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聚众斗殴罪的概念及其基本犯罪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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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易然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9/10 0:29:12  |
械斗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同样可以构成本罪。 三、小结 聚众斗殴罪所涉及到具体问题十分复杂,而刑法第292条对聚众斗殴罪采简单罪状的方式加以规定,这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处理做法不一。建议审判机关积极总结司法实践中的合理经验,适时推出可操作性强的司法解释,以促进本罪法律适用的统一。 【注释】 [1] 参见赵秉志主编:《刑事疑难问题司法对策》,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751页;另见陈兴良主编:《罪名指南(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24页;另见周道鸾、张军主编:《刑法罪名精释》,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第2版,第493页;刘家琛主编:《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中),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882页。 [2] 参见陈兴良主编:《新旧刑法比较研究》,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46页;另见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811页;另见杨春洗、杨敦先主编:《中国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77页;另见张菁:《聚众斗殴罪的司法认定》,载《法学》2006年第3期。 [3] 李希惠主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7页。 [4] 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34页;另见刘艳红主编:《刑法学各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50页。 [5] 参见曹子丹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解释》,中国政府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73页。 [6] 参见王作富著:《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第1424页;另见赵秉志主编:《扰乱公共秩序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80页。 [7] 参见张彤:《论聚众斗殴罪》,载《浙江工业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 [8] “公共秩序”是个高度抽象的词语,目前并没有统一的定义。鉴于公共秩序的具体含义对于本罪的认定影响并不大,本文无意展开讨论。关于“公共秩序”概念内涵的详细讨论,可以参见赵秉志、刘志伟:《论扰乱公共秩序罪的基本问题》,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2期;另见林皎:《聚众斗殴罪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5年硕士毕业论文,第5页;另见柯武松:《论聚众斗殴罪》,武汉大学2004年硕士毕业论文,第4页。 [9] 参见林皎:《聚众斗殴罪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5年硕士毕业论文,第6页;另见柯武松:《论聚众斗殴罪》,武汉大学2004年硕士毕业论文,第3页。 [10] 参见赵秉志主编:《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81页。 [11] 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59页。另外,按照该书第109页的观点,刑法上的法意是指由刑法所保护的、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 [12] 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上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19页。 [13] 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46页。 [14] 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上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25页。 [15] 参见林皎:《聚众斗殴罪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5年硕士毕业论文,第8页。 [16] 参见党进:《聚众斗殴罪:理论与实践探讨》,华东政法学院2004年硕士毕业论文,第15-17页。 [17] 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上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26页。 [18]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50页。 [19] 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上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268页。 [20]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51页。 [21] 参见赵秉志、刘志伟:《论扰乱公共秩序罪的基本问题》,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2期。 [22] 参见林皎:《聚众斗殴罪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5年硕士毕业论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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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聚众斗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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