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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毒品“麻古”在成分含量认定上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作者:安乡法院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7/6 20:23:40

  一、存在以下问题

  1、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不一致。刑法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只规定“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毒品鉴定结论中应有含量鉴定的结论”。对没有可能判处死刑的,最高院关于《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要求对“麻古”含量鉴定。

  2、严厉打击毒品现实考量,重刑思维沿袭。历年来,毒品犯罪形势严峻,政法部门高度重视,毒品犯罪案件审理坚持重刑主义的刑事政策。对不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中,审判实践的习惯做法:含多种成份的毒品种类直接按毒性成份最大的物质认定,毒品数量按涉案毒品净重认定,不进行毒性成分具体含量鉴定。

  3、“麻古”属混合型新型毒品,成分含量鉴定有难度。“麻古”除含有毒性特强的甲基苯丙胺(俗称****)、毒性较弱的咖啡因之外,还含有纤维素、色素、充填剂等非毒性物质。地方鉴定机构对“麻古”成分含量鉴定有技术能力上的难度,送国家级鉴定部门鉴定又有经费的不足和审限约束。

  4、持有“麻古”数量直接作为确定量刑段的依据,明显有悖罪刑相适应原则。其实“麻古”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一般高的不足10%,含量低的不到2%,甚至更低,与纯度在95%以上的****相去甚远。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按持有毒品数量决定量刑起止区间,直接将被告人非法持有的“麻古”克数作为定案依据,会造成量刑幅度明显增大。如该院审理的一起非法持有毒品案件,被告人涂少先持有“麻古”84.67克,直接认定持有毒品84.67克,高于50克,量刑为七年以上。如果对“麻古”进行成分含量鉴定 ,甲基苯丙胺含量有可能低于10克,量刑则为三年以下。

  二、建议

  1、毒品“麻古”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应当认定为甲基苯丙胺类毒品。

  2、对量刑起止区间有可能发生变化的,其具体含量及比例应做出鉴定,有利于衡量被告人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小,确定其量刑幅度,从而准确量刑。

 3、对不可能发生量刑起止区间变化的,从节约司法资源与提高审判效率考虑,只作成分鉴定,不作具体含量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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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新型毒品“麻古”在成分含量认定上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本文关键词:非法持有毒品,运输毒品罪,麻古,麻古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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