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怡乐路车祸肇事者将以交通肇事罪被公诉
作者:赵琦玉 文章来源:南方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11/2 23:53:24

南方日报讯 (记者/赵琦玉)近日,海珠区检察院向媒体通报,今年5月7日凌晨在海珠区怡乐路由于酒后超速驾车造成一死一重伤的交通事故案件,经海珠区检察院审查认定,将以交通肇事罪对肇事司机杨冠伦提起公诉。

此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英菲尼迪车祸案”的肇事司机陈家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时,曾一度引起热议——杨冠伦会否成为广州版陈家?而海珠区检察院的通报让如何堵住酒后肇事逃逸的讨论再度沸腾。

公诉机关:认定肇事司机酒驾 主观上属于非故意

“此判例一开,以后醉驾开车撞死人,一走了之成为最优选择?”海珠区检察院“将以交通肇事罪对肇事司机杨冠伦提起公诉”的消息一出,网友“刘尚文_开荒牛牛”就抛出了公众最担忧的质问。

应该以交通肇事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论罪,一直是本案的焦点。交通肇事罪将处以肇事人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以判处肇事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海珠区检察院公诉科负责人表示,定交通肇事罪依据是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根据该通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需满足以下条件,即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并且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行为,对这一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当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该负责人也表示,肇事司机酒后驾驶与普通的肇事逃逸相比,在量刑幅度上是一样的,都是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最高处以7年的有期徒刑。不过,肇事逃逸加上酒后驾车,在日后法庭审理中会有量刑加重的可能。

此前,有法律人士指出,据交警部门另行委托的检验机构检验肇事车当时车速约为72.7-82.6公里/小时,再加上酒后驾车,那么杨冠伦就不再是一种过失情节,而是可能构成间接故意,即明知可能产生严重后果还放任后果发生,或者轻信自己可以避免。事发路段限制速度30公里/小时,有些高速公路的最低限速也只有60公里/小时,车速过快和肇事不无关系。

对此,公诉科负责人表示,行为人主观上属于故意还是过失,是本案定罪的关键。检察院不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理由是本案只能认定杨冠伦酒驾而非醉驾,并且根据公安机关调查的证据现场有明显刹车痕迹。肇事司机不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在主观上属于过失而非故意,因此以交通肇事罪定罪。

法律人士:建议以科技手段完善证据链

虽然海珠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曾表示,尽管肇事司机有投案自首的情节,但鉴于他肇事后逃逸,逃避了酒测有可能为醉驾的认定,为了避免造成公众对法律价值的误判,因此检方认为其自首情节不应从宽处罚。

但是,这并不能削弱像网友“刘尚文_开荒牛牛”提出的“一走了之成为最优选择”——这也代表了公众的普遍不安。此前,在怡乐路交通逃逸案发生之后不久,就有专家指出,如果交通肇事喝酒还是不喝酒会造成截然不同的刑罚,肇事者第一反应逃逸、消除饮酒证据,就不足为奇了。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修蛟更是直言:“喝醉酒撞死人的肇事司机都可能逃逸。”而广州市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钟闻东也认为“不排除醉酒肇事司机抱着‘抓到罪更重,能跑就跑’的心理,法律盲点怎么克服,目前确实没有特别好的办法。”

但钟闻东也指出,车从哪里来,曾停过哪些场合,和哪些人接触过……通过沿途查下去,警方可以通过科技的手段完整呈现证据链,确认肇事司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

李修蛟以怡乐路一案为例,他认为,表面上看杨冠伦的情形上非常不符合常理的。如果类似的情形很普遍,那么法律就十分有必要进行调整,把这个可钻的空子堵住。“如果司机醉驾肇事逃逸了没有直接证据,对这种情况,目前的法律框架是没有办法的,但我们可以出台相关的操作细则和司法解释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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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怡乐路车祸肇事者将以交通肇事罪被公诉

本文关键词:陈家,酒后肇事逃逸,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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