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团
>>广州刑事律师网办理的名案 【更多】

广州著名刑事律师李修蛟

 

您现在的位置: 辩护律师网 >> 刑事法律 >> 本站新闻 >> 正文

李宗熙致人死亡居然由广州萝岗区法院审理,令人震惊!
作者:李修蛟律…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8/8 3:26:01

李宗熙杀害白守川,广州萝岗区检察院竟然起诉,萝岗区法院竟然审理,公理何在?

 

    李宗熙何许人也?就是今年初杀害其所在厂的厂长白守川的凶手。最近,惊闻萝岗区人民检察院已将李宗熙起诉到萝岗区人民法院,这一处理结果令人震惊,让人觉得不可能思议!

 

    萝岗区检察院起诉,萝岗区法院审理,这意味着李宗熙没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据其辩护人透露,检察院向法院出具了量刑建议,认为李宗熙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应该在9-10年的幅度内处刑。这个东西,让受害人家属悲愤难抑,大呼有黑幕了!

 

    李宗熙致白守川死亡,不管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其在公共场所,持刀致白守川死亡,手段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该判处无期徒刑、死刑。为什么检察院能建议李宗熙应该判处9-10年呢?他们所说的自首与认罪态度是真实的吗?

 

    据公开报道,把白守川刺倒在地后,李宗熙在现场停留时间达10分钟以上,没有立即报警,更加没有对倒在血泊中的白守川进行救助。他刺到的是白守川的大腿动静脉,血流如柱的情形李宗熙不可能看不到,他呆立在那里,他不救人,他最后打电话说“我杀人了,你们抓我吧”,试问,这样的情形是自首吗?他不救人,放任白守川死亡,这根本不是自首,更体现不出他犯罪后的任何悔意。

 

    《刑法》又有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自首并不是应当从轻或减轻,就算你认定了李宗熙有自首的行为,也仍然应当判处死刑。杀人了自首就可以只判十年,检察院是想体现哪门子的人性?!!!

 

    李宗熙被抓后,据说是写下了悔过书,但从公开报道的情况看,李宗熙的悔过书,只是强调自己是“本想教训一下他,最终失手酿成了……的错误”、“无意……”等,他这样写的悔过书,是真心悔过吗?完全是想逃避刑罚。

 

    李宗熙没有对受害人家属有过任何赔偿和道歉!这更能体现了李宗熙并非真心悔过。李宗熙的悔过书,说的都是自己的无心过失,没有任何一句说到对受害人进行赔偿。李宗熙的家属、同学也从来没有联系过受害人家属,没有对老人说过一声道歉,没有给失去生活来源的老人送过一分钱!李宗熙认罪态度好,好在哪里?!!!是不是好在检察官的口袋里了?!!!

 

    我们是白守川的家属, 父亲68岁,母亲67岁,住在山高水远的甘肃省镇原县的大山里,家里比李宗熙更穷,白守川虽然被公司聘为厂长,工资也不是很高。白守川与妻子结婚两年多,没有生育孩子。白守川被杀害了,这个家庭失去了经济与精神支柱,这个家庭垮了。有谁去关心过这样的受害人?没有哪个办案机关,去了解过白守川家庭的困难情况。当你们要求给李宗熙一个机会的时候,谁去关心过白守川这个困难家庭的生路?

 

    我们坚决要求公正审理李宗熙!在萝岗区法院审理,就不可能有公正,而建议对李宗熙只判9年的检察官,也不可能公正!

 

    我们是弱小的农民,我们遵守法律。我们不会去伤害李宗熙,也不会去伤害不公正的官员,但是我们伤害我们自己总可以吧?任何不公正,我们将以命想搏!我们要对得起我们死去的儿子、丈夫!我们没有其他路子可走了!

 

    亲爱的网友,如果同情我们,请给予我们最大的支持,我们一家谢谢你们!好人!

 

相关的网络资料:

 

天涯网友评论:

『天涯杂谈』贫困和压力不是脱罪的理由--李宗熙杀人案之我见

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free/1/1862573.shtml

 

410日《东方直播室》进击“李宗熙杀人案”

http://tieba.baidu.com/f?kz=745555177

 

【视点追踪】还原杀人大学生李宗熙的心路历程

http://www.5cyd.com/cyd-1/show.asp?id=368&thisPage=4

 

——以上内容来自受害人家属,任何转载请与本站联系。

广州刑事律师推荐
原文链接:李宗熙致人死亡居然由广州萝岗区法院审理,令人震惊!

本文关键词:大学生,李宗熙,白守川,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萝岗区法院
    声明:[广州刑事律师]网转载此文旨在传播更多信息。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广州刑事律师李修蛟]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广州著名刑事律师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广州刑事律师]网
由从事二十多年法律工作的[广州刑事律师]李修蛟牵头的老检刑事律师团创办。老检刑事律师团由专业刑辩律师组成,专业精深,经验丰富,成效显著,旨在为您提供专业、超值的刑事法律服务。找广州专业刑事律师,了解[广州刑事律师]收费标准,请随时联系我们!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广东刑事律师网 广州离婚律师网 证券索赔网 广州著名刑事律师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华南刑事律师网 广州刑辩律师网 广东刑事律师网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广州市公安局 广东省公安厅 深圳市公安局
    证券律师网 广州著名刑事律师网 广东知名刑事律师网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佛山市公安局 东莞市公安局 中山市公安局
    | 关于本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长邮箱 |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本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Copyright (c)2021-2023 www.defenselawyer.cn All Rights Reserved
    广州刑事律师团网站由广州刑事律师、原一级检察官李修蛟创办。为您推荐广州有名的刑事律师!
    李修蛟律师广州接待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太古汇1座31楼、33楼(非约勿访)
    李修蛟律师深圳接待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5015号中银大厦A座27楼(非约勿访)
    粤ICP备1715009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