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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麻古”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不作定量鉴定的问题分析
作者:蹇泽勇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7/6 20:16:51

  司法实践中,对被告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麻古”只作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鉴定,不提供甲基苯丙胺具体含量的鉴定。对此,有可能影响司法量刑的公正性,分析原因,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严厉打击毒品现实考量,重刑思维沿袭。历年来,毒品犯罪形势严峻,政法部门高度重视,毒品犯罪案件审理坚持重刑主义的刑事政策。对不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中,审判实践的习惯做法:含多种成份的毒品种类直接按毒性成份最大的物质认定,毒品数量按涉案毒品净重认定,毒性成分具体含量只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考虑。

  二是《刑法》硬性规定与司法解释不一致。1997年《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出于人权保护的客观需要,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对该条有软化的趋向。2007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作出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规定“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毒品鉴定结论中应有含量鉴定的结论”。司法实践中,出于罪与刑相应原则的考虑,对没有可能判处死刑的,最高院关于《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要求对“麻古”含量鉴定。但“会议纪要”只能是司法工作指导性意见,特别是对公安、检察部门没有有工作上的约束力。

  三是“麻古”属混合型新型毒品,成分含量鉴定有难度。“麻古”除含有毒性特强的甲基苯丙胺(俗称****)、毒性较弱的咖啡因之外,还含有纤维素、色素、充填剂等非毒性物质。地方鉴定机构对“麻古”成分含量鉴定有技术能力上的难度,送国家级鉴定部门鉴定又有经费的不足和审限约束。

  四是对“麻古”数量直接作为确定量刑区间的依据,有悖罪刑相适应原则。其实“麻古”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一般高的不足10%,含量低的不到2%,甚至更低,与纯度在95%以上的****相去甚远。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按毒品数量决定量刑起止区间,直接将 “麻古”数量作为定案依据,会造成量刑幅度明显增大。如有一起非法持有毒品案件,被告人涂某持有“麻古”84.67克,直接认定持有毒品84.67克,高于50克,量刑为七年以上。对“麻古”进行成分含量鉴定后 ,甲基苯丙胺含量低于10克,量刑则为三年以下。

  对此,提出如下司法建议:

  一是毒品“麻古”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应当认定为甲基苯丙胺类毒品。以毒性最高的甲基苯丙胺认定毒品种类是打击毒品犯罪的现实需要。

  二是对量刑起止区间有可能发生变化的,其具体含量及比例应做出鉴定,以具体含量确定其量刑区间。在已确定的区间内,再根据毒品的总量,作为从重情节,确定量刑幅度。有利于衡量被告人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小,从而准确量刑。

  三是对不可能发生量刑起止区间变化的,从节约司法资源与提高审判效率考虑,只作成分鉴定,可不作具体含量鉴定。 广州刑事律师推荐
原文链接:对“麻古”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不作定量鉴定的问题分析

本文关键词:非法持有毒品,运输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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