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楷:由于无罪判决罕见,以及不可能检索到公安机关撤案和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案件,这就必然导致类案检索制度出现严重负面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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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5/9/7 23:13:56  |
2020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 见(试行)》。根据该指导意见的规定,所谓“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 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人民法院办理案 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类案检索:
(1)拟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 员会讨论的;
(2)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
(3)院长、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
(4)其他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
类案检索范围一般包括:
(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3)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4)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 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 所取代的除外。检索到其他类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类案检索制度 旨在使相同(类似)的案件得到相同(类似)的处理,从而使法律得到统一适用。
然而,由于无罪判决罕见,以及不可能检索到公安机关撤案和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案件,这就必然导致类案检索制度出现严重负面效果。亦即,面对原本无罪的案件,只要检索到一个有罪判决,法官就会以此为据判决有罪。例如,对于职业打假行为,绝大多数司法机关都没有 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但从网络上不可能检索到无罪的处理文书,相反能检索到认定为敲诈 勒索罪的几个判决。倘若下级司法机关以少数有罪判决为依据,将职业打假行为认定为 敲诈勒索罪,不仅不能实现“类案检索”的目的,反而会导致诸多错案,这是值得各级司法 机关高度警惕的问题。此外,法官检索到的类案存在法律适用不一致的情形必然相当普遍,通过“综合法院层级、裁判时间、是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等因素”来决定是否作为裁判的参考,容易导致下级法院忽略对刑法真实含义的探寻,形成普通案件的判决效力高于刑 法本身效力的不正常局面。
本文来源:节选自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P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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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张明楷:由于无罪判决罕见,以及不可能检索到公安机关撤案和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案件,这就必然导致类案检索制度出现严重负面效果
本文关键词:无罪判决|公安机关撤案|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类案检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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