> 正文
试析聚众斗殴罪的概念及其基本犯罪构成
作者:
周易然
文章来源:
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1426 更新时间:2010/9/10 0:29:12
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10]而犯罪对象是指危害行为所侵犯的法益的主体(人)或物质表现(物)。[11]二者存在明显的区别,犯罪对象并非在任何犯罪中都受到损害,而犯罪客体即使在犯罪对象并不受到损害的犯罪中也受到了侵害。[12]举个例子,例如盗窃罪中的被盗财物并不一定受到损害,但是公民或国家的财产权却受到了侵犯。 因此,我们不能因为聚众斗殴不一定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就否定公民人身权利受到了侵犯。实际上,只要他人的人身有受到伤害的可能,就可以认定公民人身权利受到了侵犯。
斗殴者,必然以攻击对方人身为必要。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众人聚集起来斗殴,斗殴双方的人身都有受到他人伤害的可能,应当认定公民人身权利受到了侵犯,即使众人在实施斗殴之前被外力意外阻止也不例外。因此,本文赞同上述第二种观点,公民人身权利也是聚众斗殴罪的客体。
当然,复杂客体有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之分,公民人身权利并非本罪的主要客体。本罪的主要客体是公共秩序,公民人身权利只是本罪的次要客体。这也是刑法将本罪安排在第6章加以规定原因所在。
(二)聚众斗殴罪的客观要件
犯罪客观要件是指刑法所规定的、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13]犯罪客观要件所包含的事实特征众多,但只有危害行为才是所有犯罪必须具备的客观要件,其他都是选择性的。[14]从刑法第292条的规定看,本罪客观方面只要求具备一定的危害行为,对于危害结果、犯罪时间、地点等要素并不作要求。
1.本罪的危害行为
关于本罪的危害行为,目前学术观点尚未统一。有观点认为,本罪的危害行为是复合行为,一为聚众,一为斗殴。[15]另有观点认为,本罪的直接危害行为是斗殴,聚众行为是该直接危害行为的犯罪预备行为。[16]
这两种观点的分歧在于,“聚众”行为是不是本罪的危害行为?笔者认为,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厘清危害行为、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之间的关系。
所谓危害行为,是专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即由行为人的意识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17]实行行为则是指刑法分则具体条文所规定的行为。[18]危害行为和实行行为的关系如何,目前学术界鲜见论述。本文认为:(1)实行行为属于危害行为。实行行为是有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行为人如果实施了该行为,就有可能被认定为犯罪。换句话说,实行行为属于构成犯罪在客观上的表现,因而属于危害行为。(2)危害行为不限于实行行为,它包括了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危害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但却不等同于刑法分则各条文所规定的实行行为。否则,如果行为人只实施了预备行为却未能实施实行行为,该行为人就永远不会构成犯罪。理由在于既然实行行为(如果等同于危害行为的话)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必备要件,行为人只实施了预备行为就不具有刑事违法性,谈不上构成犯罪。还可以得出另一个荒唐结论,即刑法里预备犯也不可能存在,这显然同刑法实践和理论都是相悖的。因此,危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实行行为。
所谓预备行为就是为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19]预备行为和实行行为在犯罪发展过程中前后相继、紧密相连,二者的联系在于预备行为的作用是为实行行为创造便利条件。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两点:(1)从本质上讲,二者的区别在于侵害法益的危险程度不同,[20]或者说社会危害性大小不同。(2)从形式上说,实行行为由刑法分则条文具体规定,而预备行为则不规定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后者是二者区分的关键点。
就聚众斗殴犯罪而言,刑法第292条同时规定了“聚众”和“斗殴”,因此“聚众”行为与“斗殴”行为都是本罪的实行行为。尽管从性质上看,“聚众”行为的目的在于“斗殴”,但是鉴于预备行为在刑法中有特定含义,上述第二种观点将“聚众”行为界定为预备行为有失严谨。
综上,本文认为,本罪的危害行为是“聚众”和“斗殴”这一实行行为,以及为“聚众”和“斗殴”而实施的预备行为。
2.“聚众”
“聚众”是本罪危害行为的一个方面,何为“聚众”?“聚”是纠集、召集之意。多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广州刑事律师推荐
原文链接:
试析聚众斗殴罪的概念及其基本犯罪构成
本文关键词:聚众斗殴罪
声明
:[广州刑事律师]网转载此文旨在传播更多信息。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广州刑事律师李修蛟]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广州著名刑事律师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广州刑事律师]网
由从事二十多年法律工作的[广州刑事律师]李修蛟牵头的老检刑事律师团创办。老检刑事律师团由专业刑辩律师组成,专业精深,经验丰富,成效显著,旨在为您提供专业、超值的刑事法律服务。找广州专业刑事律师,了解[广州刑事律师]收费标准,请随时联系我们!
上一篇文章:
信用卡诈骗罪若干问题
下一篇文章:
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后投案是否属于自首?
广东刑事律师网
广州离婚律师网
证券索赔网
广州著名刑事律师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华南刑事律师网
广州刑辩律师网
广东刑事律师网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广州市公安局
广东省公安厅
深圳市公安局
证券律师网
广州著名刑事律师网
广东知名刑事律师网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佛山市公安局
东莞市公安局
中山市公安局
|
关于本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长邮箱
|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本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Copyright (c)2021-2023
www.defenselawyer.cn
All Rights Reserved
广州刑事律师团网站由广州刑事律师、原一级检察官李修蛟创办。为您推荐广州有名的刑事律师!
李修蛟律师广州接待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太古汇1座31楼、33楼(非约勿访)
李修蛟律师深圳接待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5015号中银大厦A座27楼(非约勿访)
粤ICP备1715009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