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团
>>广州刑事律师网办理的名案 【更多】

广州著名刑事律师李修蛟

 

您现在的位置: 辩护律师网 >> 刑事法律 >> 刑法理论 >> 正文

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若干问题探讨
作者:刘家启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7/4 13:32:02

    近几年来,我院审理的毒品案件数量逐年上升,虽然看似毒品案件较单一,但从所审理过的案件来看,要审理好所有非法持有毒品罪案件并非易事。在对诸多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认定过程中,所涉及的与贩卖、运输毒品罪的界限的划分,证据的认定,处罚的力度等问题应当引起重视。

    一、从设立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立法本意,看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贩卖、运输毒品罪的界限。

    我国1979年刑法规定有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但却没有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也没有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1997年刑法设立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目的,在于尽可能地将与毒品有关的人绳之以法。因为毒品犯罪是一种危害严重的犯罪,国家对贩毒等毒品犯罪历来严惩,行为人在毒品犯罪被查获后往往拒不供述毒品犯罪的实施方式及毒品的来源和去向,因此认定毒品犯罪很难,造成对毒品犯罪的打击不力。

    1988年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总结了世界各国禁毒工作的经验,在公约中声明:各缔约国应在不违背其宪法原则和法律制度基本概念的前提下,采取可能必要的措施,在其国内法中将故意占有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以供个人消费的行为,确定为刑事犯罪。我国于1989年加入该公约后,在1997年修改刑法时增设了非法持有毒品罪。

    从设立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立法本意上来看,设立非法持有毒品罪是为了增加惩治毒品犯罪的力度,弥补查获了毒品,但无法查明犯罪嫌疑人持有毒品主观故意,从而无法定罪的不足。

   二、从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贩卖、运输毒品罪的概念和犯罪特征,看“三者”的区别

    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贩卖、运输毒品罪是3种不同的涉毒犯罪行为。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概念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持有一定数量的毒品,破坏国家对毒品实际管制的行为。其犯罪特征如下:

     1、非法持有毒品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犯罪对象是毒品,包括祖传的毒品和其他行为人所持有,又无法查明真是来源和去向的毒品。

    2、犯罪客观特征,行为人具有非法持有一定数量的毒品行为。且行为人仅非法持有毒品即为犯罪既遂。但要求具有以下三个条件:(1)持有行为的违法性。(2)行为人实际持有毒品。(3)持有的毒品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量。

    3、犯罪主观特征,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构成本罪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此罪。

    4、犯罪主体特征是一般主体,既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持有毒品并且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贩卖毒品的概念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贩卖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破坏国家毒品管制的行为。本罪的犯罪特征如下:

    1、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其犯罪对象只能是毒品。

    2、犯罪客观特征是贩卖毒品行为,包括从交易方面将可以是先买进后卖出,但只要以牟利为目的卖出去的毒品,均构成贩卖毒品罪。

    3、犯罪主观特征是贩卖毒品的犯罪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贩卖的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否则不构成犯罪。同时,贩卖毒品罪主观上还必须以牟利为目的。

    4、犯罪主体特征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实施了贩卖毒品的人,都可以构成本罪。

    运输毒品罪的概念,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毒品,破坏国家毒品管制的行为。本罪的犯罪特征是:

    1、运输毒品的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其犯罪的对象只能是毒品。

    2、犯罪客观特征是运输毒品的行为,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行为人本身就是走私、贩卖、制造毒品者,其将毒品予以运输。(2)行为人明知他人是走私、贩卖、制造毒品者,帮助他人运输毒品。至于行为人运输毒品是受雇佣还是受胁迫、是否营利(赚取运费或分红),在所不问。(3)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的行为人或者帮助他人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的行为人,利用不明真相的他人运输毒品。

    3、犯罪主观特征是,运输毒品的犯罪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运输的是毒品而予以运输,否则不构成犯罪。只要运输毒品者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即可构成运输毒品罪。

    4、犯罪主体特征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实施了运输毒品的人,都可以构成本罪。

    因此,正确区分“三者”的界限,对于正确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防止错判、漏判,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广州刑事律师推荐
原文链接: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若干问题探讨

本文关键词:非法持有毒品
    声明:[广州刑事律师]网转载此文旨在传播更多信息。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广州刑事律师李修蛟]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广州著名刑事律师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广州刑事律师]网
由从事二十多年法律工作的[广州刑事律师]李修蛟牵头的老检刑事律师团创办。老检刑事律师团由专业刑辩律师组成,专业精深,经验丰富,成效显著,旨在为您提供专业、超值的刑事法律服务。找广州专业刑事律师,了解[广州刑事律师]收费标准,请随时联系我们!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广东刑事律师网 广州离婚律师网 证券索赔网 广州著名刑事律师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华南刑事律师网 广州刑辩律师网 广东刑事律师网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广州市公安局 广东省公安厅 深圳市公安局
    证券律师网 广州著名刑事律师网 广东知名刑事律师网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佛山市公安局 东莞市公安局 中山市公安局
    | 关于本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长邮箱 |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本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Copyright (c)2021-2023 www.defenselawyer.cn All Rights Reserved
    广州刑事律师团网站由广州刑事律师、原一级检察官李修蛟创办。为您推荐广州有名的刑事律师!
    李修蛟律师广州接待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太古汇1座31楼、33楼(非约勿访)
    李修蛟律师深圳接待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5015号中银大厦A座27楼(非约勿访)
    粤ICP备1715009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